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
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一證引不共無明經訖。
【論文】
五?一○七 又契經說:眼色爲緣,生于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爲緣,生于意識。
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二證引六二緣經。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
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
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
謂眼等五,本識二故[51]。
無性及此,據共許緣[52]。
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爲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
彼[53]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
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54]。
【論文】
五?一○八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疏翼】
第二證引六二緣經中,第二破諸部。
于中分四︰一、總破,二、別破上座部,叁、別破經部,四、量破前後。
初中有叁︰一、舉喻及宗法,二、舉有法及因,叁、結非。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
下、簡次第滅意,及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55]。
此[56]爲宗法。
【論文】
五?一○九 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疏翼】
第一總破薩婆多等中,第二舉有法及因。
【述記?卷叁十】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
「意識」者,是有法。
因雲「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
喻「如五識」。
此皆舉之。
【論文】
五?一一○ 此識若無,彼依甯有?
【疏翼】
第一總破薩婆多等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叁十】
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甯有?
【疏翼】
以上第二破諸部中,第一總破薩婆多等訖。
【論文】
五?一一一 不可說色爲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二別破上座部。
【述記?卷叁十】
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爲其意根,非第七者[57],不然。
「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雲︰五識實有自性[58],二雲︰叁種皆無,此隨彼語[59],如《瑜伽》第一抄[60]、《對法》第二抄會[61]。
及下第七,方可了知[62]。
【論文】
五?一一二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識俱時而轉,如芽影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叁別破經部。
文分爲二︰一、舉世共成喻,二、舉同取境喻。
此即初喻。
【述記?卷叁十】
第叁經部師救雲︰五識無俱依。
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
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
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文】
五?一一叁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疏翼】
第叁別破經部中,第二舉同取境喻。
【述記?卷叁十】
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63]異時?
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
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爲宗,以思等爲難,令同時已[64],方爲同喻例于根識。
不爾,便有他不定過。
量、思可解[65]。
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疏翼】
以上第二破諸部中,第叁破經部訖。
【論文】
五?一一四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
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四量破前後。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四、爲總破前後。
說量雲︰「極成意識」,是有法。
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66],及他簡自他方佛意。
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複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67]所依是法。
「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
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
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爲意根。
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
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爲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
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
彼[68]非所立,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
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
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
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爲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爲依。
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
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
今顯第七爲六生依,以近勝故。
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
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
彼但是「依」,非「所依」故[69]。
立已成過。
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70]說[71]。
因雲「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72]。
如「極成」「眼等識」喻。
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73]?
答︰經雲「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爲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74]而爲意故。
答︰不然。
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
法但爲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75]!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二證引六二緣經訖。
【論文】
五?一一五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叁證引意名經。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叁、意名不成經。
文中有叁[76],初文可解。
【疏翼】
此即第一引經證。
【論文】
五?一一六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疏翼】
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二破小乘。
于中分二︰一、破薩婆多,二、破經部。
初中又二︰一、現在己無難,二、過未非有難。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破薩婆多等。
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
今破︰不然。
識現在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文】
五?一一七 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
既爾,如何說名爲意?
【疏翼】
第一破薩婆多中,第二過未非有難。
【述記?卷叁十】
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77]已破訖[78]。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疏翼】
以上第二破小乘中,第一破薩婆多訖。
【論文】
五?一一八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疏翼】
第二破小乘中,第二破經部。
文分爲二︰一、破假說,二、破曾有。
【述記?卷叁十】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
難雲︰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79]必有法可似故。
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
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80],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于真,方有似轉。
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爲意。
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81]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廢己、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文】
五?一一九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甯說爲意?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二破曾有。
【述記?卷叁十】
彼經部救,或薩婆多雲:彼過去意于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雲「爾時名識,甯說爲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意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疏翼】
以上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二破小乘訖。
【論文】
五?一二○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爲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疏翼】
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叁總結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爲意。
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
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
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
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名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爲「識」。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叁證引意名經訖。
【論文】
五?一二一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
于中分叁︰一、引經,二、正破,叁、總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叁。
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82]。
【論文】
五?一二二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疏翼】
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二正破。
于中有叁︰一、二定無別難,二、加行因無別難,叁、凡聖無別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
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83]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
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爲定體,故無別也。
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84]唯十故[85]。
無染第七意于無想定中有,于滅定中無,彼二何別?
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
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
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
《攝論》[86]難雲︰俱滅[87],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令因辨之。
準所滅數,並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88],並所滅數多少別也[89]。
【論文】
五?一二叁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
彼差別因,由此有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加行因無別難。
【述記?卷叁十】
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雲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90]。
「界」,謂叁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二得[91]、二名[92]、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93]等[94],種種別故。
二定別者,不然。
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
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
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衆欣。
由此,可言加行等別。
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文】
五?一二四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凡聖無別難。
【述記?卷叁十】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複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疏翼】
以上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五?一二五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疏翼】
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中,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訖。
【論文】
五?一二六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
于中分叁︰一、引經,二、正破,叁、總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95]。
【論文】
五?一二七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
【疏翼】
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中,第二正破。
于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中又分二︰一、我執無失,二、如涅槃失。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第二文。
于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叁、破大衆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
「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文】
五?一二八 非于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
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诃厭。
【疏翼】
第一總破諸部中,第二如涅槃失。
【述記?卷叁十】
以餘具縛者爲例喻。
量雲︰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
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诃厭。
量雲︰無想,聖人應不诃厭。
無我執故。
如涅槃等。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一總破諸部訖。
【論文】
五?一二九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破一切有部等。
于中分五︰一、救,二、難,叁、再救,四、再破,五、又救又破。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論文】
五?一叁○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疏翼】
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中,第二難。
【述記?卷叁十】
難雲︰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
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