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七、第八唯舍受相應

首頁
[1]道邑《義蘊》雲︰ 若解明了,如六識等,便應不能攝持種子,亦不滋益諸根大等令相續故。

     [2]智周《演秘》雲︰ 問︰爲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爲緣于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

    若境損益如溫、寒、執、打、拍、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于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循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答︰雖境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

    以境從心名中容境。

     如本論本卷末雲︰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

     [3]如《攝論》卷一、兩《釋》卷第叁雲: 何因緣故,善不善法能感異熟,其異熟果無覆無記?由異熟果無覆無記,與善、不善互不相違。

    善與不善互相違故,若異熟果善、不善性,雜染、還滅應不得成,是故異熟識唯無覆無記。

     [4]見《瑜伽》卷五十一、《對法》卷二。

     [5]「任」字,金陵本作「在」。

     [6]如《瑜伽》卷五十一雲︰ 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爲因。

    眼等轉識,于現在世衆緣爲因。

    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

     [7]《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于彼彼依,彼彼識轉。

    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是第四因。

     [8]即解「唯舍受」訖。

     [9]「定之」二字,《義蘊》牒文無,金陵本作「禅之」。

     [10]道邑《義蘊》雲︰ 問︰禅定有何能?答︰有定共戒,能止于惡,故非惡果。

    又由禅定能發神通、智慧,故多能也。

     [11]道邑《義蘊》雲︰ 應善趣中,不持惡種;惡趣之中,不持善趣;故是過失。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