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一二五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
【疏翼】
第二申正中,第二假施設因。
【述記?卷十八】
謂大乘中唯有現法。
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
「用」者,功能。
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
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爲因。
此未來果,即觀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文】
叁?一二六 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
【疏翼】
第二申正中,第叁假施設果。
【述記?卷十八】
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爲果。
【論文】
叁?一二七 「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四何者爲假。
【述記?卷十八】
何者爲假?
識緣于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爲因,說現爲果。
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也。
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
且如于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14]。
【疏翼】
以上第一辨外難並破執中,第九曲結申正訖。
【論文】
叁?一二八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疏翼】
第一辨外難並破彼執中,第十結勸學。
【述記?卷十八】
此、結勸學,即第十文。
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
此答于前生滅分位法也[15]。
「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
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16]。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爲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
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叁世。
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17]、六十六[18]、《顯揚》第九[19]、《對法》第叁[20]、《中邊》第一[21],皆說叁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
六十六[22]、《對法》第叁[23]、第十四[24]、《薩遮尼幹子經》[25]皆說有六通叁乘差別。
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叁世等。
雖非種子,亦有叁世。
今于此中複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叁種︰
一、道理叁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
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于現法上,義說叁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
異生、聖者,功能各殊。
即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
前第二說︰由[26]澄[27]淨故,亦現彼影。
[28]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
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叁、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
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複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叁種。
約此叁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
設立四,減叁,皆爲妄說。
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29]。
【疏翼】
以上第二破斥諸部中,第一、辨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訖。
【論文】
叁?一二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疏翼】
第二破斥諸部中,第二破上座部師。
于中有叁︰一、外救,二、正破,叁、總結。
初又分叁︰一、立宗,二、出體,叁、總結。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八】
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叁︰一、總立宗,二、出所以,叁、結救意。
此即初也。
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起[30],彼[31]謂因果恐有斷過。
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32],複以大乘假說現在之叁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法方生──恐因果斷故。
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
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欣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無此過者。
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
勝軍論師雖有此義,雲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于世。
【論文】
叁?一叁○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
【疏翼】
第二破上座部師第一外救中,第二出法體﹝即「出所以」﹞。
于中有叁︰一、極迅有二時,二、顯不斷義,即于一法辨,叁、于二法辨。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下、出法體有叁:一、直顯上座等雲︰色法遲鈍,有叁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
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
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
彼無過、未故。
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爲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33]。
【論文】
叁?一叁一 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
【疏翼】
第一外救第二出法體中,第二顯不斷義,即于一法辨。
【述記?卷十八】
下、顯因果不斷之義。
二、于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爲果,在現在。
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爲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爲二時。
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爲果,滅時爲因;爲果之時,與前法俱;爲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
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于一法而辨二時,爲因爲果。
【論文】
叁?一叁二 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疏翼】
第二上座部出法體中,第叁于二法辨。
【述記?卷十八】
叁、于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疏翼】
以上第一外救中,第二出法體或出所以訖。
【論文】
叁?一叁叁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舍此信餘?
【疏翼】
第一外救中,第叁總結救意。
【述記?卷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