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同處不相障礙。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五答征出第一喻也。
【論文】
叁?九五 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疏翼】
第五、出喻中,第二、似火無燒喻。
【述記?卷十八】
此、顯同喻。
鏡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叁師救。
【疏翼】
此《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七「彼釋」訖。
【論文】
叁?九六 彼救非理。
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一、論主難。
即《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八正難。
于中有二︰一、「執受處」後方可例,二、顯正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35]。
在第叁門「一切種」,後[36]「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疏翼】
此《樞要》第八正難中,第一「執受處」後方可例。
【論文】
叁?九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
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論主難中,第二顯正義。
【述記?卷十八】
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子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爲例。
若不是說受熏、執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
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複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世親《攝論》[38]引《阿毗達磨經》[39]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40]。
種子可執,複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
【論文】
叁?九八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鹹「相例」者,定不成證。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二、第叁師伏問,及第二十叁、論主複答。
于中有叁︰初、總非,次、正難。
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九「轉問」。
後、「申宗」,與《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十合。
此即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初文總非也。
【述記?卷十八】
二十二、第叁師問。
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叁、論主複答。
此、總非也。
【疏翼】
此《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一總非。
【論文】
叁?九九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第二正難。
即《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八】
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
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文】
叁?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其所應,非謂一切。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答中,第叁申宗。
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十申宗。
【述記?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41]言,隨所應說。
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幾門?
即有六門。
前第二師例同五門[42],今加斷舍,隨所應故。
餘不例者,準義可知。
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于舍位[43]。
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
若最後句方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疏翼】
以上第一二頌半﹝第二頌下半至第四頌﹞,第六段文十義門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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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謂第叁頌。
[2]《樞要》卷中雲︰
下心所例王門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3]即無覆無記性。
[4]「叁種境」,謂種子、內根身、外器界。
[5]「五」,謂五段文。
[6]《述記》卷十二雲︰
「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
既無別用,故非別門。
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7]靈泰《抄》雲︰
此師即例五門︰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
其所緣,即是第叁門中緣叁種境是,更無別體。
其行相即是心王,了別爲行相,故唯取「不可知」也。
[8]即「因果譬喻」、「伏斷住次」兩門。
[9]道邑《義蘊》雲︰
五心所中,舉觸爲首,難餘作意等亦爾。
又此舉行相爲例,更以自相門例亦得。
觸雖不以攝持因果爲自相,亦有叁和之自相,俱自相故,亦可相例。
又難受不與受俱,餘心所不與受俱,並應爲例。
[10]「行相」,謂本識行相。
[11]靈泰《抄》雲︰
此即返質外也。
若觸等餘心所法既同舍受相應;若心所中受,則不與舍受﹝相應﹞。
受不與受得相應,故返質外曰︰了別在于識,例觸同了別;受不同舍受相應,受得與舍受相應?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