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緣念住[189]。
「別」亦有二︰一、數別:叁谛有八,一谛有十故[190]。
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谛?
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
《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爲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191]。
此等,與《大論》第八同[192]。
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谛起十惑故。
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
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193]。
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
其別行相,不說有也。
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谛,是數總也。
「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于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叁谛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谛!
應雲︰此執叁谛下煩惱、蘊等,爲二見故。
集、滅、道叁谛,有別行相[194]。
【論文】
六?二四八 別,謂別迷四谛相起。
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谛故。
【疏翼】
第一總別解迷谛數中,第二別迷谛數。
【述記?卷叁十七】
<p,>集、滅、道叁谛,有別行相。
不共無明迷叁谛者,故得成八[195]。
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爲二見,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叁谛。
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叁谛亦有二見,緣叁谛下所起諸惑爲我等故。
然以別緣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196],唯屬苦谛,故不說叁谛有此之二見。
謂總空、非我通四谛,爲總緣谛行,方斷惑故。
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
「屬」言屬著,或言攝屬。
二言皆得。
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于集滅谛,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爲戒取故。
如五十八:除二見外,一一別說[197]。
然《對法》第七[198]、《大論》第八[199],約總迷谛,故十皆迷四谛。
五十八約別迷四谛,故十唯迷苦,八通迷四。
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谛,至迷叁四,名「行相總」。
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別」。
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
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
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以上總解迷谛數[200]。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總別解迷谛數訖。
【論文】
六?二四九 謂疑、叁見,親迷谛理。
【疏翼】
第二別解﹝即第二子門迷谛分別﹞中,第二迷谛行相別。
文分爲二︰一、粗相說,二、委細說。
初中又四︰一、迷苦,二、迷集等,叁、迷滅道,四、結粗相說。
迷苦中又四︰一、明疑叁見,二、明二取,叁、明貪恚慢,四、明二癡。
此迷苦中,初明疑叁見。
【述記?卷叁十七】
問︰此十迷四谛,爲皆是親迷?亦有疏迷者?
爲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201]。
此下即是迷谛行相[202]別,且舉苦谛,「謂疑叁見」等。
「叁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谛理。
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谛理起。
【論文】
六?二五○ 二取執彼叁見、戒禁,及所依蘊,爲勝、爲淨。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二明二取迷。
【述記?卷叁十七】
見、戒二取,執前叁見,及俱時蘊,爲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爲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爲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
此之二取,雖複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文】
六?二五一 于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叁明貪恚慢迷。
【述記?卷叁十七】
于自見,起貪;他見,起瞋;于自、他見,起慢──恃己見,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疏迷。
【論文】
六?二五二 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四明二癡迷。
【述記?卷叁十七】
若此九相應無明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疏迷理。
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
即十中五別起[203],親迷苦理[204]。
五別起,不然[205]。
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無相違失。
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複言十皆迷谛。
此苦谛已。
【疏翼】
以上第一粗相說中,第一迷苦訖。
【論文】
六?二五叁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準苦應知。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二迷集等。
【述記?卷叁十七】
于集、滅、道叁,唯有八中,除二見故[206]。
「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叁谛。
然實有身、邊[207],別迷叁谛,以說八故[208],略而不論。
二取、貪等,準前苦說。
以二見無故,不準[209]親迷[210]。
【論文】
六?二五四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叁迷滅道。
【述記?卷叁十七】
瞋亦親迷滅、道。
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谛理也,由彼親迷二谛[211]起故。
此上,皆與五十八同[212]。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
又以不[213]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于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谛[214]等故[215]。
言迷谛者,必是理故。
前解爲勝,如下忿等,迷谛同故[216]。
【論文】
六?二五五 迷谛親疏,粗相如是。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四結粗相說。
【述記?卷叁十七】
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粗相也。
【疏翼】
以上第二行相別中,第一粗相說訖。
【論文】
六?二五六 委細說者,貪、瞋、慢、叁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疏翼】
第二迷谛行相別中,第二委細說。
【述記?卷叁十七】
疑、叁見、無明,五法親迷谛理,二取疏遠,如前定說。
且苦谛下,貪、瞋、慢叁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疏遠如前說。
若此貪、慢與叁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谛。
慢、貪與我見俱生,于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217]。
瞋與疑俱起,或獨起[218]。
此約數總。
若數別者,除集[219]、滅、道下二見,準前應說。
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谛事。
若叁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
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
由此,不說貪無漏緣。
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220]。
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斷中,第一分別惑訖。
【論文】
六?二五七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谛,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疏翼】
第二別解斷中,第二俱生惑。
于中分二︰一、俱生二見及相應愛等,二、瞋及獨行愛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叁,雖親迷苦谛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谛下二見等別,彼粗行相故。
【論文】
六?二五八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谛觀,故修所斷。
【疏翼】
第二俱生惑中,第二瞋及獨行愛等。
【述記?卷叁十七】
瞋及除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違四谛觀,故修所斷。
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于事,然違谛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221]大門。
有二子門︰一、叁斷[222],二、總別迷谛、迷谛親疏,兼明迷理事。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九叁斷分別﹝兼迷谛總別﹞門訖。
【論文】
六?二五九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述記?卷叁十七】
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223]。
親所緣者,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如下所引,有多論文[224],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225],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行,以不執我故[226]。
此據人執爲論,不據法執。
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
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爲大失[227]!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俱,如前自俱有門說[228]。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爲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爲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除影外,別有所托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229],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230]。
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
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
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231]。
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爲門義勒之[232]。
[233]《瑜伽論》[234]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235]故。
所餘煩惱有事[236]、無事,彼相違故[237]。
以見道惑以見爲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
重緣惑等[238],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
[239]下五十九雲︰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240]。
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241]。
[242]即彼卷下文雲︰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243]。
此文總說,亦不相違[244]。
[245]亦雲︰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246]。
[247]《對法》第五雲︰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
無事者[248],謂前所除[249],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故[250]。
[251]次下文雲︰非有所緣[252],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
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
「有所緣」[253],謂餘所緣境界。
即本質有叁性心、心所。
[254]《對法》第七亦雲︰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255]。
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
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
此之二見爲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
此文盡理,與此[256]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樞要》說[257]。
【論文】
六?二六○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七】
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
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
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258]。
準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爲例。
【論文】
六?二六一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谛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二緣事緣名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七】
自下、第十二大門。
「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
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
「事」者,體也。
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
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
或複「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
此如五十八[259]、五十九[260]、《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261]。
【論文】
六?二六二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叁餘門思準。
【述記?卷叁十七末】
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262]。
【疏翼】
以上第一大段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叁第十二頌上半辨煩惱位訖。
--------------------------------------------------------------------------------
[1]第七「叁界分別門」有叁子門:一、瞋唯欲界門,二、上下相起門,
叁、上下緣別門。
第九「叁斷分別門」有二子門︰一、非非所斷門,二、迷谛總別門。
[2]如理《義演》雲︰
「鈍四」者,謂貪、瞋、癡、慢。
「利二」者,謂身、邊二見。
[3]《顯揚》謂:從貪乃至邊執見,皆「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而從邪
見至疑,則「唯分別起」。
《瑜伽》謂:從薩迦耶見﹝除邪見、見取、戒禁,及疑﹞,乃至癡、慢,均不但「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叁種共緣得起,並「由任運失念」而起。
[4]「自分別」,即「不如理作意」。
[5]「六」字,本論《述記》作「八」,今改。
如《瑜伽》卷八十六雲︰
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于彼涅槃,由驚恐﹝藏文作「yovssuyichadpa/」﹞,故其心退還︰一、由于此欲不善串習﹝藏文作「legsparbyavba/」﹞,未到究竟故。
二、于作意時,由彼因緣﹝藏文作「rgyudebidkyis/」﹞,念忘失故。
又此忍欲﹝藏文作「bzodpa/」﹞未串習故,當爾之時,于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藏文作「bdaggibdag/」﹞當何所在;尋求我行﹝藏文作「bdagyovssutsholba”irnampas/」﹞,微細俱行,障礙而轉。
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
彼由如是隨逐﹝之﹞身見爲依止故,發生變異隨轉﹝藏文作「rnampar”gyurbadavrjessu”bravba”i/」﹞之識,由驚恐故,于彼寂滅,其心退還。
[6]「四」字,本論《述記》作「叁」,今改。
如《對法》卷四雲︰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
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藏文作「skragpa/」﹞:今者我我﹝藏文作「va”ibdag/」﹞爲何所在?
[7]如《對法》卷七雲︰
俱生邊執見者,謂斷見所攝。
由此見故,于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藏文作「yovssuyichadpa/」﹞:我我﹝藏文作「bdaggibdag/」﹞今者何所在耶﹝藏文作「gavyin/」﹞?
[8]「類」字,天海本引異本作「引」。
[9]《瑜伽》卷八十六、《對法》卷四、卷七。
[10]具意應雲:以教成者,故《顯揚》等諸論皆說類教也。
[11]即亦有任運失念而起。
[12]《顯揚》卷一、《瑜伽》卷八。
[13]如《對法》卷六雲︰
相應者,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
餘皆得相應,何故貪不與瞋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轉故。
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于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
餘得相應者,與餘慢等不相違故。
[14]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貪、瞋互相無。
此或與慢、見。
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
如染愛,憎恚亦爾。
[15]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16]此叁文大同,異如前卷四,及下文會。
[17]如本論卷六雲︰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
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18]「六」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19]謂貪與慢相應之說同。
[20]謂《對法》卷六,及《瑜伽》卷五十五。
[21]謂《瑜伽》卷五十八。
[22]《續藏》注雲︰古本有「其七卷」叁字,本論《述記》則見卷二十
七。
[23]如本論卷四雲︰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甯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粗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本論《述記》卷二十七更益隨轉理門、真實理門一義爲五,而會兩文,並雲︰
或複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
[24]見《瑜伽》卷五十五。
[25]《對法》卷六雲︰
如貪,瞋亦爾。
瞋不與貪、慢、見相應。
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舉,及能推求。
與餘相應,如理應知。
[26]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27]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
如染愛,憎恚亦爾。
[28]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29]同注二十六。
[30]「六」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31]《對法》卷六雲︰
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于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
餘得相應者,與餘慢等不相違故。
[32]《對法》卷六雲:
謂瞋不與貪、慢、見相應。
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舉及能推求。
[33]見《瑜伽》卷五十五、五十八。
前文謂憎恚同染愛,或時高舉,或
時推求。
後文謂五見以自性故,互不相應,貪、恚、慢、疑,四相違故,不相應,此外無不相應。
[34]謂「受俱門」。
[35]《對法》卷六雲:
見不與瞋、疑相應。
又雲︰
謂瞋不與貪、慢、見相應。
[36]《瑜伽》卷五十五謂:憎恚同染愛,或時高舉,或時推求。
[37]即《對法》卷六雲︰
慢不與瞋、疑相應。
《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38]即《對法》卷六雲︰
慢不與瞋、疑相應。
不遮餘惑──《瑜伽》卷五十五雲︰
慢之與見,或更相應。
謂高舉時,複邪推構。
《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亦不遮餘。
[39]「別明」二字,《續藏》注所引古本無此二字。
[40]如本論卷六雲︰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41]本論卷六原作:
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42]《對法》卷六雲︰
疑不與貪、慢、見相應。
《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雲︰
此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
自性、自性不相應故。
[43]《瑜伽》卷五十八文,如注四十二所引。
[44]本論卷四雲︰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又雲︰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爲二。
[45]《對法》卷六雲︰
無明有二︰一、一切煩惱相應無明,二、不共無明。
不共無明者,謂于谛無智。
《瑜伽》卷五十五雲︰
無明與一切。
《瑜伽》卷五十八謂五見「互不相應」,貪、恚、慢、疑四者「互不
相應」,其餘不遮。
[46]即本論卷叁初、卷四後。
卷叁雲︰
﹝藏識﹞善、染汙等,亦不相應。
本論卷四雲︰
﹝第七識﹞與根本四煩惱相應。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慢,並我見、我愛。
」
[47]本論卷五雲︰
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十煩惱,七唯意地。
[48]《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瞋、無明亦通五識。
[49]《對法》卷七原文作:
慢、見、疑,于一切處唯在意識身。
由彼于稱量﹝藏文作「yovssu”jalba/」﹞等門轉故。
[50]今明「初、實義」第一「明貪瞋癡」中,第一標宗也。
[51]如《對法》第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
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
于第叁靜慮,與樂、舍相應。
以上,唯與舍相應。
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貪﹝漢譯抄誤,作「處」,今依藏文改。
下一同。
即「”dodchagsthamscad/」﹞于相續末位﹝藏文作「斷位」﹞,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藏文略無此語﹞,由此欣﹝藏文作「dga”ba」﹞行轉故。
瞋與苦、憂、舍相應。
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藏文作「第六意地」﹞;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戚﹝藏文作「dmanpa」﹞行轉故。
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戚行﹝藏文無此十一字﹞。
與舍相應者,于一切貪﹝漢譯亦作「處」﹞,如前說。
[52]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樂、喜、舍相應,恚、苦、憂、舍相應。
……無明,一切五根相應。
[53]「八」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即五十八續作解釋。
[54]《瑜伽》卷五十八下文雲:
其餘深細,後﹝卷五十九初﹞當廣說。
[55]「理」字,《續藏》注雲︰古本無。
[56]「此」,謂「多分相應道理」。
[57]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問︰是諸煩惱幾與樂受相應,乃至幾與舍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
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
[58]《瑜伽》五十九續雲︰
不﹝藏文無﹞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于一時,樂、喜相應,或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與舍相應﹝藏文均作「能相應」,下同﹞。
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于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于樂受不會遇﹝藏文作「maphrad/」﹞、非會遇﹝藏文作「phradparmagyur/」﹞,若乖離﹝藏文作「bral/」﹞、非和合﹝藏文作「ldanparmagyurpa/」﹞;或于苦受起不會愛,或乖離愛,而現在前,遂于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藏文作「mabral/」﹞、非乖離﹝藏文作「bralbarmagyurpa/」﹞;由是因緣,貪于一時﹝能﹞憂苦相應。
與此相違,喜樂相應。
若于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舍根相應。
恚于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
問︰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藏文作「自內」,即「bdagbidkyi/」,而非「bdagbidkyis/」﹞爲苦逼切身心,遂于內苦﹝藏文作「bdagbidkyisdugbsval/」﹞作意思惟,發恚恨心;或于非愛諸行、有情,及諸法所,作意思惟發恚恨心。
由是故,恚﹝能與﹞憂、苦相應。
問︰恚與喜、樂相應,如何等?答︰如有一于怨家等非愛有情起恚惱﹝藏文亦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