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成」﹞。
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爲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
又說薩迦耶見五種過失雲︰
問︰薄伽梵﹝于《阿毗達磨大乘經》中﹞觀何過失故,于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藏文作「bdagbsalbarmdzaddo/」﹞?答︰觀彼攝受﹝藏文作「yovssuzinba/」﹞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
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
「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等蘊中,我應無常故。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
所以者何?我于色中不能自在轉故。
「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
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
「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
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
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
[100]「相」字,靈泰《抄》、《秘蘊》、《義演》有,合《義演》牒文,
餘無。
[101]謂《大智度論》卷十五所說。
[102]《大乘義林章》卷十叁〈六十二見章〉雲︰
《大智度論》說身、邊二見以爲根本,有二十句我、我所見,叁世合數,並本二見成六十二。
非此所宗。
《大智度論》雲︰
諸法若有邊、若無邊、若有無邊、若非有無邊,若死後有去、若死後無去、若死後有去無去、若死後非有去非無去。
是身是神﹝即我﹞、身異神異,亦如是,皆不實。
于六十二見中觀諸法,亦皆不實。
[103]「八」字,本論《述記》作「十」,今改。
[104]《大毗婆沙論》卷八原文爲:
或應說六十五︰謂分別緣蘊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
如等隨觀色是我,受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
如受有叁,想、行、識亦爾。
四叁,十二,並觀色是我,總有十叁。
如觀色是我有十叁,受、想、行、識,亦爾,五種十叁爲六十五。
或應說七十二:謂分別緣界我,具行相差別,不分別所起處。
如是等隨觀眼界是我、我有眼界、眼界是我所、我在眼界中。
餘十七界亦爾。
十八界各四,故有七十二。
或應說四百八:謂分別緣處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
如等隨觀眼處,是我色處,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
如色處有叁,餘十處亦爾。
十一種叁,有叁十叁,並觀眼處是我,總有叁十四。
如觀眼處是我,有叁十四,餘十一處亦爾。
十二種叁十四,爲四百八。
或應說九百叁十六︰謂分別緣界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
如等隨觀眼界,是我色界、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
如色界有叁,餘十六界亦爾。
十七種叁有五十一,並觀眼界是我,總有五十二。
十八種五十二,爲九百叁十六。
如是緣蘊行相,界地分別,緣處行相,界地分別,緣界行相,界地分別,若以相續,若以世,若以剎那分別,則有無量薩迦耶見。
此中且說分別緣蘊我,與行相差別,不分別所起處。
故但有二十句薩迦耶見。
如是《大毗婆沙論》從一薩迦耶見至九百叁十六,乃至無量。
[105]《瑜伽》卷五十八雲︰
雲何迷苦有十隨眠?略五取蘊,總名爲苦。
愚夫于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
五句見我,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
[106]《顯揚》卷一。
[107]《樞要》卷下雲︰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準前﹝卷一初﹞計我,略有叁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叁者、與蘊不﹝原作「非」,下一同﹞即不離。
」此句即是初即蘊計我,無後二計。
離蘊,總說而爲一我,蘊別有叁﹝如我有諸色、色屬于我、我在色中﹞,如是我所有十五句。
既說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說蘊爲我所,故無諸句。
然準《瑜伽》第六﹝如雲「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爲即于蘊施設有我?爲于諸蘊中,爲蘊外餘處,爲不屬蘊(藏文作「phuvpomedpajig/」,《顯揚》作「非蘊性」)耶?若即于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谛實常住,不應道理。
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爲常?爲無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爲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
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
若不生起法非法,應諸蘊身(藏文隻作「lus/」,無「諸蘊」),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藏文作「”badmidgospa/」),我常解脫。
若無常者,離蘊體(藏文作「諸行」)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
又于此滅壞,後于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爲,不應道理。
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汙!又我與身不應相應(藏文作「由我與身無相應故」,作上句因),不應道理」﹞,及六十四﹝如雲「又若略說,離彼諸蘊生故、相故,及業用故,別有我性不可得故。
又異彼相,安住諸行所有我性,當知畢竟定無所有。
又彼常性不應道理。
當知如前(卷六)已廣分別」﹞說:離蘊有叁︰一者、異蘊,住在蘊中。
二者、異蘊,住離蘊法中。
叁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
如是叁種,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有四十八句。
說所行相,各有起處。
「緣」謂緣曆、依起、所緣,叁義皆得。
若緣處者,不分別處有四十八。
若分別者,一處有叁十叁我所;一我,合叁十四;十二個叁十四,合成四百八;十二個我見,叁百九十六我所見。
十八界等,隨應當思。
執遍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如下卷九初及《佛地經論》卷七初當知。
[108]《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邊」有二義︰一者、邊側,障中道故。
二者、邊鄙,障勝行故。
[109]四一分常、十六有想見、八無想。
[110]即八非有想非無想論。
[111]《瑜伽》卷五十八雲︰
常見所攝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
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諸沙門、若婆羅門、七事斷論。
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有俱生,唯除即此先世以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
[112]《俱舍論》卷十九雲︰
雲何有問,但應舍置?謂若有問世爲常、無常、亦常亦非常、非常非無常?世爲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如來死後爲有、爲非有、亦有亦非有、非有非非有?爲命者即身、爲命者異身?此問,名爲但應舍置。
[113]如理《義演》雲︰
即次下他界緣中,許緣他地皆緣他我。
彼起斷常等。
如下自說。
[114]《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dgu”ibdagpo/」﹞、釋、梵,及餘物類爲常,爲恒,無有變易。
如是邪見,亦迷苦谛。
[115]如本論卷六雲︰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116]《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叁〈六十二見章〉初。
[117]本論卷六雲︰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爲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六十二見章〉雲︰
見起所因者,《瑜伽論》﹝卷八十七﹞說︰「謂彼一切,薩迦耶見以爲因緣。
」因緣雖有,或親,或疏。
親依我見,諸見方起,不爾,便非邊見所攝。
由親依故,說爲邊見;疏相依者,說爲邪見,緣梵王常等,有邪見故。
[118]該經卷上初隻略及。
[119]十四卷全。
[120]「梵動品」,梵文爲「brahmajala-sutta」。
[121]謂《大毗婆沙論》一百九十九卷中至二百卷終。
[122]謂《瑜伽》第六、第七全,《顯揚》卷九、卷十全,同說「十六異
論」。
[123]「見趣」,藏文《對法》作「ltabargtogspa/」。
[124]《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有文同此。
[125]《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一、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叁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計轉變,或隱顯故。
轉變論者作如是執︰乳變爲酪、種變爲芽、薪變爲灰,如是等類,若續而有者,皆是彼所轉變。
非彼法滅有此法生,故一切法自性常住。
隱顯論者作如是執︰諸法自性或隱,或顯。
彼見此處先有如是形顯分量大地、洲渚、妙高山王、餘山、大海、諸樹等壞,後于此處複有如是形顯分量大地等成。
便作是念︰彼于中間不可見者,非性壞滅。
然壞劫時,彼性潛隱。
至成劫位,彼性複顯。
又七士身﹝卷一百九十八雲「謂地、水、火、風、及苦、樂、命。
此七士身非作。
乃至如伊師迦(梵文「yasti」,木或山堅固難壞)安住不動」﹞常無轉動,互不相觸,命不可害,故作是念︰我及所憶,二俱是常,由斯便見我及世間俱是常住。
[126]《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二、由能憶一生,或二,或叁乃至百千生事。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計轉變及隱顯故。
……
問︰此與第一義有何異?答︰前雖憶多,而于能憶諸生無間未得自在。
今雖憶少,而于能憶諸生無間已得自在。
[127]《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叁、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
謂見死有諸蘊,無間中有現前,複見中有諸蘊無間生有現前,又見生有諸蘊無間本有現前。
本有諸蘊分位相續,乃至死有。
譬如水流,燈焰相續。
由不覺知微細生滅,于諸蘊中,遂起常想。
故便執我、世間俱常。
或計轉變或隱顯故,如刀于鞘、蛇于其穴、人于暗室、入出隱顯,故作是念︰我及所見,二俱是常。
由斯便見我及世間,俱是常住。
[128]《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四、由尋伺不如實知,謂我世間俱是常住。
彼作是念︰有法常有,無法恒無,無不可生,有不可滅。
彼執因果從無始來,性唯是一,無滅、無起,故是前際分別見攝。
彼若執色以爲我者,由見顯形恒相似故,便執爲常;若執心等以爲我者,由心等法無間生故,相似生故,恒時生故,不能了知細生滅故,能憶往昔所更事故,前後事業互相似故,他不疑故,便執爲常。
彼由如是虛妄尋伺,執我世間俱是常住。
如是四種前際分別執遍常論,由劫,及生、死、生尋伺,四事而起。
[129]謂宿住隨念通。
[130]同彼論。
[131]謂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132]《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爲:
大種無常,心是常住。
或翻此說,心是無常,大種常住。
[133]彼論原作「或生此間」。
[134]便作是執。
[135]彼論無「信其所言」四字。
[136]《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常。
[137]《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從戲忘天殁,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是執︰彼天諸有,不忘失念者,在彼常住。
我等先由極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
[138]《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從意憤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便作是執︰彼天諸有,不極意憤,角眼相視,在彼常住。
我等先由意極相憤,角眼相視,從彼處沒,故是無常。
[139]如本論《述記》卷二十六雲︰
「戲忘天等」,「等」瞋恚天,總言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
但樂、憎者,……若準《瑜伽》﹝卷五﹞,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有說彼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叁十叁天。
[140]即人、法二我見。
[141]「前」,《演秘》牒釋,依「何」字本,並謂有作「前」,或「四」
字本,應從多本。
《義演》從「前」字本。
[142]「見」字,《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初原作「種」。
[143]原作「謂彼外道」。
[144]具意:執餘四蘊以爲我所,彼所執我以色爲性。
[145]原無「我」字。
[146]「想」字下,原文有「說名爲想。
此有色我,有彼想故」。
[147]《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此處有:
以執四蘊爲我所故。
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後有想。
[148]「故」字,原作「建」。
[149]《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此處作:
依第二見,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
謂彼外道……
[150]原無「蘊」字。
[151]「我」字下,《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有:
執無色爲我,執色或餘無色蘊爲我所。
謂若除想,執餘叁蘊總別爲我,即執想、色蘊爲我所。
若執想蘊爲我,即執餘蘊爲我所。
[152]謂如彼《大毗婆沙論》二百下文應知。
[153]《大毗婆沙論》卷二百:
建立第叁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論。
謂彼外道執色無色爲我,如谛語外道﹝梵文爲「satya-vadin」﹞等總于五蘊起一我想。
由彼各別分別諸蘊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醋、鹹、辛、苦、淡,無總實有一味可得。
彼于諸蘊起一想已,總執爲我。
彼所執我,以色無色爲性故,名亦有色亦無色。
……以執自身諸蘊爲我,執他諸蘊爲我所故。
有餘外道于有色我見過失已,依無色我而住;于無色我見過失已,複依有色我而住。
彼諸外道我見未斷,雖執有我,而不決定說所執我唯是有色,或唯是無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死後有想。
[154]《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
[155]《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彼作是念︰我雖實有,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
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俱有過失,故作是說︰此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
餘如前說。
[156]《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體有分限。
或在身中,如指節量,光明熾盛或在身中,稱身形量,內外明徹。
如說︰我、我形相端嚴,光明熾盛,清淨第一。
喬答摩尊甯說無我?若執非色爲我,亦有分限。
以非色法所依所緣有分限故,亦名有邊。
彼依尋伺起如是執。
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未得遍處定。
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有邊,死後有想。
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157]謂無色界有色。
[158]如《明論》說︰
有我士夫,其量廣大邊際難測,光色如日。
諸冥暗者,雖住其側,而不能見。
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
異此,更無越度理趣。
又如有說︰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無邊。
若執無色爲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終不能燒;若不至刀,終不能割;若不至水,終不能爛;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終不能取無邊分量。
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已得遍處定。
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無邊,死後有想。
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
[159]《瑜伽》卷六原文作: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藏文作「若于有色、非有色,均見少者」﹞,彼計﹝《顯揚》及藏文俱作「見」﹞有邊。
若見彼無量者,彼計有﹝藏文無「有」字,可刪﹞無邊。
若複遍見,而色分﹝「分」,藏文作「was」﹞少,非色分無量,或色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計亦有邊亦無邊。
若爲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
或計解脫之我﹝藏文隻作「解脫」﹞,遠離二種。
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隨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
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邊;身若無量﹝《述記》原衍「等」字,今略﹞,我亦無邊﹝《述記》原作「量」今改﹞。
[160]《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若執無色爲我,彼作是念︰若隨有量所依所緣,我即有邊;若隨無量所依所緣,我即無邊。
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
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
[161]《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論者,即遮第叁。
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62]原作「依想受異,故作是說」。
[163]「少」字,原作「小」。
[164]原無「純」字。
[165]原無「純」字。
[166]《大毗婆沙論》卷二百此段原作:
我有一想者,謂在前叁無色。
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
我有種種想者,謂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由彼諸想六門四門轉故,及緣種種境故,名「種種想」。
依尋伺者我,亦有差別︰謂有一種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種種工巧智者,名「有種種想」。
我有小想者,謂執少色爲我,或執少無色爲我。
若執少色爲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彼執想爲我所。
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
我與彼合,名有小想。
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167]《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叁無色。
若執少無色爲我,彼或執受爲我,想爲我所。
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
我與彼合,名「有小想」。
執行﹝蘊﹞爲我,執識﹝蘊﹞爲我亦爾。
若執想爲我,彼想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
彼執小想爲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
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168]《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我有無量想者,謂執無量色爲我,或執無量無色。
若執無量色爲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
彼執想爲我所,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
我與彼合,名「有無量想」。
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169]《大毗婆沙論》卷二百此段原文作: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70]《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純有樂者,謂在前叁靜慮。
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叁靜慮,恒時受樂。
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意︰我純有樂。
諸尋伺者,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樂。
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1]《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我純有苦者,謂在地獄。
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在地獄,恒時受苦,複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苦。
諸尋伺者,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苦,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2]《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有苦有樂者,謂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
諸得定者,天眼通見彼有情苦樂雜受。
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
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有時與苦具合,有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3]《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無苦無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乃至無所有處,彼得定者,知彼有情無苦無樂。
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無苦無樂。
諸尋伺者作如是念︰我體是常,不明了轉;雖有暫時苦樂相應,而彼是客,我非有彼。
此十六種後際分別諸有想論,依前所說十六事起。
[174]原作「八無想論」。
[175]《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一、執我有色,死後無想。
謂彼執色爲我,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色,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
諸尋伺者執色爲我,見有風洴、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
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6]《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執我無色,死後無想,彼執命根爲我,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
便作是念︰我無色,死後無想。
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
諸尋伺者執命根爲我,見有風洴、熟眠、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無色,亦無想。
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有尋伺者除想,執餘﹝受、行、識﹞叁蘊爲我,亦容執我無色,死後無想。
[177]《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謂彼執色、命根爲我,彼于此二起一我想。
由彼各別分別此二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等,不得總味。
彼執此二爲一我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
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
諸尋伺者執色、命根爲我,見有風洴、熟睡、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無色,而全無想。
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有尋伺者除想,執餘﹝色、受、行、識﹞四蘊爲我,亦容執我亦有色無色,死後無想。
[178]「無別有物」下,原文有:
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
[179]《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作: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謂若執色爲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
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遍在身中,稱身形量。
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邊,死後無想。
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
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見有風洴,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0]《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謂若執色爲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亦遍一切處。
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無邊,死後無想。
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
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見有風洴,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1]《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彼執色我,或卷,或舒。
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亦如身色,或卷,或舒。
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
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2]《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即遮第叁,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
如是八種後際分別諸無想論,依前所說八種事起。
[183]原作「八非有想非無想論」。
[184]原作「謂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
[185]《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謂尋伺者,執色爲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
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非得彼定,可有此執。
所以者何?要已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可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爲我。
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所依。
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
謂生欲色界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非想非非想諸蘊爲我。
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
如說有髻人,而人體非髻。
彼雖不執色爲我所,而所執我,未離色身。
乃至命終猶隨身故,說我有色。
彼由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在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
[186]《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謂得彼定者,執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爲我,或爲我所。
彼所執我無色爲性,或有無色,故名無色我。
彼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乃至廣說。
[187]「非」字,《義演》謂應作「依」,非是。
[188]《大毗婆沙論》此處有:
又此一切,皆容執非想非非想處四無色蘊爲我、我所。
[189]「短」字,原作「促」。
[190]謂總四蘊爲所緣。
[191]原作「執我亦有邊亦無邊」。
[192]《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即遮第叁,爲此第四。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叁門異說,如前應知。
此中一切皆由所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在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
諸尋伺者,及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執色無色爲我,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如是八種後際分別非有想非無想論,依前所說八事而起。
問︰何故無想論及非有想非無想論中,不說我有一想等八耶?若亦說者,一切皆應名有想論,以有想受者非無想等故。
如是一切有想論說死後故,皆是後際分別見攝。
[193]《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一、作如是念︰此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爲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
後見此生受胎爲初,死時爲後,便作是念︰我受胎時本無而有,若至死位,有已還無,名善斷滅。
[194]《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作是念:此我欲界天,死後斷滅,畢竟無有。
齊此,名爲我正斷滅。
後作是念︰我既不因産門而生,本無而有,有已還無,如彗星等,名善斷滅。
[195]《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叁、作是念︰此我色界天,死後斷滅,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
彼作是念︰我既不因産門而生,本無而有;由等至力,有已還滅,名善斷滅。
或有說者︰此叁斷見,皆緣已離初靜慮染有情而起。
彼斷見者雖已得定,而未能離初靜慮染。
所發天眼唯見下地前叁有情既命終已,皆生上地。
所受中有,生有等身,非彼境界,便作是念︰得靜慮者既命終已,悉皆斷滅。
[196]即識無邊處天。
[197]《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續雲:
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
[198]《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爲:
如是七種後際分別諸斷滅論,依前所說七事而起。
如是七種,皆說死後,故是後際分別見攝。
[199]見《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
[200]《續藏》雲︰「中」下當增一「常」字。
讀之,乃《續藏》誤計。
[201]「養」字,原作「樂」,《大毗婆沙論》卷二百亦然。
今依《瑜伽》
卷八改。
藏文《瑜伽》、《雜集》均作「mchodsbyin/」。
《續藏》注雲:《瑜伽》作「養」。
[202]「作用」二字,《顯揚》卷一作「功用」,藏文作「byedpa/」。
[203]「無化生有情」,藏文作「semscan”byuvbamedpa/」。
[204]即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
誹謗任持﹝藏文作「”debspa/」﹞種子﹝《雜
集論述記》卷七雲「母能任持,父爲種子」﹞作用故,誹謗﹝結生﹞相續作用故﹝《雜集論述記》卷七雲「諸趣中有,名化有情,先業所招,能續後有,故謗無此,名『謗相續』」﹞。
[205]「謗」字,原作「壞」。
[206]「謗事實」,藏文作「yodpa”idvospo/」。
[207]「真」字,天海本作「實」,原文無此字。
[208]見《對法》卷一。
[209]即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
[210]《瑜伽》卷五十八原文:
一切倒見,于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
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
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
謗因、謗用﹝藏文作「byaba/」﹞謗果、壞實事等心執、心持﹝漢譯誤作「增益」,藏文作「semsla”jogpa/」,今據藏文改﹞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
[211]《對法》卷一原文作:
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答︰四是增益見,于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
于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謂于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于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于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
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
[212]如前已引。
[213]如《瑜伽》卷八雲︰
「無有施與、無有愛養、無有祠祀」者,謂由叁種意樂,非撥施與︰一、財物意樂,二、清淨意樂,叁、祀天意樂。
供養火、天,名爲「祠祀」。
又顯非撥戒修所生善,能治所治故,及顯非撥施所生善能治所治故,說如是言︰「無有妙行,無有惡行」。
又顯非撥此﹝戒、修、施﹞叁種善,能治所治所得果故,說如是言︰「無有妙行、惡行二業果,及異熟。
」
又顯非撥流轉依處緣故,說如是言︰「無有此世,無有他世。
」又顯非撥彼所托緣故,及非撥彼種子緣﹝藏文作「de”isabonkyirkyen/」,指紅白﹞故,說如是言︰「無母、無父。
」又顯非撥流轉士夫﹝藏文作「”jugpa”iskyesbu/」,指結生相續識﹞故,說如是言︰「無有化生﹝藏文缺「化生」二字﹞有情。
」又顯非撥流轉對治還滅故,說如是言︰世間無有真﹝藏文無「真」字﹞阿羅漢,乃至廣說。
又《瑜伽》卷五十五亦雲︰
損減事亦有四種︰一、謗因,二、謗果,叁、謗作用,四、謗善事。
當知此中謂無施與,乃至無妙行、惡行,是名「謗因」。
謂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是名「謗果」。
謂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
所以者何?諸士夫用,是此中作用義。
此士夫用﹝藏文作「skyesbu”ibyedpa/」﹞複有四種︰一、往來用,二、持胎藏﹝藏文作「mval/」﹞用,叁、置種子用﹝藏文作「sabon”debspa/」﹞。
若謂世間無阿羅漢等,名「謗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