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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滅定無心非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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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四.八五 又契經說:意、法爲緣,生于意識──叁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叁和合故,必應有觸。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六如經有觸難。

     【述記?卷二十四】 次、出違經。

     引經可知。

    《成業論》說《十問經》也[1]。

     依經難言:不诤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叁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叁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文】 四?八六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七受等必俱難。

     【述記?卷二十四】 觸既非無,觸必緣于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雲:《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爲緣,如何有叁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爲比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一論主正破訖。

     【論文】 四?八七 若謂餘時,叁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叁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二經部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叁和是觸故。

    二、別有觸數:叁和外別有故。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叁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于觸;有別觸故,能生于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此是定前心等俱也。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叁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2]。

    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論文】 四?八八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叁論主返難。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叁、論主返難。

     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文】 四?八九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

    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四經部轉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

     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文】 四?九○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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