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叁六七 又契經說:壽、暖、識叁,更互依持,得相續住。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五叁法互持證。
于中有叁︰一、引經,二、遮餘非或正解,叁、歸本識。
初引經中分二︰一、引經頌意,二、總申正理。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五、叁法契經。
文各有叁,準上可解。
此《經》有頌[1],謂:壽、暖及與識,叁法舍身時,所舍身僵仆,如木無思覺。
[2]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于有色界有壽、暖處,有能持識,「叁法」攝故。
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爲證。
【論文】
叁?叁六八 若無此識,能持壽、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疏翼】
第一引經中,第二總申正理。
【述記?卷二十二】
總以理成,下自別解。
【疏翼】
以上第五叁法互持證中,第一引經訖。
【論文】
叁?叁六九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爲持壽、暖、識。
【疏翼】
第五叁法互持證中,第二遮餘非,或正別解。
【述記?卷二十二】
第二、正解有叁︰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于五位有間斷,于叁性有轉變。
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叁量,因有叁故︰一、有間,二、有轉,叁、無恒用。
不可立爲持壽、暖、識,通破諸部。
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3]爲極成因。
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爲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
如聲、風等。
亦得爲量。
【論文】
叁?叁七○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暖──有恒持用,故可立爲持壽、暖、識。
【疏翼】
第二遮餘非或正別解中,第二即賴耶。
【述記?卷二十二】
此、即賴耶。
取第八識,立爲持壽、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
猶如壽、暖。
此喻有失,以壽、暖非能持識故。
又識可持暖、壽二法;暖不持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暖。
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
如壽。
或能持壽。
因如前。
喻如暖。
又第八識可爲能持。
許壽、暖、識中,叁法攝故。
如彼二法。
論無此因,此因通故。
然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