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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俱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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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叁、第五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五、鼻、舌唯欲失,叁根非五地失。

     鼻、舌識業,唯欲界系,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

    此二、叁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52]。

     【論文】 四?一九叁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四、第六七八破。

     【述記?卷二十六】 七[53]以五根爲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 第六、意業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文】 四?一九四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爲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爲善救。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五、第九十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

     彼複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爲俱有依。

    如色、聲等。

     此上,別破第二師說。

     然護法假爲此救[54],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雲︰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

    根從緣稱,說彼爲業,實有別根[55]。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一、申十難訖。

     【論文】 四?一九五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疏翼】 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二、總結非。

    于中分二︰一、破他,二、合二頌文。

    初中又二︰一、違教非,二、雙違非。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總破上二種計[56]非。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爲無,便違聖教。

    謂《解深密經》[57]、《楞伽》[58]、《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59];及七十六[60],並五十一[61]、《顯揚》十七[62]等,說識變根等。

     【論文】 四?一九六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雙違非。

     【述記?卷二十六】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爲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爲五色根。

     以上破他。

     【疏翼】 以上第二總結非中,第一、破他訖。

     【論文】 四?一九七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爲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疏翼】 第二總結非中,第二、會二頌文。

     【述記?卷二十六】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

     彼頌意爲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于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

    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缺眼根故,不能見物。

    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雲「識業種」。

     【疏翼】 以上第二別非中,第一、非五識訖。

     【論文】 四?一九八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爲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爲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疏翼】 第二別非中,第二、非六識。

     【述記?卷二十六】 二、非六識也。

     今汝以意[63]爲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爲俱有依。

    必與五識同[64]緣境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爲例故。

    如《瑜伽》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叁因故,一、「極明了[65]」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爲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

    五識賴意[66]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文】 四?一九九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疏翼】 第二別非中,第叁、非第七識。

    于中有二,第一立理中又分叁︰一、轉識定有俱有依,二、七非轉識違聖教,叁、應依現行第八。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叁、非七也。

    于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

    此立理也。

     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論文】 四?二○○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二、七非轉識違聖教。

     【述記?卷二十六】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叁雲:轉識有七。

     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67]。

    《顯揚》十七[68]、八[69]、九[70],亦然。

     【論文】 四?二○一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叁、應依第八現識。

     【述記?卷二十六】 其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叁非七中,第一、立理訖。

     【論文】 四?二○二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

     【疏翼】 第叁非第七識中,第二、引證。

    于中有二︰一、引《瑜伽》,二、意簡彼種。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引證。

     以何爲量? 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71]。

    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文】 四?二○叁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爲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意簡彼種。

     【述記?卷二十六】 正取現行。

     前師[72]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爲依得展轉說者,不爾。

    五根、五識,爲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73]。

     【疏翼】 以上第一破前說中,第二、別非訖。

     【論文】 四?二○四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疏翼】 第一破前說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二十六】 第叁、結非[74]。

     由此、彼非是。

     【疏翼】 以上第二安慧等諸師義中,第一破前說訖。

     【論文】 四?二○五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疏翼】 第二安慧等諸師所說義中,第二、申正義。

    于中有四︰一、明前五,二、明第六,叁、明第七,四、明第八。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

    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

    《瑜伽》第叁[75]、七十六[76]、五十五[77]雲必俱故。

    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文】 四?二○六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

    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爲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二、明第六。

     【述記?卷二十六】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

    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文】 四?二○七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叁、明第七。

     【述記?卷二十六】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文】 四?二○八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四、明第八。

     【述記?卷二十六】 以于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78]別說爲理,引教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廣诤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諸師所說訖。

     【論文】 四?二○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疏翼】 第二廣俱有依中,第叁、淨月等師義。

    于中分四︰一、總非前二師義,二、立理,叁、結正,四、指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叁、淨月等師複非前義。

    于中有叁︰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叁。

     「此說」者,指次前言。

    「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

    于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缺少差別之義。

    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疏翼】 此即第一、總非前二師義。

     【論文】 四?二一○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爲依,斯有何失? 【疏翼】 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二、立理。

    于中有叁︰一、總例餘識,二、以種例現,叁、色界第八亦依色根。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雲︰第八之識,有俱有依。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次前師[79],故得爲因也。

    若對初師[80],即第七識爲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合互相依。

    量雲︰其第八識應依于他恒轉之識。

    以恒起故。

    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81]。

    若不言「恒轉[82]」,雲「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爲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爲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

    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論文】 四?二一一 許現起識以種爲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疏翼】 第二立理中,第二、以種例現。

    于中有二︰一、例現應然,二、解現依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爲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

    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爲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爲依等? 今助解雲︰雖許種望于現、現望種,爲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

    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于種無力,非因緣依。

    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如前已解。

    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于此,今略不述。

    今不說依,于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83]。

     【論文】 四?二一二 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疏翼】 第二以種例現中,第二、解現依義。

     【述記?卷二十六】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

    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

    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爲生長依,以異熟識爲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爲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以是義[84]故,二皆是依。

    始末爲論[85],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爲例。

    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疏翼】 以上第一理證第八有俱依中,第二以種例現訖。

     【論文】 四?二一叁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疏翼】 第二立理證中,第叁、色界第八亦依色根。

    于中分二︰一、總出令依色根,二、引教。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叁、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論文】 四?二一四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

     【疏翼】 第叁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中,第二、引教。

    于中分四︰一、引《楞伽》,二、引《瑜伽》,叁、量破前師,四、因不定過。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楞伽經》文,勘彼文同[86]。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文】 四?二一五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二、引《瑜伽》。

     【述記?卷二十六】 《瑜伽》八證中[87]。

     五十一[88]、《顯揚》[89]、《對法》[90]等,皆同此。

    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

    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91]已解訖。

    以六識爲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

    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文】 四?二一六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叁、量破前師。

     【述記?卷二十六】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

    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雲︰汝異熟識,非能執受。

    不遍依止有色根故。

    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

    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爲量,因雲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爲大失,故依色根。

     【論文】 四?二一七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叁、因不定失。

     【述記?卷二十六】 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

    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爲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92]證[93],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

    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雲︰六種轉識非能執受。

    非遍依故。

    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爲不定,爲如電等,非遍依故。

    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爲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計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疏翼】 以上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二立理訖。

     【論文】 四?二一八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疏翼】 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叁、結正。

    于中分二︰一、現起,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二[94]、總結,歸申正義。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叁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文】 四?二一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

    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疏翼】 第叁結正中,第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

    又隨新熏、本有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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