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識俱假說憂。
【述記?卷叁十二】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109]也[110]?
故今應解: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爲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叁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
爲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文】
五?二七二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
《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疏翼】
第叁會六十六等中,第叁兩損亦名憂。
【述記?卷叁十二】
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說,在何處?
《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
謂彼論雲: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111],乃至廣說[112],是謂第[113]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114]、《對法》第七[115]皆與彼同,故複言「等」。
【論文】
五?二七叁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疏翼】
第叁會六十六等中,第四以五十七爲例。
【述記?卷叁十二】
豈爲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116]。
十一根者,謂信等五、叁無漏、意、喜、舍。
即苦名憂,義說爲二;即喜名樂,亦[117]義說之也。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四會違訖。
【論文】
五?二七四 由此應知,意地戚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五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故知意戚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
「亦」餘時意戚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
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118]。
如《大論》第五[119]等[120]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爲段食,資養于身[121]。
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舍受,非謂要生喜樂。
「喜樂」者,通雜受處語。
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122]。
【論文】
五?二七五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餘門。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下第二、例餘門也。
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叁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123],界、地系,何地斷[124]等,名曰「多門」。
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餘門訖。
【論文】
五?二七六 有義:六識叁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
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叁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叁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叁辨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
于中有二師說︰一、初師說叁受不俱,同前叁性不俱師義。
二、第二師說叁受容俱,同前叁性容俱師義。
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二】
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
于中有叁︰一、舉,二、證[125],叁、會。
初師所說[126],同叁性中,初[127]引文解,如彼可知。
餘文可解。
【論文】
五?二七七 有義:六識叁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疏翼】
第叁辨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中,第二師說叁受容俱。
于中分二︰一、同前引六十叁文證,二、偏注無偏注可叁。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第二師雲。
此亦同前引六十叁文,證叁性俱[128],定中[129]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舍受故。
【論文】
五?二七八 于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識叁受容俱。
【疏翼】
第二師說叁受容俱中,第二偏注無偏注可叁。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130]偏注[131]、不偏注等,皆如前說[132]。
由斯理故,叁受容俱。
即以五十一[133]、《顯揚》第一[134]、十七[135]等證。
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136],二、相續[137],一一如前叁性中敘。
此約因位[138]。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一解因位受俱訖。
【論文】
五?二七九 得自在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疏翼】
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二解果位受俱。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舍」。
如五十七:苦通無漏[139]。
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爲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叁受並通,第六識以第叁定有無漏樂故。
五識唯有樂、舍,無喜,雖有漏叁識[140]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
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
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
色界上叁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舍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
餘地雖有,而不現前。
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前[141]。
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142];七、八二識,功德依故[143];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144]。
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叁識故,尋、伺上無故。
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叁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爲香,香因缺故。
不然。
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禅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叁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雲,初禅無二識,有餘叁識故,類餘,二識有。
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
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
此中叁解,任情取之[145]。
上來已解第八、第九頌──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叁、行相,四、叁性,五、相應,六、叁受訖。
無漏八識應束爲義,幾師所說[146]。
【疏翼】
以上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一解第九頌初明二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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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靈泰《抄》雲︰
苦根即不攝憂根;憂根準第六識,苦根在五識。
若言喜根,即不攝得樂根;樂根通五識,喜根唯在第六識。
故名根局也。
若言叁受,即寬也。
謂言樂受,即攝得喜受;若言苦受,即攝得憂受,故言受通也。
[2]《樞要》卷下雲︰
何故第六名識,叁受之中何故但說苦樂爲名,不標憂喜?以苦對樂,俱通叁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
以寬攝狹,但名苦樂。
又苦與樂行相猛利,以明攝暗,憂喜不等。
又苦與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
又具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通六識。
以憂對喜,唯在意中。
又說︰苦樂,厭欣行增,憂喜不爾,故標苦樂。
又苦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苦樂。
又以苦對樂,俱上地舍,以憂對喜,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3]《對法》卷一原文:
集色所依,建立身受。
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雜集論述記》卷五雲︰
「集」者,總﹝藏文作「sdompa」﹞也。
總攬別法,爲一名故。
集五色根類,總名爲「身」;集叁心根類,總名爲「心」;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樞要》卷下雲︰
識體非根,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
今解︰名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于色,故標「心」名。
若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
其七八識,以對身故,可名「心受」。
又五受,從相應心名「心」。
第六但從所七,故名「意」。
「心」通六、七、八故。
又雲︰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
論文但以「別」「唯」義解。
如《對法》第一抄﹝即《雜集論述記》卷五雲「如《瑜伽》五十叁說」。
如《瑜伽》卷五十叁雲「問︰何等是受自性?答︰略有六種︰謂依眼等六觸所生。
此複二種︰若色爲依,名身受;無色爲依,名心受。
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
問︰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答︰由相異故。
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轉相異。
問︰若眼等根其相異故,非皆身相,依彼諸受,由是因緣應非身受!答︰餘有色根不離身故,就彼爲名,此複何過?問︰若不離身,故無過者,意根亦爾,不離身轉,依意根受,應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無心受耶?答︰諸有色身,定不離身,意即不爾,故無有過。
所以者何?生無色界,有情意根離身而轉,是故五根所生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獨名心受。
故總說二,謂身、心受」﹞。
[4]即次上所引文。
[5]靈泰《抄》雲︰
若憂、苦根皆能引無漏者,此文,言總也。
應言:憂根能引無漏,苦根被無漏所引故。
又雲︰
今此通中言「根」者,非是出生義。
又解根義︰但約照燭明了義,增上義,以解根義。
[6]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爲義。
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雲︰
謂體有漏,在無學身,名無漏。
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系法,上下文無違。
又無漏苦根者,爲無漏導,故名「無漏」。
憂根不爾。
[7]《對法》卷十雲︰
此中顯示順決擇分所攝加行道,及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是未知欲知根體。
言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
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喜根隨一。
憂根者,謂加行道時順決擇分後,于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戚所攝。
如是十根先未知真﹝實﹞,爲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欲知根。
靈泰《抄》雲︰
若憂根,能引無漏,亦不與無漏俱起,亦無漏不引憂根。
若苦根,或與無漏俱起。
即如八地以上菩薩,第六識中常起無漏。
爲化衆生故,或入火中。
其菩薩五識中,亦引起苦受故。
第六識雖入喜樂定,亦與苦受五識俱起。
苦根即與無漏前後起,即如七地以前,五識等中亦有苦受,或前念起無漏,後念引起苦也。
智周《演秘》雲︰
問︰夫無漏,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8]謂五根及男女二根。
[9]即命根。
[10]靈泰《抄》雲︰
若大乘中,即立有叁斷︰一、不生斷:即唯在見道斷也。
二、緣縛斷:即唯在修道斷也。
叁、自性斷:謂煩惱等,即通見斷及修斷也。
若小乘,唯有二斷︰謂自性斷,緣縛斷──即是不生斷。
且如入見道以去即斷叁惡趣身、黃門、女人身、卵、濕生等,及北洲及長壽天身等。
得見道已,更不于此等處受生故。
……此等通不生斷,故說七色根等通見斷。
若約離縛邊,亦通修斷也。
[11]道邑《義蘊》雲︰
七色、命根,既約不生,通于見斷,影顯信等亦通見斷。
無想天等、入見以上必不生故。
信等五根施,約緣縛名爲修斷,影顯色、命,亦通修斷。
五受及意,準例應知。
《略纂》卷叁十一雲︰
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別不善及業果者,是見斷;餘,修斷。
[12]《瑜伽》卷五十七原文作: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
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
[13]《略纂》卷叁十一雲︰
「餘六」者,謂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無漏故。
[14]《略纂》卷叁十一續雲︰
苦根在無學身起,故如前說。
憂根順離欲,說爲初二無漏根體。
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
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斷緣縛,不是斷體。
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斷。
于第叁果以去,非擇滅不起,故言修斷及不斷。
[15]謂前六根。
[16]《略纂》卷叁十一續雲︰
又解︰前六者,謂四受﹝五中﹞除憂,並意、命根。
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
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
[17]《瑜伽》卷五十七雲︰
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解雲︰
信等五、喜、樂、舍及意,九通叁學,以叁學爲義。
卷五十七又雲︰
一通叁種,非學非無學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解雲︰
謂苦體是有漏,若在學無學身中起,故言通叁種。
境,唯非學非無學。
克實,爲空無漏觀引起,言「通」也。
又雲︰
一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
《略纂》解雲︰
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
苦憂與煩惱俱多,故憂一。
如《對法》﹝卷十﹞初二無漏根爲體,取十根故。
[18]靈泰《抄》雲︰
若憂根,唯預流果、一來果有也。
若不還果、無學果,即無憂根。
憂根離欲舍故。
若苦根,四果人身在欲界者,許皆苦根。
憂根粗重,離欲即舍。
苦根微細,離欲不舍。
猶如睡眠,不還果、無學,身在欲界,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