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欲界染,亦得有睡眠。
苦根亦然,故得有也。
若初、二果人身在欲界,回心向大,至七地以來有漏心,亦許起憂根。
若八地以去,常無漏相續,則無。
若後二果人,回心向大,十地之中皆無憂根。
若頓悟菩薩身在欲界,亦有微細憂根。
或往色界、或生色界者,憂、苦二根皆無有也。
[19]如《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雲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
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時時中精勤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
雲何無學法?諸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雲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屬﹝漢譯抄誤作「餘」,今依藏文改﹞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藏文作「所生」﹞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又雲︰
複次,雲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藏文缺「無明」二字﹞,若于諸谛不共無明、于谛疑﹝藏文作「yigbis」,即二心﹞等,乃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
雲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餘染汙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雲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
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20]靈泰《抄》雲︰
此初說中,即有叁受中隨一受,得與四性俱,即得也。
……若憂財、色、妻子等,即憂與不善性俱。
若于無上法思慕愁戚,即憂與善性俱也。
……
[21]「也」字下,康平本有「叁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樞要》卷下雲︰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文。
如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23]「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若分別起薩迦耶見,由緊執故,與前相違。
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無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誤作「下」﹞地,奢摩他力所製持﹝藏文德格版誤作「bebarbstanpa/」,應作「bebarmnanpa/」﹞故,多白淨法所攝受故,成無記性。
由染汙故﹝藏文有「過失著故」﹞,體是隱沒﹝即是「有覆」﹞。
所餘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卷五十七雲︰
五﹝意根及五根除憂﹞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
一﹝憂根﹞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25]「任運生」,藏文作「ravb&#378ingyis」。
[26]此下有長文說「不任運生﹝藏文作「ravb&#378inpa」﹞煩惱」,亦應注意。
[27]道邑《義蘊》雲︰
此從先﹝前﹞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叁任運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俱。
設在意識,通不善,故與憂俱。
「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與憂俱。
此等,可說叁受可得。
其身邊任運起者,不與五俱,又非不善。
既雲叁受可得,故知意識得與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即師子覺解。
[29]《瑜伽》卷五十九雲︰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
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30]即喜、樂、舍。
[31]《瑜伽》卷五十七雲︰
五﹝意、苦、樂、喜、舍﹞善、不善、無記。
善、不善、無記,爲義。
一﹝憂﹞善、不善。
善、不善、無記,爲義。
[32]《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原文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33]即無覆無記。
[34]即有覆無記。
[35]即有覆無記。
[36]指前長徒義。
[37]即:在意逼迫、適悅輕微。
[38]即:動、逼、悅叁。
[39]靈泰《抄》雲︰
「勇」者,健義;「躍」者,跳義。
《瑜伽》卷十一雲︰
問︰以何等相了知憂根?答︰或染汙相,或出離欲俱行善相。
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內」﹞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勞增上力故,或火燒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諸離欲者猶尚生起。
喜根者,謂第二靜慮中,即第二靜慮地攝。
樂根者,謂第叁靜慮中,即第叁靜慮地攝。
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
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藏文作「其助伴部分」﹞,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
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疑爲「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出諸受靜慮差別。
又此應無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
如是餘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斷有差別。
[40]智周《演秘》雲︰
問︰舍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41]靈泰《抄》雲︰
若欲界,五識中有樂;初禅,眼、耳、身識,有樂也。
[42]《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
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問︰喜于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刍!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
」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略纂》卷叁十雲︰
謂信等八,加意、喜、舍。
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
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
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
「周遍」以下﹝應作「無有少分以下」﹞爲後門﹝與《顯揚》卷二所分有異。
見後引﹞。
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
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
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
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
如是則應有十大根。
[43]《顯揚》卷二雲︰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
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
又雲︰
「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
「生」者,謂從此所生。
[44]即《顯揚》。
[45]謂《瑜伽》五十七中初門。
[46]《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靜慮亦爾。
《略纂》卷叁十雲︰
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
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無有失。
[47]《對法》卷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
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
[48]《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
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慮根本。
[49]《瑜伽》卷五雲︰
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娆心業轉。
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娆心業轉。
《瑜伽》卷八十七雲︰
此中樂者,謂在第叁靜慮。
樂所隨者,謂在人中,容有二種。
喜樂遍者,謂在初、二靜慮。
未永離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以上。
《樞要》卷下雲︰
問︰何故第叁定近分、根本,同爲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有喜而無樂,不同第叁,二俱相似?答︰第叁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
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叁定方便引,根本即言樂;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別。
叁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
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分別,並名喜。
根本下二定,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怡根名樂。
上以無分別,悅心名樂。
此義應思!
[50]《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叁靜慮近分。
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叁靜慮根本。
[51]如《顯揚》卷二雲雲︰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
「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52]謂《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苦」字下,餘本有「受」字。
靈泰《抄》牒釋及康平本無「受」
字。
[54]不通憂。
[55]《瑜伽》卷六十六雲︰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若生﹝藏文有「一分餓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
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
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
若生第叁靜慮,唯異熟生﹝德格版作「semsbesbyuvba」﹞樂受相續。
[56]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生捺洛迦,成就幾根?答︰八﹝六根、命、苦﹞現行種子,皆得成就。
除叁﹝喜、樂、舍﹞所餘,或成就,或不成就。
[57]「等」,取《顯揚》卷十七。
[58]《瑜伽》卷五十一雲︰
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瑜伽》刻本此處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釋。
而此《述記》、《顯揚》、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法俱時而轉,然不應說與彼相應。
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
[59]《瑜伽》卷五雲︰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378umpa”irnam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娆﹝藏文作「”khrugspa」﹞心業轉。
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60]非不言也,隻言多分。
如《瑜伽》卷五雲︰
傍生、人趣、大力餓鬼﹝藏文作「yidwagsrdzu”phrulcheba/」,即大神通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娆心業轉。
[61]《瑜伽》卷六十六但亦言「一分」,如雲︰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62]《瑜伽》卷八十七雲︰
此中苦者,謂在餓鬼及以傍生;苦所隨者,謂在人中;憂苦遍者,謂在那落迦。
[63]道邑《義蘊》雲︰
若雲以苦、憂故,第六無舍,亦應第八不與舍俱,極苦處故,非輕業故。
由此,解雲︰第八趣體,又是報主,不可苦俱。
若與苦俱,違善趣故,六識不然,不可爲例。
[64]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如生捺落迦趣,于一向苦。
傍生、餓鬼亦爾。
[65]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若苦樂雜受處,後叁種,亦現行成就。
[66]「捺落迦」,梵文爲「naraka」;藏文爲「dmyalba」。
[67]「那落迦」,梵文爲「naraka」;藏文爲「semscandmyalba」。
[68]「暇」字,康平本作「暇」,靈泰《抄》釋文有「無容預得起橫思
度分別」等。
《略纂》雲「無暇起憂」。
餘多作「假」。
[69]《樞要》卷下雲︰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回受。
如《賢愚經》第十一﹝原作「二」,今改﹞卷說鴦掘摩羅﹝梵文爲「avgulimalika」﹞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如雲「今此(指鬘)比丘在于房中,地獄之火從毛孔出,極患苦痛,酸切叵言」﹞。
彼極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
《唯識》卷叁「十證」中雲︰意中業果,雖起無雜,而有間斷﹝原文爲「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
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即說不于餘趣受故。
準此一文,唯回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得。
又解︰論據非忏悔,及未入聖者,趣生無雜。
衆多分故,非回受者故。
六識並可通回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70]即續引《瑜伽》卷五十九文:
若﹝原作「是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
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71]《瑜伽》卷五十八:
俱生薩迦耶及上地分別薩迦耶見由定力攝持等,故爲有覆無記性。
後雲︰
所餘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72]「一根」謂憂根。
《瑜伽》五十七卷雲「五善、不善、無記」。
即意
及其他四根。
「一善、不善。
善、不善、無記,爲義。
」即唯是憂。
[73]《瑜伽》卷五十七原文:
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
現行種子,皆得成就。
除叁,所餘或成就,或不成就。
叁約現行,不成就。
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
餘叁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
于一向苦、傍生、餓鬼亦爾。
若苦樂雜受處,後叁種亦現行成就。
[74]「有一二形」下,康平本有「無一二形」四字。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