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此定加行,但厭受、想。
受、想能于靜慮、無色,修行勝故[22]。
于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23]。
【論文】
四?五八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
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疏翼】
第二經部救中,第二「二法資心強」。
【述記?卷二十四】
有伏難彼雲︰
何故唯受、想二名爲心行,乃複滅之,思等不名,而複不滅?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
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經部救訖。
【論文】
四?五九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叁論主難。
于中亦有二︰一、無想應唯滅想難,二、資強心亦隨滅難。
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叁、論主難雲︰
滅盡定前,厭于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于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文】
四?六○ 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疏翼】
第叁論主難中,第二資強心亦隨滅難。
【述記?卷二十四】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叁論主難訖。
【論文】
四?六一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四經部再救。
【述記?卷二十四】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論文】
四?六二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論主破救。
依《樞要》卷中,于中有八︰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叁、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例應然,八、想例同此。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
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複有語,尋、伺亦非遍行。
今難彼宗,就他而論,故以爲例,名「非所許」。
【論文】
四?六叁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
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
依《樞要》卷中,于中又叁︰一、總標,二、顯隨有無,叁、結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彼複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于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論文】
四?六四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
于中又二︰一、顯非遍行,二、顯遍行。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爲非遍行?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
第四禅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
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虛疏故,說息名「行」[24]。
除此,無有,唯有此條[25]。
【論文】
四?六五 尋、伺于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疏翼】
第二顯隨有無中,第二顯遍行。
又分爲二︰一、尋、伺引語,二、受、想引心。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尋、伺引語,名爲「遍行」,故二禅以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文】
四?六六 受、想于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二顯遍行中,第二受想引心。
【述記?卷二十四】
如尋、伺故,比量所诤[26]。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經部說有叁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叁大地法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謂有二計[27]︰一、唯計有叁法:如前觸即叁和,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
下言「叁和成觸」,即是前計。
「叁和生觸」[28],即第二計,計別有體。
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
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定等,理亦無違。
一念之思,所望別故[29]。
然未見文。
準《俱舍》雲︰謂通叁性,有尋、伺等叁地,名爲大地[30]。
即更有餘法。
今量雲︰受、想定是遍行。
許是大地法故。
如思等法。
【疏翼】
以上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訖。
【論文】
四?六七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叁結正。
【述記?卷二十四】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
許大地法滅故。
如思等滅。
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疏翼】
以上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訖。
【論文】
四?六八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叁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
【述記?卷二十四】
此、返難雲︰此位思等應滅。
許大地法故。
如受、想。
【論文】
四?六九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四難信等亦無。
【述記?卷二十四】
經部以思分位名爲信等,此位非無。
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
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文】
四?七○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五受想例思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此無心位,受、想應有。
許大地故。
如思等法。
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文】
四?七一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六例觸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上來、但總破,故言「思等」。
「等」,取有觸。
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雲︰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
餘有心位,以觸爲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文】
四?七二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