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爲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
非如色等,名爲執持。
此即依執[48],依持,名「執」──識爲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爲境故[49]。
此解[50]與前別。
【疏翼】
《顯揚》卷一雲︰
雲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系,愚夫感得有識之身。
此言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此亦以聖教證有諸趣異熟主。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此中離彼阿賴耶識,行爲緣識,不應道理。
若無行爲緣識,流轉亦無。
若不許有阿賴耶識者,則爲是結生相續識,以行爲緣而生耶?抑爲是諸行所遍熏六識身,以行爲緣而生耶?此中且彼諸行不許作結生相續識之緣,由彼滅去已久遠故,滅即是無故。
無則不應作緣,是故彼行能作結生相續識之緣、不應道理。
《大乘五蘊論廣釋》卷叁續雲︰
若滅不許作緣者,既非現業能感異熟,則業果應無!此說不爾,依彼所生熏習說故。
謂于心相續中彼業生起習氣轉變差別已,能感異熟。
由是應知非無業果,亦非由已滅諸業能生異熟。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又雲:
又結生相續時亦有名色。
若非唯有識者,此中有何道理說行爲識緣,而非爲名色緣耶?由如是故亦應說言︰行爲名、色緣,非爲識緣。
雲何說識緣名、色耶?若說後時爲彼緣者,則此與結生相續時名色自性若有差別,如是即此名色識爲緣生,而非前時。
前時名、色,行爲緣生,而非後時。
是故行爲緣名、色生,更計結生相續識爲別支。
意欲何爲?由如是故結生相續識行爲緣生不應道理。
《大乘五蘊論廣釋》卷叁續雲︰
諸行以無明爲緣所生故,由此所熏之識即由行爲緣所生。
以此爲緣結生相續者、即說爲名色體性,如是所說理無過失。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又諸行所熏六識身,是行爲緣識,亦不應理。
何以故耶?謂識于己不能生起異熟習氣及等流習氣,于己作用成相違故,又非無間後生。
由于爾時彼未生故,未生即爲無故;又非已生,彼于爾時已先滅故;又無心滅定等位,依諸行所熏心不得生起故;識緣名色亦當無有。
由此無故,六處亦當爲無,如是乃至生緣老死亦當非有,是故生死流轉不成。
由如是故,無明爲緣諸行生;由此所熏阿賴耶識,即行緣識;由識爲緣,于結生相續時有名色生;如是緣起道理,無過。
【論文】
叁?二二五 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疏翼】
第二料簡中,此爲第二義解。
【述記?卷二十】
與前解同者,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
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
何故能趣,亦名爲趣?
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謂器世間是趣所須。
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51]「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
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52]。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二料簡訖。
【論文】
叁?二二六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疏翼】
第二別解即廣「有」義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叁、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53]成,攝諸有漏故。
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疏翼】
以上第二釋下二句中,第一解有諸趣訖。
【論文】
叁?二二七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疏翼】
第二解下二句中,第二解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解有涅槃等。
【述記?卷二十】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54]。
于中有叁︰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
此初也。
謂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
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文】
叁?二二八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疏翼】
第二解第四句頌中,第二別廣解。
【述記?卷二十】
此廣前說,且總言也[55]。
于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
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谛,「滅」即滅谛──即種順現行[56]道,能證滅也。
或[57]與現行道爲依持,令證得涅槃。
前順于後,體順于用,還順于滅,準前[58]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
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
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59]。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
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
《攝論》第四叁性中,言依他起性爲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60]。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此[61]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叁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複次,若無阿賴耶識,生死還滅,亦不應理。
生死因者,謂業及煩惱。
于此二中,煩惱最勝。
如是即依煩惱力故,業能感生後有,非餘。
如是所感,諸有又由業及煩惱力故,當成後有,非餘﹝《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續雲「是故諸見谛者業,不引後有。
以無見所斷煩惱故。
如是雖有能感後有業,若無煩惱者,後有亦不得生。
謂諸已離叁界貪者,所有能感後有業,若無煩惱者,無有力能,生起後有」﹞。
如是煩惱由是最勝故,即是生死流轉根本;由斷彼故,生死亦隨還滅,而非由餘。
若無阿賴耶識,斷諸煩惱,不應道理。
雲何非理?爲于煩惱現行時斷耶?抑爲于種子位斷耶?此中若謂煩惱現行時斷者,此則不許。
由現住彼道故﹝《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爾時無有斷彼道故」﹞。
種子斷位,亦不應理。
若處爲煩惱種子安住,即彼諸處由能對治遮斷者,爾時離能對治外,都不許有餘故。
若謂能對治具有煩惱種子﹝《廣釋》作「與煩惱子和雜」﹞者,即由彼具有煩惱種子而能成彼對治,不應道理。
諸未斷煩惱種子者,則不得生死還滅。
由如是故,應許由與此餘諸識俱生煩惱及隨煩惱,于阿賴耶識中能成長自種子故,許能熏發習氣。
若諸習氣隨力獲得轉起,即此心體獲得因性差別故,即能生彼煩惱及隨煩惱諸種子,攝藏阿賴耶識中。
由彼識俱時,所生能對治道能爲除遣,因此,于彼所依中,一切煩惱不起故,即是證得有餘依涅槃界。
先業所引壽已滅故,餘世不複結生相續故,即是證得無餘依涅槃界。
雖尚有業,然諸煩惱已斷,由無俱有因故,無有力能引生諸有。
如是若有阿賴耶識,得有生死流轉及以還滅,而非餘可爾,由離眼識等外,決定當有阿賴耶識故,即此具有一切法種子,決定當許非眼等識。
餘廣分別,當知如《大乘五蘊論廣釋》。
以上已將《五蘊論》「又令生死流轉還滅故」解訖。
今再引其解滅盡定等出時,轉識複生,「待所緣緣差別轉故」,文雲︰
「所緣緣」者,謂眼等五識緣色等五爲境,意識緣一切法爲境。
色等行相與聲等行相異,說名行相差別轉。
如是聲等行相異色等行相,及黃等行相異青等行相,亦名行相差別轉。
如是一切廣說應知,以行相差別轉獲得體性者,即是此識故,此識即是行相差別轉。
由此有故,即餘行相差別轉性,由此觀待所緣緣爲因故,說言「待所緣緣差別轉﹝性﹞故」。
言「故」者,謂如是許已,當知離轉識外別有阿賴耶識。
此中諸識,由別別顯現所緣緣有差別故,更互差別,而非由等無間緣及增上緣不同故,是故今總說言待所緣緣﹝行相﹞差別轉故。
又如此行相差別轉性,不觀待所緣緣不應道理,如是,不觀待因緣亦不應道理,具足彼諸一切種子者爲彼等總緣。
然諸轉識更互爲種,不應道理。
以善不善無記、下界中界妙界、世間出世間、有漏無漏諸識有次第故。
不見即此法體自熏習氣,亦非異時、異處,且非無連屬﹝藏文作「”brelba」﹞。
然見于榖油等中,與花等俱生俱滅而有熏習,是故與異熟習氣識,諸轉識同時即從此生,又即從此滅,能生起自同類果,作異熟識。
此之功能,說名「習氣」。
如是決定當許依爲彼轉識時差別轉,及行相差別轉所熏異熟識,觀待所緣緣、善不善等行相差別轉起,諸轉識生起。
是故離諸轉識,應成立別有具足一切有爲法種子異熟識體。
【論文】
叁?二二九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
【疏翼】
第二別廣解中,第二料簡。
于中有叁義,此第一義也。
【述記?卷二十】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爲取「證得」?爲取「涅槃」?下料簡有叁義,此初也。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
疏,則可依,今說親故。
此第一師。
【論文】
叁?二叁○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二義。
【述記?卷二十】
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雖[62]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文】
叁?二叁一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叁義。
于中有叁︰一、雙取還滅,二、雙取所以一,叁、雙取所以二。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此、第叁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
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是能還,涅槃是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
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
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論文】
叁?二叁二 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
【疏翼】
第叁義中,第一雙取所以一。
【述記?卷二十】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
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文】
叁?二叁叁 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疏翼】
第叁義中,第二雙取所以二。
【述記?卷二十】
謂由道[63]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64]。
【疏翼】
以上第二解下第四句頌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叁?二叁四 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疏翼】
第二解下第二句頌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叁、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爲依持用。
一「斷」言,通「能、所」也。
一「所」言,通「斷、證」也。
此中叁說[65],應準解頌。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所引第一頌中,總有叁解中,第一解訖。
【論文】
叁?二叁五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叁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爲所依止。
【疏翼】
第二別解所引第一頌總有叁解中,第二解。
【述記?卷二十】
次、第二解[66]。
于中有叁︰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
此初、總科。
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
出識自體,即種子識。
後之叁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爲依。
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
界是[67]性、因義故[68]。
何者爲染淨?
「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
此是染、淨二法別依。
第二句「依」,屬總之依。
「由此有」言,屬二別依。
通染淨故[69]。
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70]。
【論文】
叁?二叁六 雜染法者,謂苦、集谛,即所能趣生,及業、惑。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頌中,第二別解之。
于中有二︰一、解染法,二、解淨法。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何者染法?
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谛──「生,及業、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