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染「無怯」[124],後[125]、「無功用」,廣如彼說。
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舍「靜住」,不容雜染。
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舍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
此前、後時,別起勝用。
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
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
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126]。
《對法》第一[127]明通能治一切法[128]也。
【論文】
六?七七 此無別體。
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解廢立。
【述記?卷叁十四】
下、廢立。
然今此舍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
何以故?若「能令寂靜」爲舍,即四法之能。
若所令寂靜名舍,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靜爲舍,故體即四法。
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
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129]。
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
《對法》第十及《顯揚》雲︰如契經說爲除貪、憂,心依上[130]舍。
此據離欲或無漏相語。
以憂根俱,亦有舍也[131]。
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
《對法》第十「七覺[132]」支中說故[133],唯約無漏。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訖。
【論文】
六?七八 雲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無瞋爲性;能對治害,悲愍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八解「不害」。
于中有叁︰一、總舉,二、別解,叁、破別有體。
此總舉也。
【述記?卷叁十四】
此、總舉已[134]。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不害者,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悲哀恻怆,愍物爲體。
能斷害障爲業。
如前,乃至﹝如「信」中雲「能得菩提資糧圓滿,利益自他爲業,能趣善道爲業」﹞增長不害爲業。
如經說由不害故,知彼聰睿,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不害者,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爲體;不損惱爲業。
當知不害,不離無瞋,故亦是假。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不害者,謂害對治。
不由殺縛等,損惱有情故,名爲不害。
由免除福德受損名爲悲愍,所謂福德者,即是安樂,即保持安樂義。
有悲愍者,若他苦時,亦苦隨轉故,此以不損惱爲業。
已說十一善。
【論文】
六?七九 謂即無瞋。
于有情所,不爲損惱,假名不害。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
于中分二︰一、別解假名,二、解別立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于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
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論文】
六?八○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別立義。
于中又二︰一、解粗相別,二、解慈悲二相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于「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
明害損物,不爲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
既爾,如诃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
故知此中且約「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衆生之「苦」,即是悲也。
故《顯揚》第四雲︰慈以無瞋爲性[135],悲以不害爲性。
今此二翻約「粗相」別。
【論文】
六?八一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
爲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疏翼】
第二解別立義中,第二解慈悲二相別。
【述記?卷叁十四】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
「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爲體[136],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
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于無貪等上建立?
答︰爲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137]等,亦以無貪爲性[138],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爲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耶?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于聖人身,佛爲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
爲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四雲:喜是不嫉[139],何故不立[140]爲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疏翼】
以上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六?八二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叁破別有體。
于中分四︰一、外人標宗,二、問,叁、答,四、結破。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141]。
【論文】
六?八叁 此相雲何?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二問。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八四 謂不損惱。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叁答。
【述記?卷叁十四】
此、外人答。
【論文】
六?八五 無瞋亦爾,甯別有性?謂于有情,不爲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四結破。
【述記?卷叁十四】
非離無瞋別有自性。
「謂于有情,不爲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
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
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訖。
【論文】
六?八六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疏翼】
第二長行釋善心所中,第叁諸門分別。
于中有二︰一、分門別敘,二、例思餘門。
初分爲十二門︰一、義攝所餘門,二、問答廢立門,叁、征責多少門,四、假實分別門,五、俱起門,六、八識有無門,七、五受俱門,八、別境相應門,九、叁性分別門,十、叁界分別門,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分別門,十二、叁斷分別門。
第一義攝所餘門中分叁︰一、解頌「及」字例餘欣厭等,二、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叁、別釋。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叁十五】
自下第叁、諸門分別。
于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142]雲「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
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
梵雲遮[143]有二義︰一、及,二、等。
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
「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
二、顯十一外心所。
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文】
六?八七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疏翼】
第一義攝所餘門中,第二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
【述記?卷叁十五】
釋不應爲善法所以。
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144]。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145]。
及《大論》五十八[146]、八[147]十九[148]皆具有染名字解之。
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文】
六?八八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疏翼】
第一義攝所餘門中,第二別釋。
于中分九︰一、釋「欣」,二、釋「不忿」等,叁、釋「厭」,四、釋「不悭」等,五、釋「不覆」等,六、釋「不慢」,七、釋「不疑」,八、釋「不散亂」等,九、釋「悔」等不定四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此是「無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
此性非欲,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叁不善根衆名中,不說[149]瞋名欣,貪亦名欣[150]。
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
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
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文】
六?八九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釋「不忿」等。
【述記?卷叁十五】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151],「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
「隨應正翻」,無瞋一分。
彼所治者,瞋之分故。
「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
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
複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152]、不惡說[153]、非不忍[154]、不抵突[155]、不諀訾[156]、無恚[157]尋[158]、無害尋[159]等七法。
【論文】
六?九○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于所厭境,不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叁釋「厭」。
【述記?卷叁十五】
此、即無貪一分,于所厭不染故。
【論文】
六?九一 不悭、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四釋「不悭」等。
【述記?卷叁十五】
翻隨二法──「不悭」、「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160]貪之分故。
「隨應」之言,前「厭」慧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
「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161]。
【論文】
六?九二 不覆、诳、谄,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
于中有二義,此初師義也。
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叁十五】
「不覆」、「不诳」、「不谄」叁法,是二善根一分。
「無貪」即翻「貪分」等故。
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矯[162]、不詐等[163]。
此中不覆所治之覆[164],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
【論文】
六?九叁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五釋「不覆」中,第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叁十五】
論唯說是癡分[165]。
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此教爲證。
此、「唯無癡一分」。
此所治「覆」,《瑜伽》[166]、《對法》[167],皆言癡分,不說爲貪分故[168]。
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教然也。
前解爲勝。
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169]。
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訖。
【論文】
六?九四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
有義:不慢,舍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
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六釋「不慢」。
有叁師說。
【述記?卷叁十五】
上根本惑六中,叁根自有翻,餘叁不翻[170],且翻「不慢」。
叁說可知。
然《對法》[171]解慢──不敬,苦生、爲業[172]。
即此中第叁「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
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叁。
然障于「慚」,如前理可。
【論文】
六?九五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七釋「不疑」。
【述記?卷叁十五】
「不疑」叁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爲體[173],「覺」,即慧也。
五十七[174]雲:簡擇猶豫。
故正簡擇,即是「正見」[175]。
「不疑」,說爲正見少分,亦有此理。
然隨煩惱[176]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
餘十二不翻。
【論文】
六?九六 不散亂,體即正定。
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
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八釋「不散亂」等。
【述記?卷叁十五】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
下有叁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不亂,體即正定。
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
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攝。
不正知或別境慧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
不忘失念,是「正念」。
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叁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叁性,不翻爲善。
欲、勝解,亦爾。
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
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叁性故。
【論文】
六?九七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九釋不定等四。
【述記?卷叁十五】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叁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177]。
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178],「無別翻對」。
唯惡不通叁性法者,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舉。
掉舉相高,舍相靜故,亦得通治。
以掉舉是貪、癡分故。
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叁[179]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
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180]。
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一義攝所餘門訖。
【論文】
六?九八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二問答廢立門。
文分爲五︰一、外問別立不立,二、答相用別者立,叁、答遍六識者立,四、害障悲故立,五、失念等叁不翻所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第二、問答廢立。
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181],十一別翻爲善[182],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文】
六?九九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二答相用別者立。
【述記?卷叁十五】
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爲善。
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183]。
汝何須責?
【論文】
六?一○○ 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叁答遍六識者立。
【述記?卷叁十五】
問︰若爾,此何別用?餘何無用?
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
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根本中慢等七[184],隨惑之中忿等九法[185],唯意識起,流染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染[186]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爲善法。
【論文】
六?一○一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爲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四害障悲故立。
【述記?卷叁十五】
問︰若爾,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叁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悭──雖亦然。
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
叁、「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缺,難以濟生。
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雖在意,與餘不[187]同。
叁義勝餘,故須翻善。
令知此失,故翻立善。
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論文】
六?一○二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五失念等叁不翻所以。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癡分、忘念等叁,何故不翻?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翻,相翻入別境。
善少分故,善中不說。
餘慢等七[188]、忿等九,如前。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二問答廢立門訖。
【論文】
六?一○叁 染、淨相翻,淨甯少染?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叁征責多少門。
文分爲叁︰一、征染多淨少,二、淨勝染劣解,叁、理通事局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第叁、征責多少。
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爲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文】
六?一○四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疏翼】
第叁征責多少門中,第二淨勝染劣解。
【述記?卷叁十五】
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
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189]。
【論文】
六?一○五 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于染、淨,不應齊責。
【疏翼】
第叁征責多少門中,第叁理通事局解。
【述記?卷叁十五】
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于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
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
「迷情」隔于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
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
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二[190],及〈攝事分〉八十九[191]中,有衆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
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
下之八法,或複十法[192],遍染心故,所以說之。
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
此如下隨煩惱中說[193]。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叁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爲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治、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叁征責多少門訖。
【論文】
六?一○六 此十一法,叁是假有。
謂:不放逸、舍,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四假實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第四、假實。
《對法》[194]等[195],五十五[196]亦爾。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197]。
無癡善根無別體家雲︰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慧故。
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慧善性。
非如舍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198]!
[199]若爾,不害例亦如慧[200]!
故今述正[201]。
與《對法》[202]等,同叁假、八實,所以如文。
【論文】
六?一○七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叁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五俱起分別門。
有二師說,文分爲二。
第一師說中,分叁。
【述記?卷叁十五】
此第一師,有叁︰一、標宗,二、立理,叁、引證。
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論文】
六?一○八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舍,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叁十五】
下、立理也。
解七不遍善心。
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
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爲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
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203]。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粗重故。
不障有信及慚愧一。
「不放逸、舍,無漏道時」乃方建立。
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起前法,除緣無相等。
「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204];有漏善時,無不放逸、舍;無想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論文】
六?一○九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
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進、叁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攝衆生時,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叁引證。
【述記?卷叁十五】
以何爲證?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205]。
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決定相應。
由此,決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
雖慚與愧,起別有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
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
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疏翼】
以上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一師說訖。
【論文】
六?一一○ 有義:彼說未爲應理。
推求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疏翼】
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叁十五】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叁、顯正,四、引證,五、解疑。
此初也[206]。
前義不然。
汝言推事未決,有叁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
「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雲︰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文】
六?一一一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二慚愧可俱。
【述記?卷叁十五】
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
「依」于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
前自體[207]中,已成立訖[208]。
【論文】
六?一一二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叁無漏有輕安。
【述記?卷叁十五】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
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爲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名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文】
六?一一叁 若世間道,無舍、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
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四世間道應有舍、不放逸。
【述記?卷叁十五】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舍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
既有「寂靜」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
既知世間道,準散善亦有。
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
是善心故,具四法故。
如出世道。
【論文】
六?一一四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五善心亦有不害俱。
【述記?卷叁十五】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
但說大悲不害爲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
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疏翼】
以上第二師說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六?一一五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二釋難。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
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
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論文】
六?一一六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叁顯正。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如何?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粗重;散位粗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209]。
【論文】
六?一一七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四引證。
【述記?卷叁十五】
以文證者[210],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211]。
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論文】
六?一一八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
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五釋疑。
文分爲叁︰一、總釋,二、異說解疑。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上來是總。
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
除遠加行,餘散善位。
今坐禅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
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叁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212]。
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213]、六十叁卷[214]、《顯揚》第五[215]皆雲: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
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
彼雲:謂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
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文】
六?一一九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
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阙輕安,名不定地。
【疏翼】
第五釋疑中,第二異說解疑,于中分二︰一、欲界何名「不定地」,二、「輕安」何通「一切地」。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不然。
「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系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叁等說:欲界諸心、心所[216],「缺輕安」故,「名不定地」。
不爾,應言缺上界輕安故[217],「名不定地」。
【論文】
六?一二○ 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叁地皆有故。
【疏翼】
第二異說解疑中,第二「輕安」何通「一切地」。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叁地有,何失也?
初禅、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
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于有尋伺等有長短也[218]。
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
後師爲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五俱起分別門訖。
【論文】
六?一二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輕安。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六八識有無門。
于中分二︰一、六七八識有無,二、前五有無。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文】
六?一二二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疏翼】
第六八識有無門中,第二前五有無。
于中有二師義,此即第一師義。
【述記?卷叁十五】
五「無輕安」,體「散動」故。
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
若因、若果,二位皆然[219]!
【論文】
六?一二叁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
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