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爲境界故[9]。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10],與彼受俱。
欲界雖有舍受之果,此識應與舍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
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
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準可知也[11]。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假設第二師說訖。
【論文】
五?五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
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疏翼】
第二答中,假設第叁師順頌正說。
于中有二︰一、破第二師,二、頌不別說。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第叁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
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12],故唯舍受。
非是舍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
六十叁證俱生舍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13]。
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舍?
【論文】
五?六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
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舍受。
【疏翼】
假設第叁師順頌正說中,第二頌不別說。
【述記?卷二十九】
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前第八識有異者,皆別說之」。
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14]等。
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
又言染汙[15],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叁位舍[16],即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