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
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疏翼】
以上淨月等師義中,第叁結正訖。
【論文】
四?二二○ 餘如前說。
【疏翼】
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四、指前。
【述記?卷二十六】
第叁[95]、指前。
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廣诤俱有依中,第叁淨月等師義訖。
【論文】
四?二二一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疏翼】
第二廣诤第二俱有依中,第四、護法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于中有叁︰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叁、總結正。
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96]而征,解,亦應爾。
【論文】
四?二二二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爲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疏翼】
第四護法菩薩解中,第二、申正義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申正義指。
文複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97]有二︰先、解二別[98],後、解違文。
此出依體。
即攝有爲。
何者「依」義?以有爲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
不問因緣及餘叁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
諸法新起,名爲「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爲「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叁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爲「依」,依義通故,諸無爲法,與有爲法能爲緣故,亦是有爲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99]。
諸有爲法非無爲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疏翼】
此第一解二依中,第一、解依義。
【論文】
四?二二叁 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疏翼】
第一解二別中,第二、解所依義。
于中分五︰一、四義名所依義,二、簡六處之餘,叁、以世喻明,四、簡色等法,五、簡心所法。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此、解所依體[100],及[101]所依義[102]。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
簡第六識以五識爲依,彼不定故。
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爲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爲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爲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
並別境、善、染等,非但缺自在,亦缺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爲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爲等,應與諸法亦爲所依!並決定故。
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103]。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
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爲,爲所依義,並非有境故。
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
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
故前所難,彼非所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
不爾。
叁、爲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
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爲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爲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104]。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叁蘊、五蘊種子及無爲法全。
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
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105]言。
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準,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爲後依,及他爲自依故。
此所依義,他爲自不決定。
前後相望,入後依[106]攝,非此所依。
五識皆應以身根爲依,無所缺故。
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107]。
其體是何?
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文】
四?二二四 餘非有境,定爲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二、簡六處之餘。
【述記?卷二十六】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
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
以「非有境、定、爲主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叁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五十五雲︰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托衆所依差別轉故。
雖有爲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故[108]。
此中「唯一種類托衆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
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
乃至「唯恒所依爲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
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
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109]。
【論文】
四?二二五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叁、以世喻明。
【述記?卷二十六】
此如何等?
如世間王爲臣所依,非如臣等爲王所依,以非主故。
此喻,但據少分爲論,體不相似。
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
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爲因依故[110]。
此所說喻,非具正合[111]。
【論文】
四?二二六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四、簡色等法。
【述記?卷二十六】
即前「有境」,眼等爲果[112],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113]。
此解所有能依[114],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
四義不具,色等非依[115],即第二非有境簡。
【論文】
四?二二七 但說心所,心爲所依,不說心所,爲心所依,彼非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五、簡心所法。
【述記?卷二十六】
但說心所,心爲所依;依于心故,心爲所主。
「不說心所爲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
即第叁義[116],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117]。
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118],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依」、「所依」別中,第一解二別訖。
【論文】
四?二二八 然有處說:依爲所依,或所依爲依,皆隨宜假說。
【疏翼】
第一解依所依別中,第二、會違文。
【述記?卷二十六】
問︰如第叁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爲「依等」。
《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叁︰一種子依,乃至第叁等無間依[119]。
前此論[120]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
然所依有叁,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
何故此中,定以內六處爲「所依」,餘但是「依」?
此解相違。
如次前引「所依爲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
假說「所依爲依」、「依爲所依」。
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
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
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局故。
【疏翼】
以上第二申正義指中,第一解「依」、「所依」別訖。
【論文】
四?二二九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疏翼】
第二申正義指中,第二、解具依多少。
【述記?卷二十六】
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複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叁、解第七,四、解第八。
此即初也[121]。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以五根爲依。
如《大論》[122]、《對法》第一[123]等非一。
以六、七、八爲所依,出何典記?
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124]。
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故[125]。
世親《攝論》第四雲︰五識以意爲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126]。
準彼,明五以六爲依。
何故得知以七爲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汙意,義不符順等。
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爲彼染識之所漏故[127]。
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
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雲︰非是異生一期身中,暫離我執,應正道理[128]。
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129]。
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130]有五根、阿賴耶識,爲俱有依。
此亦如是,有染汙意,阿賴耶識爲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性[131]五同法雲︰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
《瑜伽》[132]、《顯揚》[133]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134]。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雲:與轉識等作所依因。
此文亦證與六、七爲依。
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爲共所依。
【疏翼】
此即第一解五識中,第一、具四依。
【論文】
四?二叁○ 隨缺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疏翼】
第一解五識中,第二、出四依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于此四中,若隨缺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
五根與五識爲「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爲「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講故。
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爲無分別依。
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叁因故等。
雖有不同緣[135],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136]爲論,故言「分別依」。
此據散位,非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
是彼類故,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137]。
第七與五識爲「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
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
乃至意識善心,亦爲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爲「根本依」,如前說故。
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論文】
四?二叁一 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疏翼】
第一解五識中,第叁、聖教唯說初依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又此相「近」,餘依遠故,叁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餘之叁依。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一、解五識訖。
【論文】
四?二叁二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二、解第六。
文分爲叁︰一、唯有二依,二、五識非依,叁、聖教唯說七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二段也。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雲︰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等[138]。
如前《攝論》[139]「共依」文等是。
【論文】
四?二叁叁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二、五識非依。
【述記?卷二十六】
問︰五俱必有意[140],五以意爲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爲意依?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
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
不取爲「所依」,可是「依」義。
【論文】
四?二叁四 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叁、聖教唯說七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141],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叁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汙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二解第六訖。
【論文】
四?二叁五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叁、解第七。
于中分二︰一、唯一俱依,二、引《楞伽》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叁段也。
此、依第八。
如六十叁說第七爲「意識」,正與此同[142]。
八若無時,七亦無故。
《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143]等;又無性[144]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文】
四?二叁六 如伽他說:阿賴耶爲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疏翼】
第叁解第七中,第二、引《楞伽》證。
【述記?卷二十六】
即《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
舊偈雲︰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轉識。
與此稍別[145],準此,前依足爲好證[146],今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叁、解第七訖。
【論文】
四?二叁七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四、解第八。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叁、會違,四、解種。
第八所依亦唯一種︰謂第七識。
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疏翼】
此即第一標宗。
【論文】
四?二叁八 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六】
何以知然?
下、引證也。
六十叁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147];又說:藏識恒依染汙。
即如無性第叁卷雲︰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汙依;同世親說[148]。
由此既言恒依染汙,故知第八以七爲依。
前第叁師[149]初以七爲八依,量雲︰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150]。
識體無間斷故[151]。
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
【論文】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