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中異熟之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
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
應立量雲︰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
有間斷故;因。
譬如風聲等;喻。
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即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
有間斷義故;因。
喻等同前。
或應立量雲︰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宗。
有間斷故;因。
如風聲等;喻。
其論雲「異熟﹝種﹞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
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
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
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雲此乃遮計。
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心,何勞第八者,應立量雲︰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
非異熟性故。
如六種轉識等。
[24]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
[25]見真谛譯《攝論?世親釋》卷叁。
[26]玄奘譯《攝論?世親釋》卷叁雲︰
其餘諸識,各別故。
真谛譯雲︰
所餘諸識,定別有依止。
[27]《略纂》卷二十五雲︰
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雲「又六識身各別依」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
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
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
如死屍;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
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
今設縱之,故雲︰「設許執受,亦不應理。
識遠離故。
」
今立量雲︰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
識遠離故;因。
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
亦有意,合立量雲︰意識諸根應無執受;宗。
識遠離故;因。
如死屍;喻。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雲︰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
無執受故;因。
如死屍;喻。
[28]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
[29]「不堅住」,真谛譯爲「不久堅住」。
[30]如《略纂》卷二十五雲︰
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
所依別故;因。
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
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
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
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情攝。
無執受故。
如死屍等。
又可雲︰六種轉識應非執受。
叁性心間,非一類故。
如聲、火焰等。
此亦有過。
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
結文可知。
[31]叁喻謂:「如聲風等」、「如非擇滅」、「如電光等」。
[32]靈泰《抄》雲︰
疏主顯此唯識文勝。
若讀《瑜伽》諸論八證,若不見此論五因,彼人但知虛讀。
然舊五因比量即五個喻也,今者此論中文,有叁個喻,叁個喻,一一皆得通于五因而作比量也,即明論師智巧便也。
[33]智周《演秘》雲︰
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
執受,對之名正,有部準此。
又言通遮,亦爲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