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說叁。
又前二因,明[17]本識、轉識同[18]異[19];後叁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爲不定故。
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
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疏翼】
以上第二遮餘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訖。
【論文】
叁?叁六二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疏翼】
第二遮餘非中,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
【述記?卷二十二】
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
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20]。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爲宗法。
「現緣起故」,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準知。
此、第一因[21]。
自下第二、別破異性[22]。
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自對前說「非善染等」。
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文】
叁?叁六叁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疏翼】
第一破心中,第二出後叁量。
【述記?卷二十二】
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叁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
自下叁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
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爲因,前第叁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23]。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
即同《攝論》[24]、〈生不淨章〉[25]「各別依」[26]也[27]。
「又不相續故」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
亦〈生不淨〉[28]中「不堅住」[29]也。
喻雲「如電光等」。
上第八識,五因次配。
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30]。
此等叁喻[31],雖一,即得遍于五因。
論師欲生慧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32]。
【疏翼】
以上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中,第一破心訖。
【論文】
叁?叁六四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疏翼】
第一有五量破識等非中,第二例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二】
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
中以作法,影初、後故。
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以上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訖。
【論文】
叁?叁六五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疏翼】
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二遮色等。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
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
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謂薩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