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33]。
若謂命根、同分,爲能執受,今此亦非。
「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衆同分。
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
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爲因。
【疏翼】
以上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餘非訖。
【論文】
叁?叁六六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叁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二】
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爲能執受,無前過難。
【疏翼】
以上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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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執受證破經部師等五因」雲︰
如是先業及現在緣以爲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異熟種類不可得故,各別所依諸識轉故,數數執受依止過故,不應道理。
[2]智周《演秘》雲︰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3]如《對法》卷五雲︰
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
「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
[4]「叁」字,《疏》誤作「五」,今改。
[5]「等」,取《瑜伽》卷五十六。
[6]《瑜伽》卷五十叁雲︰
若識依執,名執受色。
[7]如本論《述記》卷十五雲︰
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
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
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道邑《義蘊》雲︰
以聲依第八,名爲執受,不是此聲能生覺受名執受也。
靈泰《抄》雲︰
四大與五根同處相擊著,遂生聲;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擊生聲;或能造扶塵之四大相擊生聲。
[8]《俱舍論》卷二雲︰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順正理論》卷四,于此中間別有文解其二句頌──前八界,及聲,無執受,餘二──雲「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
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
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智周《演秘》雲︰
不說過、未,兩無體故,名「非過、未」。
[9]智周《演秘》雲︰
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10]《瑜伽》卷五十一「八證」中,第一「執受證五」第一因雲︰
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爲因。
眼等轉識,于現在世衆緣爲因,如說根、境及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
[11]《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
[12]《瑜伽》卷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