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
亦得假名緣法起意。
應立量雲︰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色等法,非法處收。
緣去來世識故。
以意識之所行故。
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雲︰此是所緣緣否?
答曰︰影像當心唯識,叁世攝故,是所緣緣。
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
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又雲︰
有性之法自有業用,能持自體,令他識不行,自識可行。
無性之法,不能自有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
緣無不知無故,便違自宗。
「悉彈多」,此雲「宗」,一釋此雲「教」。
又雲︰
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
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
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起,本質是何性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
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
非謂乃言緣無我境直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
應同前解。
又雲︰
第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
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
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
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
心證解,故名定。
又雲︰
飲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
「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
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
若言無我緣苦谛,苦谛即無我等者,此是苦有,可言我無。
獨緣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雲︰緣無色境,意識應緣。
意所取故。
如無我等。
又雲︰
第五雲「言論」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
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變爲生滅等相。
應立量雲︰過去未來應無有生。
現在不收故。
如兔角等。
去來二世,必不有滅。
以無生故。
如龜毛等。
[76]「意名不成經」一科分叁:一、引經證,二、破小乘,叁、總結成。
[77]見本論卷二。
[78]本論卷二雲︰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
[79]「法」字,《續藏》注雲︰一本作「依」。
[80]本論卷二雲︰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
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似,謂增益非實有相。
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81]即本論卷二。
[82]《攝論?世親釋》卷一雲︰
「二定別」者,滅盡定中,無染汙意。
無想定中,有染汙意。
[83]「別」字,《續藏》注雲︰一本作「異」。
[84]無無癡。
[85]如理《義演》雲︰
謂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並心王。
善有十者,彼宗計無癡善根是假立,即慧分故。
[86]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87]謂心、心所法俱滅。
[88]如理《義演》雲︰
即是能厭種上,假立也。
[89]道邑《義蘊》雲︰
無想定唯滅二十二法。
若滅盡定,並滅染汙第七。
準前正義師﹝護法﹞,第七識心所有十八,並一染心王,有十九。
[90]見《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藏文作「&#378ibargnaspa」﹞、欲差別故,二定差別。
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所俱滅,何異?
《俱舍論》卷五雲︰
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無想定爲求解脫,以出離想作意爲先;此滅盡定爲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爲先。
前無想定,在後靜慮;此滅盡定,唯在有頂,即是非想非非想處。
[91]道邑《義蘊》雲︰
謂方便得、離染得。
滅定具二得,無想唯方便。
[92]道邑《義蘊》雲︰
無想唯厭想,滅定通厭心、心所,故得名各別。
[93]《大毗婆沙論》卷十九雲︰
問︰滅盡定受何異熟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
除命根、衆同分。
彼唯是業果。
《俱舍論》卷五說無想定雲︰
此是善故,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
[94]餘如《俱舍論》卷五雲︰
順受有異。
順定、不定生二受故。
《光記》卷二十解雲︰
此中兩對︰「定、不定」爲一對。
無想是「定」,滅定是「不定」。
「生二受」,複爲一對。
無想順生﹝受﹞,滅定順生、﹝順﹞後二受。
應知爲對「不定」,故別立「定」。
理實此「定」即是﹝順﹞生受。
論文說無想定雲︰
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
又說滅盡定雲︰
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或不定受,或全不受,謂若于下得般涅槃。
論文又說二定差別雲︰
初起有異、二界、人中,最初起故。
[95]本論卷七「五位無心」中,有叁說。
第一說一期都無;第二說沒時
有;第叁說生時有。
主亦暫有,而長無者二,合說爲一。
[96]如理《義演》雲︰
彼雲去來世雖無,能得在,所以無想有情而有我執。
[97]謂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部。
[98]《義演》、《續藏》作「眠」,合《義演》牒釋。
餘作「眼」。
[99]《異部宗輪論》中前四部雲︰
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
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
化地部雲︰
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纏異。
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纏自性,心相應。
[100]見本論卷一。
[101]本論卷一雲︰
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102]《成業論》雲︰
有說此法名爲增長﹝藏文作「bsagspa」。
蘇瑪提室拉《論釋》,說爲大衆部義﹞,有說此法爲不失壞﹝《論釋》說爲遍敬部義,即正量部﹞。
本論《述記》卷十亦雲︰
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爲不相應,是得異名。
並指爲正量部。
[103]本論卷二雲︰
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爲因緣。
卷叁雲︰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離識無實自性,甯可執爲內種依止?
[104]「彼」,謂無想天。
[105]「立宗」分二︰一、叁性心不離,二、施等不忘相。
[106]《樞要》卷下雲︰
由有末那,施等不亡相,即非﹝第﹞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
雲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度耶?今顯異無漏,其相不亡。
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第六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中執也。
不爾,便無波羅蜜義。
[107]《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下雲︰
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
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
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此下頌文如次論引。
[108]「彼」,謂《攝論?無性釋》。
[109]道邑《義蘊》雲︰
第六識作我行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爲本。
舉本顯末,亦不違論。
疏斷後勝,相行顯故,《攝論》意也。
問︰施等善心,甯有我執?答︰間雜生故。
[110]「相了別縛」,藏文作「rnamparrigpa”i”chivba/」。
[111]本論《述記》卷五十四雲︰
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
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
其染汙心,亦通非量。
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
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112]如解《密嚴經》頌雲︰
衆生心性二分合成。
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
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非現,多分差別。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複雲︰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
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
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
有漏相縛能觀心,名爲相縛,非謂「相」者﹝隻﹞是相分也。
《﹝密嚴﹞經》說「所取能取」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
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樞要》卷下雲︰
又相縛見,故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
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于相?不爾,如何﹝《密嚴經》說:﹞「所取、能取纏」?
[113]如本論卷九雲︰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于粗重縛,亦未能斷。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解雲︰
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能縛于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
又雲︰
此中言「相分」者,一切有漏相。
「粗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
[114]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15]《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複意識,染汙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複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116]如理《義演》雲︰
有宗雲︰世尊身雖諸漏已盡,然由他惑緣而成有漏。
如鴦掘摩羅﹝梵文爲「avgulimalika」,經名同﹞于佛生瞋,如此人于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
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
[117]「破」字,《義演》同,餘誤作「死」。
[118]「因」字下,《續藏》、《金藏》有「故」字,而無下「故」字。
[119]《對法》卷叁原文:
漏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
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亦爲餘地諸漏粗重所隨逐故。
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
下文雲︰
雖爲煩惱粗重所隨,然得建立爲無漏性。
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
[120]前雲「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121]《樞要》卷下雲︰
即顯緣縛等非有漏正體。
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縛。
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爲有漏。
與煩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
廣說大精,應取彼會﹝如《瑜伽》卷六十五雲「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藏文作「雖爲現在事,亦有非現量所行境」。
)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汙、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
但由自分別(藏文作「yovssubrtagspa/」)所起相(藏文有「于彼」二字),起諸煩惱。
非彼諸法爲此分明所行境故」﹞。
即顯五境有所緣縛,餘根、心等,即無是義﹝《略纂》卷叁十四雲「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
《瑜伽》卷六十五下文雲「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于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複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
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
又由無記色、無色系一切煩惱,于彼續生,彼所續生,亦生起,故說名有漏」﹞。
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瑜伽》卷五十九雲「複次,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
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
相應斷已,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由此,所緣縛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
二、疏:即淨色等。
展轉心境互相增故。
言淨色善根一分無記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
此論下第八﹝中﹞等說二縛斷等者﹝本論卷八雲「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
謂斷緣彼雜彼煩惱。
二、不生故。
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
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依疏義說。
不爾,便與二論相違。
更勘、和會。
既言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非有漏因。
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以未全盡,不名爲斷,有漏應然。
如緣一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
此如修道初品所斷,雖亦爲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自力強故。
有漏,亦爾。
緣縛、相應,二力增上,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爲斷。
若爾,何故前二既勝,何故不爲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複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
斷依二縛,故可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
[122]「法」字,論無。
[123]道邑《義蘊》解六識與七互益雲︰
由前六識煩惱業力招第八,能與第七爲根、爲境,令七得生,名增益也。
此但一途之說。
[124]《對法》卷叁:
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亦爲餘地諸漏粗重所隨逐。
[125]《樞要》卷下雲︰
無始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雲何得成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
若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隨順故,並成有漏。
非無漏種亦能隨順。
又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亦如有漏五相建立︰一、離諸纏,二、隨眠斷,叁、斷滅,四、見道,五、修道﹞,如下第八卷釋。
如本論卷八雲︰
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
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述記》卷四十九解「離縛」中雜彼煩惱雲︰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性,名染汙依。
故六識等叁性位中,彼惑恒起。
第七煩惱時,六識等法名爲得斷。
[126]即自身煩惱俱生俱滅、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
[127]「第七未滅,有煩惱俱故」,餘本作「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
今依《義演》改。
[128]《對法》卷叁原文:
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
[129]《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若說別有常俱起心,我執所依,此無過失。
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
謂若不說有染汙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
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非離無明,我執隨逐。
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
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30]智周《演秘》雲︰
此文與彼第六,大同。
其中委曲而征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攝論》本文卷一雲︰
又一切時我執現行,現可得故,謂善不善無記心中。
若不爾者,唯不善心彼相應故,有我、我所煩惱現行,非善、無記。
[131]即第叁結會。
[132]《義演》疑「界」爲衍文。
[133]謂本論卷八「然有二義,說之爲斷」處,當廣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