【論文】
叁?四六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舍受相應。
【疏翼】
第四段文解第叁頌第四句中,「唯舍受」言。
即解初能變十義門中,第七「五受分別門」。
【述記?卷十七】
自下、解頌「唯舍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此有二文︰初、叁複次等,釋唯舍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叁複次釋,後、解外難。
叁複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複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
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叁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
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叁、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
此行相定,故成「一類」。
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舍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1]。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
真異熟者,取境定故[2]。
若粗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
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
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
《攝論》第叁亦有此解[3]: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慧、念。
慧、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舍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粗動故。
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舍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舍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