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二解,前解爲勝。
顯舍受俱,不應于中簡其別境等。
【疏翼】
此即第一叁複次中,顯「唯舍受」第一複次。
【論文】
叁?四七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
隨先業引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舍受。
【疏翼】
第一叁複次顯「唯舍受」中,第二複次。
于中有二︰一、顯唯舍所以,二、顯不與苦樂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此、第二複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舍並。
【論文】
叁?四八 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待衆緣故,非此相應。
【疏翼】
第二複次中,第二顯不與苦樂俱。
【述記?卷十七】
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
如八證[4]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5]運生解[6]。
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
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疏翼】
以上第一叁複次解唯舍受俱中,第二複次訖。
【論文】
叁?四九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爲自內我。
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甯執爲我?故此但與舍受相應。
【疏翼】
第一叁複次解唯舍受俱中,第叁複次。
【述記?卷十七】
「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舍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
第叁複次也。
由前叁義,故唯舍俱。
勘諸經論,唯初複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7]。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8]。
【疏翼】
以上第一叁複次釋「唯舍受」中,第一叁複次釋訖。
【論文】
叁?五○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疏翼】
第一叁複次釋「唯舍受」中,第二解外妨難。
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