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爲體;能斷瞋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瞋爲業,如經說無瞋善根。
《對法》卷一雲︰
無瞋者,于諸有情、苦及苦具﹝藏文作「苦所依」﹞,無恚爲體;惡行不轉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無瞋者,謂瞋對治。
言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諸苦所依法,憎恚爲性。
由此無瞋能對治瞋故,即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無有憎恚。
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爲無瞋?謂瞋對治,以慈爲性」中,「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憎恚爲性。
彼對治者,謂無憎恚。
由瞋對治,亦有餘法故,乃說「慈」言。
瞋對治以慈爲體,說爲無瞋。
【論文】
六?四二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于有等,無著、無恚。
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
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疏翼】
第一解無貪、瞋中,第二總解之。
【述記?卷叁十四】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
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
「觀」謂觀待。
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
貪通叁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雲「于苦、苦具」。
然《對法》[50]與此同[51],《顯揚》[52]瞋但約有情重處爲論。
今能除法[53],並通叁界[5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解無貪無瞋訖。
【論文】
六?四叁 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解「無癡」。
【述記?卷叁十四】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此略也。
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無癡者,謂正了真實爲體,能斷癡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癡爲業。
如經說無癡善根。
《對法》卷一雲︰
無癡者,由報﹝即異熟﹞、教、證﹝藏文作「rtogspa」﹞、智、決擇爲體;惡行不轉所依爲業。
慚等易了,故不再釋。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成慧,如次應知。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藏文作「brtenpadav”brelba”iwesrab/」﹞。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無癡者,謂以如實正了知爲性。
言「癡」者,謂于業果、谛、寶,無知爲性。
由此無癡能對治癡故,即于業果、谛、寶,正了知爲性;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無癡?謂癡對治、如實正行爲性」﹝據地婆诃羅《大乘廣五論》譯文﹞中,由一切善法與一切染法相違故,是彼對治,是故說言「如實正行」﹝藏文作「yavdagpalayavdagparrtogspa/」﹞爲性,即正實無倒了知。
此又由差別,分爲二種︰一、智,二、決擇。
智又由差別分爲四種︰一、由異熟爲因,二、由教爲因,叁、由思爲因,四、由修證爲因。
「決擇」者,謂具勇定﹝或如《對法》作「勇勤」。
藏文作「brtenpadavbcaspa/」﹞、慧。
言「勇定」者,謂慧、精進,及叁摩地。
此中以慧二實不得伴行故,說與精進叁摩地相應慧爲「決擇」。
由此力故,雖不能永拔永壞煩惱種子,然亦不容煩惱生起。
此中句義,即爲如是︰謂于以如實智爲自體,並于以決擇爲自體之殊勝智,說爲「無癡」,是故無癡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論文】
六?四四 有義:無癡即慧爲性。
《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爲體。
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疏翼】
第二解「無癡」中,第二廣。
于中有二師義︰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二、護法等義。
初中又二︰一、標宗並引證,二、別立所以。
【述記?叁十四】
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慧。
《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爲體」,此是本論。
彼釋雲︰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
以「報」爲「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
「聞」,緣教生,從境爲名故。
「思」,能引證故,說「思」爲「證」;「證」,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從果以彰號。
「智」謂「修」慧,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慧,從因定爲名。
【論文】
六?四五 此雖即慧,爲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複別說。
【疏翼】
第一安慧等義中,第二別立所以。
【述記?卷叁十四】
問︰若體即是別境慧者,何須善中,唯說于慧,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爲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訖。
【論文】
六?四六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護法等義。
【述記?卷叁十四】
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叁、會違,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雲︰「無癡」定別有體。
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
「如無貪、瞋」。
又此離慧實有自性,無貪等叁善根攝故。
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55],舍等爲過故[56]。
【論文】
六?四七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
若彼無癡以慧爲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
于中分二︰一、引五十七文,二、引五十五文。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
《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瞋、無癡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攝[57],若無癡以慧爲性。
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慧根、叁無漏等根[58]所攝。
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慧根等攝,不攝悲故[59],此爲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雲:以有無瞋爲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文】
六?四八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叁世俗有,餘皆是實。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五十五文。
【述記?卷叁十四】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慧爲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瞋爲性,此以慧爲體故。
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叁,是世俗有,餘皆實有[60]。
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六?四九 然《集論》說:慧爲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
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叁會違。
【述記?卷叁十四】
若爾,《對法》[61]文如何通?
此、會違也。
「慧爲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
無癡之因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時,或是別念。
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62]。
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爲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慧爲因果而表無癡。
【論文】
六?五○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四立理。
于中分二︰一、先舉所治,二、次顯能治。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所以者何?
下、立理也。
由此叁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
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
小乘五[63]義簡[64],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于「根」義。
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文】
六?五一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雖善慧,別即叁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疏翼】
第四立理中,次顯能治。
【述記?卷叁十四】
斷彼叁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慧」,能總斷故。
二、「別對治」:即無貪、瞋、癡。
如貪、瞋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
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瞋二。
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
由此因緣,無癡離慧,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65]雲︰以用無瞋、無癡二法爲體,論[66]從無瞋說爲非根,實是根攝[67]。
[68]若爾,即叁念住等亦爾[69]!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70]中,悲唯以無瞋爲性。
今從無瞋說根[71]所不攝。
念住依慧[72],故根[73]所攝。
且約影顯[74],非實理文。
[75]若爾,即「叁世俗有」文[76],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慧故。
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
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77]。
叁是世俗,皆是假有[78]。
此亦不然。
如五見、慧分,說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79]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爲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叁解﹝第十一頌第二句﹞「無貪等叁根」訖。
【論文】
六?五二 勤謂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
【述記?卷叁十四】
頌[80]所言「勤安」等者,下文有二︰初、略,後、廣。
「勤苦」名,通于叁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
「于善品修」、「于惡品斷事」中,「勇」健且「悍」──「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倦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爲業」者,《對法》雲︰成滿一切[81]善品爲業。
彼釋雲︰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82]。
成善品者,謂即于此極善修治[83]。
此中但言「滿善」。
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複修治。
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叁乘究竟果位。
或作「善」事圓了,名「滿」。
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精進者,謂心勇、無惰、不自輕賤爲體;斷懈怠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精進爲業。
如經說起精進住︰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轭。
《對法》卷一雲︰
勤﹝藏文作「brtson”grus」﹞者,被甲﹝藏文作「semsmvonparsporba”igocha/」﹞、方便﹝藏文作「sbyorba」﹞、無下﹝藏文作「mi”govba」﹞、無退﹝藏文作「mildogpa」﹞、無足,心勇爲體;成滿善品爲業。
謂如經說有勢﹝藏文作「mthudavldanpa」﹞、有勤、有勇、堅猛﹝藏文作「brtunpa」﹞、不舍善轭﹝藏文作「brtsonpami”dorba/」﹞。
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句﹝此下釋文,如上《述記》已引﹞。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精進者,謂懈怠對治。
于諸善品勇悍爲性,而非于染汙品類。
由于染汙品類勇悍者,是可诃責故,即是懈怠﹝《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下劣勇悍,即是懈怠,亦即懶惰義。
此于善不善均不勇悍。
……由于染品極修習故,如任運而起,何須勇悍?並尋常如是,若處有待勇悍,亦極少有」﹞。
此以能圓滿及能成就善品爲業。
【論文】
六?五叁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
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疏翼】
第四解「勤」中,第二廣。
【述記?卷叁十四】
若唯言「勤」,叁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
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爲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
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
複非染故,乍可名「純」。
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文】
六?五四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辨差別。
【述記?卷叁十四】
「有五」,如文。
下、辨差別有叁︰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
此初也。
【論文】
六?五五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轭,如次應知。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二引經屬。
【述記?卷叁十四】
即以經屬。
《顯揚》[84]但有經之五名,《對法》[85]二名,皆悉具有[86]。
八十九雲: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甲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
次、起堅固勇悍方便[87],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
次、爲證得所受[88]諸法、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89]下[90]」。
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
次、能忍受[91]寒熱等苦,于劣等善[92]不生厭[93]足,欣求後後勝品[94]功德[95]等,名「無退[96]」,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
次後乃至漸次入谛觀等後後勝道[97],名「無足」,經名「不舍善轭」。
「轭」,謂車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
善法亦爾,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
修曾不足,從喻爲稱[98]。
【論文】
六?五六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
自分行中,叁品別故。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叁顯位異。
于中有四解,此第一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顯位異。
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
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
自分行中,有上、中、下叁品別,故總爲五也。
且如初地行舍,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99]。
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
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
如《十地論》廣解[100]。
【論文】
六?五七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二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
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
如《對法》第十二[101]、抄[102],及《攝論》第七廣解[103],下第九[104]卷說[105]。
然十八任持,精進有叁[106],攝此四者,亦如彼抄[107]。
〈本地?菩薩地〉[108]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109]。
【論文】
六?五八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叁解。
于中分二︰一、與五位合,二、配叁乘究竟道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自下、第叁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論文】
六?五九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疏翼】
第叁解中,第二配叁乘究竟道所以。
【述記?卷叁十四】
問︰既通叁乘,叁乘無學雲何無足、不舍善轭?果已滿故。
[110]二乘無學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
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111]。
【疏翼】
以上第叁顯位異中,第叁解訖。
【論文】
六?六○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四解。
【述記?卷叁十四】
又加行等四道爲五。
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解。
即此[112]並前,合有五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訖。
【論文】
六?六一 安,謂輕安。
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惛沈,轉依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
于中分二︰一、解體業,二、重解業。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亦牒頌[113]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
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叁性。
二、有漏者除煩惱粗重,唯是善性。
此正對治惛沈一法。
然《對法》說除一切障[114],《顯揚》雲除粗重[115]。
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116]。
彼[117]約通障,此約別障。
以「惛沈」是無堪任性[118],「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輕安者,謂粗重對治,身心調暢爲性。
言「粗重」者,謂身心無堪任性,及一切雜染法種子。
此若無者,有輕安故。
此中身堪任者,謂隨身應作﹝藏文原作「dgospa」;《大乘五蘊論廣釋》作「byaba」﹞,輕而易舉所生。
心堪任者,謂已起正作意,所有安適輕快之心爲因,使轉作餘心所有法,若與此相應,即于所緣心無礙轉,故名心堪任。
由身殊勝所觸喜所攝受時,當知名身輕安。
由經說言若意喜時身輕安故,由此增上,能轉所依故,此以無餘永除煩惱障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
此中身輕安,雖非心所有法,然是心所類分﹝藏文爲「skalba」﹞故,亦說爲輕安正覺支。
複次,由身堪任性能引發心堪任性故,是故雖非心所有法,此中亦說「身堪任性」。
【論文】
六?六二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疏翼】
第五解「安」中,第二重解止。
【述記?卷叁十四】
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
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粗重,得安隱故。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訖。
【論文】
六?六叁 不放逸者,精進、叁根,于所斷、修,防、修爲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
【述記?卷叁十四】
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叁根」,于「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
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不放逸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爲體;依此能斷惡不善法,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煩惱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不放逸爲業。
如經說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
《對法》卷一雲︰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藏文「由具有精進」﹞、無貪、瞋、癡,修諸善法,于心防護諸有漏法爲體;成﹝藏文作「yovssusgrubpa」﹞、滿﹝藏文作「yovssurdzogspa」﹞一切世出世福爲業。
謂由正勤等爲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藏文無此四字﹞,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
「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藏文作「gnas」﹞境界﹝《雜集論述記》卷六雲「『漏處所』者,漏所依根。
『漏境界』者,漏所緣法。
若根、若境、若諸煩惱,皆名有漏,互增長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不放逸者,謂放逸對治。
即是無貪乃至精進,名不放逸。
若依無貪等能斷除諸不善法,及能修習彼能對治所有善法,即此無貪等,名爲不放逸。
由是,放逸對治爲性;由放逸與此相違故。
此以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藏文爲「phunsumtshogspa/」﹞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不放逸?謂放逸對治依止無貪,乃至精進舍諸不善,修彼對治諸善法」中,言「放逸」者,謂由此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法能爲減退。
「不放逸」者,謂能斷除煩惱,且能修彼對治善法,是故顯示不放逸爲放逸對治。
言「無貪乃至精進」者,謂取其具有精進之無貪、無瞋、無癡。
「依此諸無貪等乃至精進」者,即由所依並具有能依,斷除不善法。
由此顯示,一切無貪等爲不放逸。
「諸不善法」者,當知即有漏及漏所依諸境界。
「斷除」者,謂以除遣、製伏,拔除種子爲體。
「諸境」者,由永斷故斷。
言「彼對治」者,謂諸不善法之能對治,彼等即一切有漏善及無漏。
「修」者,謂能修習彼等,即能數數現前。
如是依具有精進、無貪等,斷除諸不善法,並修習彼對治諸善法故,于具有以上精進之無貪等,假立爲不放逸,由此即顯于具有所依或具有因,假立爲不放逸。
此以能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爲業。
世間福德者,謂護得殊勝諸有及受用。
出世間福德者,謂證得聲聞等菩提。
【論文】
六?六四 謂即四法,于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
非別有體,無異相故;于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疏翼】
第六解「不放逸」中,第二廣。
【述記?卷叁十四】
下、廣有二︰初、廢立[119],後、問答辨。
此初也[120]。
此非別有體。
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
「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論文】
六?六五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疏翼】
第一廢立中,第二廢餘。
【述記?卷叁十四】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
何謂爲「劣」?此四法中,叁法爲「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廢立訖。
【論文】
六?六六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問答辨。
【述記?卷叁十四】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叁、答,四、難,五、征,六、釋。
順正理等外人[121]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爲體?
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
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爲難。
【論文】
六?六七 防、修,何異精進、叁根?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二質。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次質,此質也。
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文】
六?六八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叁外人答。
【述記?卷叁十四】
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爲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文】
六?六九 此應複待餘,便有無窮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四難。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複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
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
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文】
六?七○ 勤謂遍策,根但爲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征。
【述記?卷叁十四】
外人征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叁根但能爲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文】
六?七一 汝防、修用,其相雲何?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征。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七二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疏翼】
第二問答釋中,第六釋。
于中分叁︰一、釋無別體,二、釋別用別體,叁、結用不離體。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叁根。
「依」,謂依處,「持」令增長。
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
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文】
六?七叁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疏翼】
第六釋中,第二釋別用別體。
【述記?卷叁十四】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
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文】
六?七四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疏翼】
第六釋中,第叁結無別體。
【述記?卷叁十四】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爲首,等餘叁法,不以精進爲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爲首[122],故從近而結也。
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訖。
【論文】
六?七五 雲何行舍?精進、叁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爲性;對治掉舉,靜住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
即第十一頌第四句前二字。
文分爲二︰一、略解,二、廣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行」者,行蘊。
行蘊中「舍」,簡受蘊中舍,故置「行」言,非謂行[123]也。
亦以四法爲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爲業」。
【疏翼】
《顯揚》卷一雲︰
舍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爲體;依此舍故,得心平等、得心正直、心無發動,斷發動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舍爲業。
由不放逸除遣染汙,由彼舍故,于已除遣不染汙住。
如經說:爲除貪、憂,心依上舍。
《對法》卷一雲︰
舍﹝藏文作「btavsboms/」﹞者,謂依止正勤﹝藏文作「具有勤故」﹞、無貪、瞋、癡,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藏文作「semsrnaldu”dugpabid/」﹞、心無功用住性爲體,不容雜染所依爲業。
「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舍差別。
所以者何?由舍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
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藏文作「”jugpa/」﹞故,次複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于諸雜染無怯慮﹝藏文作「dogspamedpa/」﹞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梵藏文第十一頌第叁句末「不放逸」後,有「俱」字,在第四句頌,便略無「行舍」。
因此,解「不放逸」前,先解「俱」字,即指「行舍」,較漢譯多一段文。
﹞不放逸俱者,謂由與不放逸俱故,說爲「不放逸俱」。
此俱義爲何?謂即是行舍。
何以故?由一律是善性故,此中適說一切善分故,非如信等現前說故,除此更無別善數故。
即知此所俱者,乃說行舍。
﹝此下解不放逸後,解行舍︰,﹞行舍者,謂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藏文作「lhungyisgrubpa/」﹞。
由此叁句顯示行舍初、中、後位。
此中惛沈及掉舉,說名心不平等,由此無故,說爲最初平等性。
從此以後無有造作,不須勵力,隨其所應,由等引心平等續轉,說名心正直性。
于此位中,由修未久故,時虞惛沈掉舉生起,此後由修習勝進故,此所對治分已遠隔故,無複憂虞。
由于能對治惛沈掉舉因,須無奮勉,自然而住故,名爲心無功用住性。
此以不容煩惱及隨煩惱生起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
言「又由此故,于已除遣染汙法中」中,「由此」者,即由舍體。
「染汙法」者,謂具有欲貪等。
若除遣彼,則不複生。
由行舍與染汙住相違返故,決定由此能使欲貪等生起無所依止,是故說彼能除遣。
如是染汙住與行舍住相違返故,說行舍住爲非染汙住。
即由此故,行舍以不容染汙生起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七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舍──平等、正直、無功用住。
初、中、後位,辨舍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舍複令心寂靜而住。
【疏翼】
第七解行舍中,第二廣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
此、初也。
若通對治,亦一切法。
《對法》雲:由舍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
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雲︰由舍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