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歸正義。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
有間斷者,是滿業故。
引果之識,「遍」叁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恒故。
「變爲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
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
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爲身器?
「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爲有情依。
此總對諸部。
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3]。
【論文】
叁?叁叁八 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疏翼】
第二申義中,第二破救。
于中有二︰一、再破不相應法,二、自破轉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若爾,命根、同分,足爲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爲真異熟,何須此識?
以其無故,不可爲依。
此偏對薩婆多。
【論文】
叁?叁叁九 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疏翼】
第二破救中,第二再破轉識。
【述記?卷二十一】
亦不可依[4]。
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
此偏對經部[5],或總俱對。
【疏翼】
以上第二申義中,第二破救訖。
【論文】
叁?叁四○ 若無此心,誰變身器?複依何法,恒立有情?
【疏翼】
第二申義中,第叁返诘。
【述記?卷二十一】
若無第八,誰變身器?複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二申義訖。
【論文】
叁?叁四一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衆多身受生起。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叁明身受。
于中有叁︰一、明定散中有多受,二、征定等後不應損益,叁、多受證恒有心。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明身受。
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
《瑜伽》等[6]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複推尋[7]」,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
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
「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
「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
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衆多身受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