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七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疏翼】
第二別答即別以教理爲量中,第二依隱經以理證有。
【述記?卷叁十】
理中有叁︰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诤理取之。
【疏翼】
此即結前生後。
【論文】
五?八○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疏翼】
第二依隱經以理證有中,第二依標正釋。
【述記?卷叁十】
此下[1]、第七識六證。
頌雲︰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2]。
此初[3]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征釋。
如《緣起經》[4]有四無明︰一、現[5],二、種[6],叁、相應[7],四、不相應[8]。
或有爲二[9]︰共[10]、不共等[11]。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
「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
「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
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真如[12]即理故。
然不共無明有,大小乘經皆共依信。
此上、經文。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疏翼】
此即第一,引經證。
【論文】
五?八一 謂諸異生,于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疏翼】
第一不共證中,第二理征釋。
【述記?卷叁十】
何名不共?
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中有二︰初、釋經義[13],後、正難之。
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叁性心。
「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
「障聖慧眼」者,障無漏智,釋「蔽」義。
【疏翼】
此第一,釋恒障義。
【論文】
五?八二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爲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疏翼】
第一釋經義中,第二釋通叁性。
【述記?卷叁十】
真義之心──無漏真智。
《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叁性心,恒與俱起[14],如次前說。
【論文】
五?八叁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疏翼】
第一釋經義中,第叁釋長夜義。
【述記?卷叁十】
「說:異生類恒處長夜」。
「夜」是暗故,無明恒有,說爲「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慧眼。
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
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叁性位。
【疏翼】
以上第一破小乘而立有第七中,第一釋經義訖。
【論文】
五?八四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疏翼】
第一破小乘而立有第七中,第二正難之。
于中分叁︰一、違經難,二、違比量難,叁、六識不成依難。
此即初難。
【述記?卷叁十】
不爾恒行[15]。
下、正申難。
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
今以違教爲彼宗過。
【論文】
五?八五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疏翼】
第二正難小乘中,第二違比量難。
【述記?卷叁十】
此、違比量。
量雲︰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
異生位故。
如餘起時。
【論文】
五?八六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
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疏翼】
第二正難小乘中,第叁六識不成依難。
【述記?卷叁十】
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
所以者何?
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叁性。
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雲︰此于五識,無容說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
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複有說善心俱轉」等[16],料簡大精。
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17]。
「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
【疏翼】
以上第二理征釋中,第一破小乘而立第七訖。
【論文】
五?八七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疏翼】
第二理征釋中,第二釋「不共」之義。
文分爲二︰一、小乘問,二、叁師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因解不共之義,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文】
五?八八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疏翼】
第二釋「不共」之義中,第二叁師答。
依次分叁,此即第一師釋。
【述記?卷叁十】
下、有叁說,此即初師。
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
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雲︰非二十隨,二十外攝。
〈雜事〉[18]說隨有[19]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
隨其所應,根本分位[20]。
二雲︰即隨惑義。
說不正知爲我見,憍爲我慢,掉爲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文】
五?八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叁故。
【疏翼】
第二叁師答中,第二師釋。
于中分叁,第一破前中又分叁︰一、純隨惑不攝,二、根本中攝,叁、無說四隨惑俱。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師有叁︰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
此初也。
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21]。
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爲我憍;掉,名我掉。
又離二十外,無別此叁隨,更別推求無此叁故,是爲一失。
【論文】
五?九○ 此叁,六、十煩惱攝故。
【疏翼】
第一破前中,第二根本中攝。
【述記?卷叁十】
依《瑜伽》[22]等,說六根本煩惱。
《對法》[23]等論,說十根本煩惱。
此叁,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惑?
【論文】
五?九一 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疏翼】
第一破前中,第叁無說四隨惑俱。
【述記?卷叁十】
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爲「隨」[24]。
前師可爾。
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
即此叁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
故證此叁,非隨惑也。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釋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五?九二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叁俱起,亦名不共。
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疏翼】
第二師釋中,第二申義。
【述記?卷叁十】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爲因依義,與彼爲依,故名「不共」。
何故無明名爲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
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文】
五?九叁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爲主時,應名不共。
【疏翼】
第二師釋中,第叁釋難。
文分爲二︰一、外問,二、答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
此俱見等,非爲主故,「應名相應」。
若許爲主,彼亦「應名不共」。
以癡例餘,爲主,應爾!
【論文】
五?九四 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疏翼】
第叁釋難中,第二答釋。
【述記?卷叁十】
餘叁爲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爲主義故。
此義未詳。
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
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
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爲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
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25]。
唯此[26]俱貪,不[27]與六識慢等俱[28]者等,方名相應,不爲主故[29]。
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
「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
總是第二說之文也。
「若爲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
若以爲主,名爲「不共」,此俱見等不爲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爲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
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前師難文,並得。
合爲四解。
【疏翼】
以上第二叁師答中,第二師釋訖。
【論文】
五?九五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疏翼】
第二叁師答中,第叁師釋。
【述記?卷叁十】
下文有叁︰一、釋不共,二、問答辨,叁、顯差別。
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于此。
頌言「俱行一切分」故。
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
如不共法[30],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文】
五?九六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疏翼】
第叁師中,第二問答辨。
【述記?卷叁十】
下、問答辨。
有四︰一、問,二、答,叁、難,四、通。
此問也。
前師難雲︰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文】
五?九七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二答。
于中又二︰一、約殊勝立,二、重顯。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答也。
謂此無明勝,遍叁性位。
餘識無此遍叁性心之無明故,名爲「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文】
五?九八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
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重顯。
【述記?卷叁十】
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二問答辨中,第二答訖。
【論文】
五?九九 既爾,此俱叁亦應名不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叁難。
【述記?卷叁十】
此、外人難。
此[31]識相應叁──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叁性心故。
【論文】
五?一○○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四通。
于中有二︰一、第一正釋,二、第二別釋。
此第一正釋也。
【述記?卷叁十】
此、論主通。
無明主義,如前已解[32],此第一答文也。
不許見等名爲不共,彼非主故。
【論文】
五?一○一 或許餘叁,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疏翼】
第四通中,第二別釋。
【述記?卷叁十】
此、第二釋。
許此俱叁,「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叁,不名「不共」。
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叁性心。
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
餘叁[33]名「不共」,論師理準,未見正文。
【疏翼】
以上第叁師釋中,第二問答辨訖。
【論文】
五?一○二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疏翼】
第叁師釋中,第叁顯差別。
【述記?卷叁十】
下、顯差別,有叁︰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叁、大小異。
此初也。
【述記?卷叁十】
此、總凡解「不共無明」[34]。
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35]相應起故,名爲「獨行」[36]。
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谛理[37],此識非有。
【論文】
五?一○叁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疏翼】
第叁顯差別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叁十】
爲成此後所說無明,下引證。
有二︰初、引教,後、釋別。
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38],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
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文】
五?一○四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釋別。
中分爲二︰一、釋主獨行,二、釋非主獨行。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釋別。
此第二無明[39]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谛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
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40]。
或八[41],或五[42],六[43],或十[44],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
此何以知?
「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45]。
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爲論,非謂一切。
【論文】
五?一○五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疏翼】
第二釋別中,第二釋非主獨行。
【述記?卷叁十】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所斷。
所以者何?
「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
彼[46]言「通見」,明知亦修。
以極成故,所以不說。
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47]。
此十[48],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49]。
此隨小乘,名爲「不共」。
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50]。
此雖二別,仍是不遍叁性心起無明所攝。
【疏翼】
以上第叁顯差別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一○六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疏翼】
第叁顯差別中,第叁大小異。
【述記?卷叁十】
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