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叁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
文分爲叁︰一、引經,二、遮餘非,叁、歸本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
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叁?叁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餘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叁︰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叁、破異計非能執受。
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
然五十叁[4]等[5]亦說「執受」。
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
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
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
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
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
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
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叁?叁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疏翼】
第二遮餘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述記?卷二十二】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
于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
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
從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9],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10]。
下自爲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
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11]。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叁因。
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攝,不可得故[12],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
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13]。
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14]。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15],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文】
叁?叁六一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疏翼】
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中,第二簡言濫。
【述記?卷二十二】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
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
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16],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
「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