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種識,故于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訖。
【論文】
叁?叁二八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爲究竟者,依似比量,拔無此識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
于中分五︰一、敘宗,二、違經成大邪見,叁、破救,四、不應勤修,五、勸信。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谛皆空故。
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
彼執此文,爲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爲空」等[80]「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81]。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爲、無爲、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
汝不許有我勝義故[82],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83]。
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不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
汝今說空,便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論文】
叁?叁二九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二違經成大邪見。
【述記?卷二十一】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爲非實,成大邪見。
【論文】
叁?叁叁○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叁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說爲無,但言非實,則同外道。
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
「但執非實」[85],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文】
叁?叁叁一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爲舍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爲軍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四不應勤修。
【述記?卷二十一】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爲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文】
叁?叁叁二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五勸信。
【述記?卷二十一】
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叁性有無[86],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
我真谛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爲因、爲果,言語道斷故[87];世俗之中[88],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89]。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訖。
【論文】
叁?叁叁叁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叁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大文、總結之。
持種等心是此第八。
即「八證」[90]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91]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叁中義。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一持種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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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瑜伽》卷五十一。
[2]見《顯揚》卷十七。
[3]見《對法》卷二。
[4]即《攝論》世親、無性兩《釋》前叁卷。
[5]「彼」字,下文作「彼」,此處誤作「後」。
今改。
[6]《對法》卷二雲︰
若無此識,「執受、初、明了、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不應理」。
[7]《了義燈》卷十雲︰
初生、明了、業用叁義,此論中無。
趣生、壽識、互緣、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論非有。
餘五共同,然互廣略。
[8]道邑《義蘊》雲︰
前約所集起處,名心。
此約業種親種所集生者,名心。
雖同第八,據義解別。
[9]道邑《義蘊》雲︰
無漏之心,雖無業種,唯無漏親種之所集起也。
準此後解,亦通無漏。
[10]「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有五:初、破經部,次、破大衆部,
叁、破上座部,四、破一切有部,五、破清辨。
初破經部師中又分叁: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二、破識類﹝即破經部異師﹞,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11]「叁」字,應作「四」。
[12]應有第四科「總結」。
[13]初破他中又四︰一、出有間斷因,二、出易脫因,叁、出不堅住因
並同喻,四、出宗法。
此即破他中初因也。
[14]《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15]見《對法》卷二。
[16]《對法》原文作「久」,《疏》誤作「文」,今改。
[17]「然」字,《疏翼》無,《大正藏》有。
[18]《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無「義」字。
[19]道邑《義蘊》雲︰
夫能、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曰「相應」。
此六轉識根、境等別,無相應義,故不可說互相熏也。
[20]《攝論?世親釋》卷二原作「別別行相,一一轉故」。
[21]道邑《義蘊》雲︰
若以根、境等各別爲因,即無同喻。
言「非極成因」者,非是立、敵不共許故,名「非極成」,但以有過,名「非極成」。
此有何過?即六、八等俱時有熏,爲不定過。
[22]「熏」字,《演秘》疑爲「違」。
[23]道邑《義蘊》雲︰
根等叁別,由彼師許互相熏故,故次「量雲」。
[24]此意:眼等識非可爲耳等識所熏。
[25]智周《演秘》雲︰
此論四因,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爲因義,豈不相違?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
根、境等別是成因因。
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26]《義演》作「具」,餘作「俱」。
[27]道邑《義蘊》雲︰
前解約六識俱時相望,彼此根境各別,故不可相熏。
今解約六識中一一識體自根、境不恒俱有,不如第八根等常有,故此六識不可受熏。
前疏家解,雖以自他六識爲同喻,然有自身六、八爲不定過。
然今此解,亦無同喻,但且直責。
[28]俱依所持種子而起。
[29]見《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
[30]《瑜伽》卷五十一雲︰
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複善性生;從二無間,不善性生。
[31]《瑜伽》卷五十一雲︰
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
[32]《瑜伽》卷五十一雲︰
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
[33]《瑜伽》卷五十一雲︰
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
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道邑《義蘊》雲︰
由此後得智雖體無漏,既不證真,但可名世。
故二門別。
[34]謂諸轉識不能持種。
[35]「法」,宗法。
[36]「叁」字,《續藏》注雲︰古本作「二」。
[37]靈泰《抄》雲︰
宗法義理含取所集心義,亦得也。
[38]「下」,謂本論卷四。
[39]即第十證。
[40]本論卷四雲: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