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明叁種能變識相中,第二有叁行頌﹝第五、六、七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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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字,靈泰《抄》、《秘蘊》、《義演》有,餘無。
[2]如上頌文次第。
[3]即不共無明不成。
[4]全名:《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
見此經卷下。
[5]即「纏縛轉異無明」。
[6]即「隨眠轉異無明」。
[7]即「相應轉異無明」。
[8]即「不共轉異無明」。
[9]見《瑜伽》卷五十八。
[10]即「煩惱相應無明」。
[11]謂「獨行無明」。
[12]此即「義」之第二義。
[13]「釋經義」又分叁︰一、釋恒障義,二、釋通叁性,叁、釋長夜義。
[14]意無明恒與第七識俱起。
[15]具意「不爾恒行,便違經義」。
[16]《攝論?無性釋》卷一原文:
此于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
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
于此,見道不生起故,非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汙意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汙者,即應畢竟成染汙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
若複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汙意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若有﹝藏文作「由」。
應從﹞說言染汙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
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相應故,
汝難不平﹝藏文作「mimthunpa」﹞。
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爲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
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17]即「有義:此癡名不共者」以下。
[18]即《法蘊足論》卷八、第十六〈雜事品〉。
[19]謂隨煩惱有八十法。
[20]《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
[21]本論卷四雲︰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22]《瑜伽》卷五十五雲︰
有六種︰一、貪,二、瞋,叁、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問︰何煩惱與何煩惱相應?
答︰無明與一切。
疑,都無所有。
貪、瞋互相無。
此﹝藏文作「貪、瞋」﹞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藏文作「rtogparbyedpa」,下「推構」同﹞,如染愛,憎恚亦爾。
慢之與見,或相應,謂高舉時,複邪推構。
《顯揚》卷一亦五見合爲一見。
[23]《對法》卷一,五見別立。
《瑜伽》卷五十八雲︰
見性煩惱,五種差別,非見性者,亦有五種,總此十種,名爲煩惱自性差別。
[24]如《對法》卷七雲︰
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汙行蘊所攝一切心所。
此複雲何?
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汙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
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所,由此隨煩惱隨惱于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
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爲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汙。
[25]道邑《義蘊》雲︰
癡劣、貪增,故名「不共」,亦如第七無明勝故,立「不共」名。
[26]謂第七識。
[27]「不」字,《演秘》疑爲「亦」,實則「不」者,即非是義。
[28]「俱」字下,《義蘊》疑脫「俱」字。
[29]如理《義演》雲︰
然此識中貪,不與六識中慢等俱故名「相應」,但與自識中煩惱相應名「相應」故。
以「不爲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之名。
無明不爾,得名「不共」。
[30]即十八不共法。
《對法》卷十四雲︰
何等十八?如經言︰如來無有誤失、無卒暴言、無忘失法、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舍,志欲無退、精進無退、念無退、定無退、慧無退、解脫無退,一切身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一切語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一切意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知過去世無著無礙、知未來世無著無礙、知現在世無著無礙。
[31]「此」,謂第七識。
[32]如本論卷五雲︰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
[33]我見、我慢、我愛。
[34]《樞要》卷下雲︰
不共無明有二︰
一、與根本俱,恒行一切分,「餘識所無」,名「不共」。
二、不與根本俱,名「不共」。
然複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名「不共」。
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
隨其所應,後二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少,上下界別。
然爲叁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谛下者。
二、唯修斷,謂第七識者。
叁、通見、修斷,謂忿等相應。
[35]十小隨惑。
[36]道邑《義蘊》雲︰
即是非主。
[37]道邑《義蘊》雲︰
是主獨行也。
此言「或不與餘俱起」者,不與貪等﹝根本煩惱﹞、忿等﹝十小隨煩惱﹞俱,非不與餘大八隨惑﹝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俱,彼遍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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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瑜伽》卷五十八雲︰
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
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
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于苦等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藏文作「鈍慧士夫所餘補特伽羅」。
似應增加「所餘」二字﹞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暗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39]即獨行不共無明。
[40]道邑《義蘊》雲︰
今唯言欲界者,無慚等二不通上故。
此據《集論》﹝《對法》卷六﹞,且說五隨。
即大隨之前五︰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等。
何故此說「後五隨」耶?答︰大隨在小中之後,此是大隨五,故言「後五」。
[41]見本論卷四末護法說。
[42]「五」字,原作「十」,誤。
見本論卷四第一師說。
[43]「六」字,原作「二」,誤。
見本論卷四第二師說。
[44]本論卷四第叁師說。
[45]如論所引。
[46]謂小乘。
[47]道邑《義蘊》雲︰
由忿等十各增猛,必別頭起,行相增故,而立「主」名,非是對無明故,而名「主」。
忿與無明各增猛故。
[48]即忿等十小隨惑。
[49]智周《演秘》雲︰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
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50]道邑《義蘊》雲︰
若望大乘,忿等俱者,但名「相應」,以忿等體即根本故。
從輕忿等,亦名不共。
問︰忿等粗猛,何得雲輕?答︰忿別起,望彼中大行相名粗。
今對斷物命,瞋忿等可名輕相。
餘,皆準釋。
[51]如《攝論?世親釋》卷一雲︰
「五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賴耶識,爲俱有依。
此亦如是,有染汙意、阿賴耶識爲俱有依。
[52]《攝論?無性釋》卷一:
「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者,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義,眼等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
彼染汙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別有故。
又眼等識,各具二緣,皆是識性。
如是識性,並有眼等俱有別依,唯增上緣,非因緣等。
此爲能喻,意識亦爾﹝藏文無此二句﹞,應有如是差別所依。
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藏文無此句﹞,因緣性故。
但世親于其前文亦同解雲︰
又「五同法」故。
所以者何?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爲俱有依,如是,意識亦應有俱有依。
[53]見世親第二解「五同法」。
[54]由此文中,能知玄奘善會世親前後兩文不同意。
[55]如理《義演》雲︰
是逆配簡上﹝卷四﹞第二能變﹝說叁所依﹞中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依」﹞,及「因緣依」等。
即從後向前簡也。
[56]「此」,意即「必有」。
[57]《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經部所立色爲意識俱生別依﹝藏文無「經部所立色」句。
與下文「餘部所立胸中色物」合爲一,亦不出經部上座部名﹞,此不成就,不應道理。
以就思擇﹝藏文作「vesparrtogpa」,即當此論「計度」,但《對法》卷二「叁分別」中「計度分別」,藏文則作「mvonpardpyodpa/」﹞、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
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藏文作「sbivlagnaspa”igzugs/」﹞,意識別依,亦不成就。
如所說過,恒隨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諸識。
[58]即自性分別。
[59]《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
此中略有叁種分別︰一、自性分別,謂尋伺。
二、隨念分別,謂意識相應念。
叁、推度分別,謂意地不定慧。
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
[60]《略纂》卷一雲︰
「有相分別」若依《對法》﹝卷二﹞,攝叁分別中「自性」、「隨念」二。
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瑜伽》卷五十六雲「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
……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叁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
又此起已,識現行時,複爲無尋無伺叁摩地種子之所隨逐。
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
由彼有情于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
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複現行,亦無過失」﹞。
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故。
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
[61]《雜集論述記》卷十一雲︰
七分別中,何故五識不名「有相」,名「任運」也?以五定隨境生,餘識不爾。
「有相」通有﹝「自性」、「隨念」﹞二行相。
又雲︰
「任運」通七識,餘六﹝有相、無相、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唯第六。
[62]本論卷七雲︰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
《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
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
[63]「計」字,康平本作「許」。
[64]道邑《義蘊》雲︰
今應難雲︰愛等與心定俱時起,同取于境。
相應法故。
如思、受等。
[65]道邑《義蘊》雲︰
五根與識決定俱時。
許同境故。
如心、心所。
[66]如理《義演》雲︰
如悉達太子納妻、生子,受五欲樂等是,今大乘不許。
[67]「生」字,本論卷五無,爲《疏》增。
[68]「彼」,謂胸中色物。
[69]本論卷四中雲︰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爲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爲主故。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70]「不可」,二字疑倒置。
[71]如理《義演》雲︰
即將增上義對俱有義,又將俱有義對所依,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簡。
[72]如本論《述記》言:
因雲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
喻如五識。
此皆舉之。
[73]道邑《義蘊》雲︰
此難法中,一分不相應等、一分假法,令實有也。
[74]即以過去意識爲意。
[75]《瑜伽》卷五十二雲:
問︰如世尊言「過去諸行爲緣生意,未來諸行爲緣生意。
」過去未來諸行非有,何故世尊宣說彼行爲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雲何不違微妙言說?如世尊言︰由二種緣,諸識得生。
何等爲二?謂眼及色,如是廣說乃至意法。
答︰由能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
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問︰何因緣故,知佛世尊有是密意?
答︰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爲境界,世現可得,非彼境識,法處所攝。
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藏文作「”dzinparbyedpa」﹞有義。
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
由彼意識于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
于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
若于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藏文作「”dzinpa」﹞一切義。
設作是說,便應違害自悉彈多﹝梵文爲「siddhanta」;藏文爲「grubpa”imtha”」;漢爲「宗」,或爲「教」﹞。
又不應言如其所有﹝藏文作「有性」﹞非有,亦爾是如理說。
是故意識如去來事非實有境,緣彼爲境,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爲境。
複有廣大言論道理﹝藏文作「rigspabrjodpa」﹞,由此證知有緣無識,謂如世尊微妙言說︰「若內、若外及二中間,都無有我。
此我無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其共相觀,非不緣彼境界而轉。
此名第一言論道理。
及﹝藏文作「yav」﹞于色、香、味、觸,如是如是生起,轉異,所安立﹝藏文作「kuntu&#378ugspa」﹞中,施設飲食、車乘、衣服、嚴具、室宅、軍、林等事。
此飲食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
此無有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自相觀識非不緣彼境界而轉。
是名第二言論道理。
又撥一切都無所有邪見︰謂無施、無受﹝藏文作「”dodpamedpa」﹞,亦無祠祀,廣說如前。
若施、受、祠等無性,是有,即如是見,應非邪見。
何以故?彼如實見、如實說故。
此若是無,諸邪見者緣此境界,識應不轉。
是名第叁言論道理。
又諸行中,無常、無恒、無不變易。
此諸行中常恒不變無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
共相觀識非不緣此境界而轉。
若緣此境,識不轉者,便于諸行常恒不變無性之中,不能如實智慧觀察,應不生厭;若不生厭,應不離欲;若不離欲,應無解脫;若無解脫,應無永盡究竟涅槃﹝藏文均無假設句﹞。
若有此理,一切有情應皆究竟隨逐雜染,無出離期。
是名第四言論道理。
又未來行,尚無有生,何況有滅?然聖弟子﹝藏文作「聖聲聞」﹞于未來行,非不隨觀生滅而住。
是名第五言論道理。
由此,證有緣無意識。
複有所餘如是種類言論道理證成定有緣無意識,如應當知。
智周《演秘》雲︰
﹝影像﹞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略纂》卷二十七雲︰
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緣之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
緣過未世,亦爾。
雖假說名法,非法處收。
緣空華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