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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叁、能執根身證有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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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叁.叁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

    文分爲叁︰一、引經,二、遮餘非,叁、歸本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

    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叁?叁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餘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叁︰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叁、破異計非能執受。

    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

    然五十叁[4]等[5]亦說「執受」。

    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

    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

    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

    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

    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

    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

    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叁?叁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疏翼】 第二遮餘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述記?卷二十二】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

    于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

    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

    從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9],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10]。

    下自爲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

    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11]。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叁因。

    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攝,不可得故[12],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

    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13]。

    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14]。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15],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文】 叁?叁六一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疏翼】 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中,第二簡言濫。

     【述記?卷二十二】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

    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

    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16],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

    「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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