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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八相應心所亦無覆無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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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第叁師中,第叁論主答「難令不受熏」。

     【述記?卷十八】 叁、論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

    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義[14]。

    世親《攝論》四[15]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16]。

    染中舉貪,「等」取瞋等。

    善中舉信,「等」精進等。

    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爲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爲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爲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爲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爲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爲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

    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

    唯熏心王一體法故[17],若六法受熏,便有叁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已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18],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19]亦爾。

    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20]?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

    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種。

    以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21],其所熏不然[22]。

     此亦不然,受熏例亦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爲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

    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

    增上緣等,理亦無失[23]。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24]。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

    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25],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

    如《攝論》雲︰「是能依故[26]」,不自在故。

    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爲喻。

    量雲︰第八、五數,應非所熏。

    是能依故。

    不自在故。

    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

    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

    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爲第二宗,于理無失。

    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論文】 叁?八○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四第叁師伏難及第五論主牒破。

    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一成六體過。

     【述記?卷十八】 四、第叁師言。

     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論文】 叁?八一 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六第叁師伏質及第四師返征。

    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二多因一果過,先設一番質征。

     【述記?卷十八】 六、外人複言。

     六種何失? 此即第七、論主複征。

     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論文】 叁?八二 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八第叁師伏救及第九論主複難。

    即亦屬《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二正出多因一果過。

     【述記?卷十八】 八、外人複雲︰皆從彼起。

     九、論主複雲[27]。

     《成業論》中,廣破此義[28]。

    量雲︰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

    因緣性故,如六能熏。

    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

    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29]。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

    因緣辦體,無此事故。

    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論文】 叁?八叁 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爲無用。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第叁師伏難及第十一論主正難。

    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叁、五種無用過。

     【述記?卷十八】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複非。

    初二句牒,下二句難。

     此就見分能熏爲論[30]。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

    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爲難亦爾。

     此乃自違,不勞他诘[31]! 答曰︰新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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