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爲: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叁因。
[13]《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
[14]如本論卷叁雲︰
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15]《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
所以者何?由彼眼識于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
[16]即先業引,及非善染。
[17]「明」字,靈泰《抄》牒釋作「明」,餘作「簡」。
[18]「同」字,靈泰《抄》牒釋作「同」,餘作「因」。
[19]靈泰《抄》雲︰
此第二解也。
謂第八識即由先業所引,不由現緣,若第七識,由現緣也。
又第八識體非善染故,前七識是善染故也。
[20]初中又二︰一、出前二量,二、出後叁量。
此即初中初文。
[21]《略纂》卷二十五雲︰
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
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
此約長理,不約六識于一剎那,或起異熟心。
破,如文可知。
此中應立量雲︰眼等轉識非能執受;宗。
現緣發故;因。
如聲等起;喻。
又若有轉救之雲︰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雲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
今應破之,如下第叁﹝種類不可得﹞因比量。
若爾,下第叁因,應不更破!
此以彼救已爲破故。
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時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
此,第一因也。
「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爲名,故言「五因」。
前總破六識訖。
[22]《略纂》雲︰
下因,別《疏》牒破。
且《疏》「善不善性」破故,第二因。
「又六識身善不善等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能遮彼「善不善等」。
設有計雲: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雲︰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
是無爲故;因。
猶如虛空;喻。
此義既成,轉破道谛,設有別計道谛能持。
應立量雲︰
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
此言爲簡大圓鏡智能持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
爲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爲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
是無漏故;因。
猶如涅槃;喻。
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
應立量雲︰有漏善根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
以是善故;因。
如彼善品;喻。
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叁因。
變化等叁,今應別破。
量雲︰叁無記心應非執受;宗。
以間斷故;因。
猶如聲電;喻。
或因、喻雲︰非異熟性故,如善惡心。
此因亦善。
前因,有異熟生心爲不定過。
今論雲﹝疑「文」﹞:雖雲「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
雖複《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爲執持,應破彼計;故第叁因即遮此計。
[23]智周《演秘》雲︰
前第叁因即「一類」也。
此雲「非真異熟」,便有間斷,即非一類。
故此雲「非真異熟」者,即是辨前第叁因也。
《略纂》卷二十五雲︰
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必不可得。
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
今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