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中,第二破薩婆多訖。
【論文】
四?四叁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破經部本計。
【述記?卷二十叁】
自下第叁、正破經部本計。
于中有二︰初申四難[12],後、總結之。
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
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文】
四?四四 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二無體非因難。
【述記?卷二十叁】
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
兩宗並無,已極成故。
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
無去、來世,法體生故。
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
前已破故。
【論文】
四?四五 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叁餘非受熏等。
【述記?卷二十叁】
次、經部雲: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第叁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13]、叁卷破[14]。
色不離識,意說何等?
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
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
【論文】
四?四六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四以量成有識。
【述記?卷二十叁】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第四、比量難也。
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暖」言,引經具證也。
【疏翼】
以上第叁破經部本計中,第一申四難訖。
【論文】
四?四七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疏翼】
第叁破經部本計中,第二總結之。
【述記?卷二十叁】
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叁破經部本計訖。
【論文】
四?四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破經部末計。
【述記?卷二十四】
下、破經部末宗轉計。
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15]已遮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16]」。
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征有心所。
初破有心中,文分爲叁︰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
此初也。
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故知不得有第六識。
此並對勘二家《攝論》[17]及《成業論》[18],義更無違。
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
解雲︰我名「無心定」,無粗動識名爲「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爲無?
【論文】
四?四九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疏翼】
第一總破有心中,第二難違理。
于中有四比量難︰一、一切定無心難,二、第六應無難,叁、應非實第六難,四、滅定應非實滅定難。
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四】
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
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爲無心,非無第六。
今牒之雲︰若如是者,應立量雲︰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
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
如汝許滅定[19]。
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
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心行滅[20]!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21]。
【論文】
四?五○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二第六應無難。
【述記?卷二十四】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
六轉識攝故。
如五識身。
【論文】
四?五一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叁應非實第六難。
【述記?卷二十四】
次、第叁量。
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爲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
「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如壽、暖等」。
【論文】
四?五二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四滅定應非實滅定難。
【述記?卷二十四】
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雲︰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
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
如餘位等。
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
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
如汝許滅定。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中,第二違理難訖。
【論文】
四?五叁 本爲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中,第叁結意趣。
【述記?卷二十四】
此、總結成。
爲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經部末計中,第一總破有心訖。
【論文】
四?五四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爲有?爲無?
【疏翼】
第四破經部末計中,第二別征有心所。
【述記?卷二十四】
下、別破有心所。
文複有二︰初、總征,下、別破。
此總征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論文】
四?五五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
【疏翼】
第二別征心所中,第二別破。
于中有二︰一、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
初中有七︰一、正破二失,二、經部救,叁、論主難,四、經部再救,五、論主破救,六、經部轉救,七、論主再破。
第一破二失中,有二︰一、違經失,二、體違名失。
此即違經失。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別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
二義俱是經部轉計。
有心所中,有七問答。
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
經部本立叁大地及叁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
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論文】
四?五六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疏翼】
第一正破二失中,第二體違名失。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體違名失。
既有心所,何名滅受、想?
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
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上來難訖。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一正破二失訖。
【論文】
四?五七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經部救。
于中又二︰一、加行唯厭二,二、二法資心強。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次下第二、經部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