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八五 又契經說:意、法爲緣,生于意識──叁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叁和合故,必應有觸。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六如經有觸難。
【述記?卷二十四】
次、出違經。
引經可知。
《成業論》說《十問經》也[1]。
依經難言:不诤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叁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叁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文】
四?八六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七受等必俱難。
【述記?卷二十四】
觸既非無,觸必緣于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雲:《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爲緣,如何有叁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爲比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一論主正破訖。
【論文】
四?八七 若謂餘時,叁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叁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二經部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叁和是觸故。
二、別有觸數:叁和外別有故。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叁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于觸;有別觸故,能生于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此是定前心等俱也。
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叁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2]。
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論文】
四?八八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叁論主返難。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叁、論主返難。
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文】
四?八九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
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疏翼】
第一破有令無難中,第四經部轉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
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文】
四?九○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