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叁九四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
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七難名色經,或與名色相依識證。
于中分叁︰一、引經,二、遮餘非,叁、歸本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七、難名色經。
《攝論》第叁引經同此[1],文易可知。
【論文】
叁?叁九五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羅藍等。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爲緣,恒俱時轉,不相舍離。
【疏翼】
第七難名色經或與名色相依識證中,第二遮餘非。
【述記?卷二十二】
第二、爲難。
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叁、破救,四、立量。
即敘經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
「此羯邏藍[2]」,名爲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3]。
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
無性《釋》[4]言︰此二皆用識爲因緣,識複依此,展轉[5]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
複引俱時因果爲例︰如二蘆束更互爲緣,恒俱時轉,不相舍離。
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爲識;識俱心所,說爲「名」。
名既通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叁,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6]。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
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爲名外識。
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
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
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
經部師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雲︰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爲六識所依。
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
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
又複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爲緣,束蘆喻不成。
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雲︰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7]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
要由有[8]識執受諸根,墮[9]相續法,方得流轉[10]。
即同此解。
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