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二六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疏翼】
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二解頌第四句受俱。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
「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叁受。
所以,如文。
【疏翼】
此即第一通叁受所以。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在解釋六位五十一心所後,始釋叁受雲︰
此中,如能緣色、聲等六種識,隨其所應,與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一切心所有法相應。
如是于樂、苦、非苦非樂叁種受中,亦遍與叁受相應。
謂由喜、憂、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論文】
五?二二七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疏翼】
第一解本頌中,第二略解叁行相。
【述記?卷叁十二】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1];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叁受。
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位受俱中,第一解本頌訖。
【論文】
五?二二八 如是叁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疏翼】
第一解因位受中,第二別分別。
于中分叁,第一以增減分別中,又分四︰一、二種二,二、兩種叁,叁、二種四,四、一種五。
初二種二中有二︰一、身心分別,二、有漏無漏分別。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別分別中,有叁︰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叁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叁,二四,一五。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
五識依心,非不共依。
色是別依,故言「別依」。
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對法》第一雲︰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3]。
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4],稍有異同。
【論文】
五?二二九 又叁,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疏翼】
第一二種二中,第二有漏無漏分別。
【述記?卷叁十二】
一雲: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
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5]。
一雲︰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學、無學身中。
無漏第六意引生故。
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
然五十七說是無漏。
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6]。
此苦雖然,憂非無漏。
雖亦能爲無漏加行,乃爲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7]。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二種二訖。
【論文】
五?二叁○ 或各分叁: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故。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
于中分二︰一、約見斷等,二、約學無學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準前說五受、叁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叁無漏。
其七色[8]及命[9],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10]。
其餘,可然。
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
若互相顯,隨其所應[11]。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12]。
前六一分,非所斷攝。
即是以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13]。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14]。
以此義準,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
不可說六中[15]是命根,無學身中有故,五根亦應爾[16],故不可也。
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文】
五?二叁一 又學、無學、非二,爲叁。
【疏翼】
第二兩種叁中,第二約學無學等。
【述記?卷叁十二】
「非二」,謂非學非無學。
五十七說叁受可通無學所攝[17],彼說隨彼所有根性。
隨順彼者,即是彼故。
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18],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19]。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訖。
【論文】
五?二叁二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叁二種四。
于中分二︰一、約善不善等總通說,二、叁受各別分四說。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長徒義,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20]。
【論文】
五?二叁叁 有義:叁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疏翼】
第叁二種四中,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
【述記?卷叁十二】
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叁、引證,四、總結。
此初二也[21]。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
且爲理者,五識貪、癡任運起者[22]。
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
五十七、八等[23]論雲︰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叁──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24]。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
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論文】
五?二叁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
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
于中分二︰一、引《瑜伽》,二、引《雜集》。
此即初引。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爲證?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25]等。
如文所引[26]。
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叁受可得。
即是叁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叁受。
若貪、恚、癡,叁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27]。
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叁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
既雲與叁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文】
五?二叁五 《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疏翼】
第叁引證中,第二引《雜集》。
【述記?卷叁十二】
《雜集》第四卷初。
此非《集論》,是《雜集》文[28]。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
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
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
身、邊二見,唯不發業[29]。
與叁受俱,非憂,是苦。
餘叁[30]通叁性[31]。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準︰依《緣起經》,欲界系貪,信攝伏故,有覆無記[32]。
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
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汙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33]攝。
又非有覆[34]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35]。
【疏翼】
以上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訖。
【論文】
五?二叁六 故知叁受,各容分四。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以此爲正,應理稍通[36],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叁二種四訖。
【論文】
五?二叁七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疏翼】
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四一種五。
【述記?卷叁十二】
此門有叁︰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
此列五名。
【論文】
五?二叁八 叁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
文分爲二︰一、苦樂各分所以,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別故。
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爲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名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37],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動而不勇[38],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粗動;勇者,勇躍[39]。
【論文】
五?二叁九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疏翼】
第二釋開合中,第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
【述記?卷叁十二】
翻前叁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
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訖。
【論文】
五?二四○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爲樂。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叁辨處位。
于中有二,第一明悅受中,又分爲叁︰一、明五識,二、明意識,叁、合明。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辨處位。
初、明悅受,後、明迫受。
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41]。
【論文】
五?二四一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二明意識。
【述記?卷叁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
《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顯揚》第二亦然[43]。
何以無樂?
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識及身處少分。
彼[44]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45]亦爾,如下當知。
【論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叁合明。
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複名爲喜。
欲界可知。
五十七[46]、《對法》第七[47]、《顯揚》第二[48]等皆同[49]。
【論文】
五?二四叁 若在第叁靜慮近分、根本,名樂。
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叁合明中,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
【述記?卷叁十二】
第叁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
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50]。
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51]。
第叁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
如《顯揚》第二引經雲: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
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第二雲: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
第叁近分,亦言有樂。
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
相未明滿,故不說之。
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52]。
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
以悅根少,但得「喜」名。
以迫心強,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
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
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悅受。
【疏翼】
以上第叁辨處位中,第一明悅受訖。
【論文】
五?二四四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爲苦。
【疏翼】
第叁辨處位中,第二明迫受。
于中有二︰一、明五識相應,二、明意識相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文】
五?二四五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識相應。
于中分二︰一、意識唯憂俱,二、意識通二俱。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叁︰一、標,二、證,叁、結。
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
【論文】
五?二四六 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中,第二引證。
于中分叁︰一、教說戚受爲憂,二、引六十六文,叁、引卷五文。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引證雲「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論文】
五?二四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記?卷叁十二】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
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55]。
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後生。
彼意唯苦,何故言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