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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俱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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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四?一六九 次俱有依。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爲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爲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疏翼】 第二廣诤叁依不同中,第二廣诤俱有依。

    有四師解︰一、難陀等義,二、安慧諸師所說,叁、淨月等師義,四、護法解。

    此即初師解。

     【述記?卷二十六】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此即難陀等義。

    于中有叁︰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

    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

    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

     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爲「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

     又五十五雲︰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

    何以故[1]?然彼自答言︰「由叁因故」,一、謂「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2]。

    二、「于彼作意[3]」: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于此同緣者,應非「作意」。

    叁、「二[4]依資養」[5]: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謂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6]。

     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爲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文】 四?一七○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成內外處,佛說彼爲十。

     【疏翼】 第一解五依中,第二引證。

    于中有二︰一、引《二十唯識》頌,二、引《觀所緣緣》頌。

    初中又二︰一、引文,二、釋義。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引教證。

     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7]。

     彼論護法爲釋[8]。

    頌唯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9]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

    此頌,即彼第十一頌[10],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準此釋。

     「自」有叁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

    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

    叁、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爲根故[11]。

     「十」者,十色處。

    古《論》頌[12]雲「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文】 四?一七一 彼頌意說:世尊爲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爲眼等根,五識相分爲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疏翼】 第一引《二十唯識》頌中,第二、釋義。

     【述記?卷二十六】 爲成十二處,爲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

    五識種子,叁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疏翼】 以上第二引證中,第一、引《二十唯識》頌訖。

     【論文】 四?一七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爲因。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觀所緣緣》頌。

    文分爲二︰一、引文,二、釋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

    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

    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叁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叁、業種。

    準前解頌,有叁義配。

     【論文】 四?一七叁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爲五根,無別眼等。

     【疏翼】 第二引《觀所緣緣》頌中,第二、釋義。

    文又分二︰一、釋頌上半,二、釋頌下半。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爲色識。

    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

    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爲「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

    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

    二、前念識相爲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13]。

    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境識,不用前識爲今所緣。

    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爲緣,生今識相,名爲行相,故望今識,亦爲所緣[14],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

    「境色」,即前色也。

     【論文】 四?一七四 種與色識,常互爲因,能熏與種,遞爲因故。

     【疏翼】 第二釋義中,第二、釋頌下半。

     【述記?卷二十六】 釋頌下半。

    此說見分種,名爲「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爲「色識」,與種互爲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爲因也。

    相色不離識,名爲「色識」。

     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15],此亦無違。

    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

    據現在說,名爲「色識」,如長行說。

    故「種與色識常互爲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爲因。

    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

    勘彼論說[16]。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爲因,境須根用,故境爲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爲緣而變似境,名互爲因。

     「因」者,因由,非因緣義。

    「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

    互爲能生,遞爲因故[17]。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

    如第一卷已略敘計[18]︰以意識爲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19]經說故。

    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20]。

     【疏翼】 以上第一難陀等義中,第一、解五根訖。

     【論文】 四?一七五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疏翼】 第一難陀等義中,第二、七八依。

     【述記?卷二十六】 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依故。

    諸論[21]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爲俱有依。

     【論文】 四?一七六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疏翼】 第一難陀等義中,第叁、第六依。

     【述記?卷二十六】 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

    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托第八爲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何故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疏翼】 以上第二廣诤俱有依中,第一、難陀等義訖。

     【論文】 四?一七七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疏翼】 第二廣诤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諸師所說。

     【述記?卷二十六】 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

    初中有叁︰一、總非,二、別非,叁、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論文】 四?一七八 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疏翼】 第二安慧諸師所說中,第二、別非。

     【述記?卷二十六】 別非有叁︰一、非五,二、非六,叁、非七。

    初中又二︰初、非,後、會。

     若教、若理,二皆違故。

    即安慧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

    就此爲難,下皆準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22]。

     《瑜伽》五十一雲「惡叉聚[23]」,喻十八界種[24]。

    又五十六雲︰雲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雲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25]。

    〈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26]。

    《對法》第一說種隨現[27],即彼界[28]攝故,種應成雜亂失。

    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如前已說。

     【論文】 四?一七九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爲執何等,名眼等根?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二、二種俱非難。

    文分爲二︰一、定問,二、違教。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此、定問也。

     【論文】 四?一八○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疏翼】 第二、二種俱非難中,第二、違教。

     【述記?卷二十六】 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29],及五十四雲:色蘊攝「十界、處[30]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31]。

    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爲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雲:如眼非界,……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32],如前已說[3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難中,第二、二種俱非難訖。

     【論文】 四?一八一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爲增上緣攝。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叁、四緣相違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叁、四緣相違難。

     「不應說爲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于現識,是因緣性。

    種子既即根,根望于識,應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叁[34]、第五十二[35]、《對法》第五等[36]說。

     【論文】 四?一八二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

    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四、根識系異難。

    于中分二︰一、欲界色界難,二、二地五地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根識系異難。

     《對法》第四雲︰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系。

    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

    色界系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系。

    [37]五十六雲︰四,唯欲界系[38];十一,唯欲、色二界系[39]。

    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

    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

    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

    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文】 四?一八叁 眼、耳、身根,即叁識種,二地、五地爲難亦然。

     【疏翼】 第四、根識系異難中,第二、二地五地難。

     【述記?卷二十六】 以眼、耳、身根,即叁識種子,叁識通二地、叁根通五地[40],相望爲難,亦如前二。

    五十六雲「幾唯欲界系[41]」、「幾唯欲、色界系[42]」等文是。

    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4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難中,第四、根識系異難訖。

     【論文】 四?一八四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五、根通叁性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五、根通叁性難。

     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對法》第四等雲︰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

    [44]餘通善惡,故言「一分」。

    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論文】 四?一八五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六、根無執受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執爲自體,能生覺受,名爲「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45]。

    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

     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

    」五種一分,非執受[46],故與此相違。

     【論文】 四?一八六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爲同法故。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七、五七不齊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爲同法故[47]。

    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爲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爲同法,例亦應然! 【論文】 四?一八七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叁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八、叁依缺一難。

     【述記?卷二十六】 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叁依,謂因緣依等[48]。

    汝之五識,「依但應二」。

    以種子爲俱有依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依但應二」! 【論文】 四?一八八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述記?卷二十六】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49]等。

    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50]?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爲比量,不能具作之。

    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論文】 四?一八九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複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

    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十、假爲他救難。

    于中有二︰一、敘救難本宗,二、分別破救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

    于中有十:初、敘救:上、難本宗,下、難救義。

    此申難也。

     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爲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

    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叁、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缺叁依失,六、無根唯種失[51]。

    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也。

     「妙符二頌」,稍釋可知;「善順《瑜伽》」,無前說過。

     【論文】 四?一九○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疏翼】 第十假爲他救難中,第二、分別破救義。

    于中合十破爲五段︰一、第一破﹝即「根唯無記失」﹞,二、第二叁四破﹝即「聲意二業無執受失」、「根通色行二蘊失」,及「根非內處失」﹞,叁、第五破﹝即「叁根非五地失」﹞,四、第六七八破﹝即「意業即末那失」、「眼等無現失」,及「眼等非色根失」﹞,五、第九十破﹝即「恒業所感失」,及「善等五識無根失」﹞。

    此即初破。

     【述記?卷二十六】 下、安慧破十難。

     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文】 四?一九一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二、第二叁四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叁、由業通身、語、意叁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文】 四?一九二 鼻、舌唯應欲界系故,叁根不應五地系故。

     【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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