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高舉」﹞故。
《樞要》卷下雲︰
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
[169]如本論卷六雲︰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170]如《瑜伽》卷八十八、五十八。
[171]《樞要》卷下雲︰
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餘如于前皆有。
見、戒二取,理定不得。
除總緣行相,無別能故。
[172]「二見」,即見取、戒禁取。
[173]「等」,謂《對法》卷六。
[174]《瑜伽》卷五十八雲︰
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對法》卷四雲︰
上地諸煩惱不能緣下地爲境,已離彼地欲故。
[175]即非學非無學。
[176]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二﹝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學,以叁種爲義;一﹝具知根﹞無學,以叁種爲義。
[177]「此問也」叁字,《義演》置于「第九、叁斷門」之前。
[178]如《對法》卷叁雲︰
謂不善及有覆無記法是染汙義。
有覆無記者,謂遍行意相應煩惱等﹝《雜集論述記》卷十叁雲「謂等取欲界身、邊二見,及俱有法等」﹞,及色、無色界系諸煩惱等。
[179]如《對法》卷四雲︰
謂分別﹝藏文作「yovssubrtagpa/」﹞所起染汙見、疑、見處﹝藏文作「ltaba”ignas/」﹞、疑處,及于見等所起邪行﹝藏文作「logpar&#378ugspa/」﹞、煩惱、隨煩惱,及見等所發身語意業,並一切惡趣等﹝藏文無「等」字﹞蘊、界、處,是見所斷義。
此中「分別所起染汙見、疑」者,謂聞不正法等爲先所起五見等。
「分別所起」言,爲簡俱生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
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藏文作「va”ibdag/」﹞爲何所在?「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藏文作「與諸見俱起法」﹞,及彼種子。
疑處,亦爾。
「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者,謂依見等門,及緣見等,所起貪等﹝《雜集論述記》卷十四初雲「『依見』,謂爲同類因等生。
」論下文雲︰「謂由彼長養諸種子故,于未來世,即彼種類增勝而生,如是諸法能爲相似增長因故,立同類因」﹞。
[180]如本論卷四末雲︰
如何此﹝第七﹞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
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
[181]如本論卷九雲︰
此﹝加行﹞位菩薩于安立谛、非安立谛,俱學觀察。
爲引當來二種見﹝道﹞故,及伏分別二種障故,非安立谛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又《佛地經論》卷六第叁師解自相共相雲︰
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
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
又《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雲︰
複言︰世尊!入見道時,于此四谛爲頓現觀?爲漸現觀?世尊告曰︰有別道理,名頓現觀;有別道理,名漸現觀。
何別道理,名頓現觀?謂自內證真谛聖智,于真智境非安立義,總相緣故,名頓現觀。
何別道理,名漸現觀?謂初業智及後得智,觀察自相及因果相,由作行相別相緣故,名漸現觀。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斷障章〉雲︰
一剎那中,由加行引,能普遍知,名總相緣。
非一一法,真如妙理而不別知,名爲總相。
[182]「壞」,藏文作「”drespa/」,即雜或總義。
《十地經論》:「不壞」,
藏文作「ma”drespa/」。
[183]《瑜伽》卷五十九原文爲:
複次,見斷煩惱頓斷,非漸。
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谛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
然此現觀與壞緣谛作意相應,是故叁心頓斷一切迷苦谛等見斷煩惱。
修道煩惱,漸次而斷,數數修道方能斷故。
[184]如理《義演》雲︰
雖有九品,以違一真如,或叁心故,以于二種見道中皆頓斷也。
[185]如理《義演》雲︰
意說俱生修道煩惱一起有九品,要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斷及證也。
見道不然,故一時斷。
[186]如理《義演》雲︰
將下地上上品惑,與上地上上品惑總爲一品,乃至欲界下下品,與非想下下品亦爲一品,所以總爲九品。
即總起九無間道、解脫道,而證第四果也。
[187]如理《義演》雲︰
一、迷苦集,二、迷滅道,叁、迷苦滅,四、迷集道,五、迷集滅,六、迷苦道。
[188]如理《義演》雲︰
一、初叁除道,二、後叁除苦,叁、初二及四,四、前叁爲一句。
[189]智周《演秘》雲︰
「壞」,猶雜也。
身、受、心法,二叁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190]《瑜伽》卷五十八雲︰
欲界迷苦有十煩惱;迷集有八,除薩迦耶及邊執見;如迷集谛,滅、道亦爾。
上界諸谛,並除瞋、恚,隨迷次第,如欲界說。
[191]《對法》卷七原文爲:
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藏文作「logparrtogpa/」﹞,是彼因緣﹝藏文作「rgyu/」﹞所依處﹝藏文作「g&#378i”ignas/」﹞故。
所以者何?苦、集二谛,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爲依處。
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
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
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藏文作「mvonpardga”ba/」﹞生死,于清淨法﹝藏文作「rnamparbyavba/」﹞起懸崖想﹝藏文作「g·yavsar”duwes/」﹞,生大怖畏。
又諸外道于滅、道谛,妄起種種顛倒分別﹝藏文在「生大怖畏」後,即說「起顛倒分別,于滅道谛起諸邪行」;並別說「由諸外道起異行相遍計,生起邪行故」﹞。
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192]《瑜伽》卷八雲︰
或分十種︰一、薩迦耶見,二、邊執見,叁、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六、貪,七、恚,八、慢,九、無明,十、疑。
或分一百二十八煩惱,謂即上十煩惱,由迷執十二種谛建立,應知。
何等名爲十二種谛?謂欲界苦谛、集谛,色界苦谛、集谛,無色界苦谛、集谛;欲界增上彼遍智果﹝藏文作「deyovssuwespa”i”brasbu/」﹞,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無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
此中于欲界苦﹝谛﹞、集谛,及于欲界增上滅﹝谛﹞、道谛,具有十煩惱迷執﹝藏文作「logparbsgrubpa/」﹞;于色界苦﹝谛﹞、集谛,及于彼增上滅﹝谛﹞、道谛,除瞋,有餘煩惱迷執;如于色界,于無色界亦爾。
于欲界對治修中,有六煩惱迷執,謂除邪見、見取、戒禁取、疑;于色界對治修中,有五煩惱迷執,謂于上六中,除瞋;如于色界對治中,于無色﹝界﹞對治中,亦爾。
如迷執,障礙﹝藏文作「gribpa/」﹞亦爾。
[193]《瑜伽》卷八于前引文下,說煩惱有六因。
[194]如理《義演》雲︰
即因、集、生、緣,滅、靜、妙、離,道、如、行、出等,非如空無我等也。
《了義燈》卷十四末雲︰
「然迷谛相有總有別。
」《雜心論》﹝卷六初﹞雲︰「下苦,具﹝原作「說」﹞一切。
二行,離叁見。
道,除于二見。
上界不行恚。
」﹝長行解雲︰「『下苦說一切』者,『下苦』,謂欲界苦。
彼一切十使,與見苦相違,故見苦斷。
『二行離叁見』者,除身見、邊見、戒取,餘七使與見集滅相違,故見集滅斷。
『道除于二見』者,除身見、邊見,餘八使與見道相違,故見道斷。
問︰何故身見、邊見,見苦斷,非餘耶?答︰苦處轉故。
果處轉故。
見彼則斷,不遠隨至根(下文雲︰「叁界一切使,舍根相應」),此見不隨根故,初見谛則斷。
問︰何故戒取,見苦見道斷,非集、滅耶?答︰彼處起故。
異學于彼二谛(苦、道)相違,非集、滅。
彼垢處故,于集谛欲。
洗浴處故,于滅谛欲。
若內法者,見苦斷。
外、法者,見道斷。
問︰疑使何故不修道斷?答︰于事不見,故疑。
于事見,故斷,彼方起見故。
無有見,修道斷。
『上界不行恚』者,色、無色界,除恚,餘如欲界說。
彼色界見苦斷,九;見集滅斷,六;見道(谛)斷,七;修道斷,叁;無色界亦如是。
問︰上二界何故無恚耶?答︰彼無有無慚、無愧、悭、嫉、憂、苦性故,寂止養身故,得慈心故,無九惱性故,離不饒益相故,離一向不善故,(無慚、無愧)二果故,是瞋恚。
」﹞
今大乘頌︰欲迷四各十;隨行,叁八種;修六,通行迷;上見,修,除恚。
然迷谛相有總、有別。
總有四句︰一、數總行別,二、行總數別,叁、數總行總,四、數別行別。
數總行別︰谛各有十,各迷自谛,名爲行別。
行總數別者,即前頌中然依一谛緣,迷多谛,名爲行總。
若數行總者,谛各有十,名數總。
行總者,迷二叁谛等,皆名爲總。
二二迷,有六,即有六十。
上二界谛,各除其瞋,六九、五十四,合一百八。
叁界總有一百六十八。
若叁叁合,有四句。
欲有四十,上二界谛各叁十六,合一百一十二。
若四谛合,叁界四谛,有二十八。
若數別行別,即前頌中各迷自谛。
問︰此中依別、行別,從何說迷?
答︰從所緣迷,依、非緣故。
若爾,應是所緣谛惑,何故說依?
答︰因彼生故。
依彼起故。
問︰一百二十八。
依何者立?
答︰依數總行別,並修道惑。
若依餘句,即有增減。
[195]如理《義演》雲︰
意雲︰大科第二、釋別迷﹝谛數﹞。
問︰集谛等叁而有八者,且如餘七,唯別迷叁谛,不爾,以相應無明既是通迷,如何乃迷集等叁谛,而有八耶?
答雲︰不取相應無明,但取不共無明,故得成八。
以相應無明是通迷故,故知別迷據不共說,以不能親迷行相故。
理準如前說別迷,亦據不共獨行無明說,決定如是。
[196]即空、非我二行相。
[197]謂《瑜伽》卷五十八雲:
除二見迷苦外,餘八煩惱集、滅、道,一一別說。
例如說迷集戒禁取雲︰
若于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廣說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餘不廣引。
[198]《對法》卷七雲:
由是十煩惱因緣或所依處,故迷苦、集。
由十煩惱生怖畏,故迷滅、道。
[199]《瑜伽》卷八雲:
由迷執十二種谛,建立一百二十八煩惱。
[200]「以上」等七字,本論《述記》原置于問答文後,今提前。
[201]「謂疑叁見」等。
[202]「相」字,《續藏》注所引古本無。
[203]「起」字下,明曆本、《續藏》、金陵本有「親」字,《義演》牒釋
無。
[204]如理《義演》雲︰
即是疑、身、邊、邪見,及不共無明,名親迷苦理。
[205]如理《義演》雲︰
餘獨頭貪等五法雖別起,有別行相,不能親迷,故雲「不然」。
[206]如理《義演》雲︰
以果處起故。
[207]謂:實有身、邊爲因及所依處。
[208]謂:以多計有漏果法,說八故。
[209]「準」字,《義演》牒釋作「準」,餘多作「唯」。
[210]如理《義演》雲︰
意說以二見,集等叁谛下無故,不準苦谛說言親迷也。
由此故知叁谛下,無身、邊二見。
[211]謂滅、道二谛。
[212]《瑜伽》卷五十八雲:
迷苦有十迷,餘叁谛,各有八。
[213]「不」字,《續藏》注引一本作「亦」。
[214]《疏翼》作「迷滅谛瞋」,《大正藏》作「瞋迷滅谛」,今依《大正
藏》改。
[215]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
又雲︰
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谛道理應知。
[216]如本卷末雲︰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谛惑生,非親迷滅谛。
行相粗淺,不深取故。
有義:嫉等亦親迷谛,于滅、道等,生嫉等故。
[217]如理《義演》雲︰
意雲︰慢、貪隨滅、道下煩惱後起,唯疏迷故。
[218]如理《義演》雲︰
皆親迷滅道。
[219]「集」字,《義演》釋文中無。
[220]如理《義演》雲︰
意雲︰獨頭起貪緣無漏者,是善法欲,不名彼惑。
若于餘煩惱獨頭起者,亦不了滅、道,故得迷也。
[221]即「叁斷分別」門。
[222]實即見、修二斷。
[223]本論卷二雲︰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224]如《瑜伽》卷五十八、五十九、《對法》卷五、卷七。
[225]「等」,取邊執見。
[226]《對法》卷六原文爲:
「緣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
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所餘煩惱,名「緣有事」。
[227]智周《演秘》雲︰
汝雲我見﹝及其俱法﹞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
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228]如本論卷六雲︰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229]不同于遍計所執,如言實目識外境義。
[230]智周《演秘》雲︰
有義:今不依此。
影外所仗,未必同時。
如先聞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不再以名爲質爲境﹞。
設遠假名﹝而起﹞,但可許說名﹝爲﹞增上緣,何成﹝所緣﹞本質?俱時發影,名爲質故。
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
能诠、所诠,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爲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仗之質。
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卷二初雲「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又雲「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
有宗心生,無不仗質﹝陳那亦爾。
《雜集論述記》卷五雲「依《集量》說:疏所緣緣,一切心生,決定皆有」﹞。
縱緣空華、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爲質生起。
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托,似于真實,故雲「無無本質者」。
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雲「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爲難?又「能诠、所诠、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
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
餘難準斯,得失可悉,無俟言矣。
[231]智周《演秘》雲︰
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如理《義演》雲︰
豈有煩惱親緣無漏耶?
[232]如理《義演》雲︰
如下所引論文勒之,不過七門明有事、無事煩惱︰第一、約《瑜伽》﹝五十八﹞,依見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
第二、依《瑜伽》五十九,約自十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
第叁、即彼卷下文約「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
第四、又雲「無境緣」、「有境緣」,分別有事、無事。
第五、又《對法》第五文,約有事、無事境,分別有事、無事。
第六、以《對法》第五下文,約有所緣、無所緣,分別有事、無事。
第七、《對法》第七,約緣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
然煩惱所緣,皆顛倒虛妄,據其境說,明體有無,故略明有事無事。
雖多門分別,略勒七門,用顯幽旨。
[233]此下爲第一門。
[234]見《瑜伽》卷五十八。
[235]《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
彼所緣事,非成實﹝藏文作「yovssugrubpamayinpa/」﹞故。
[236]《瑜伽》卷五十八又雲︰
所餘煩惱有事﹝藏文作「g&#378idavbcaspa/」﹞、無事,彼相違故。
[237]如理《義演》雲︰
然與彼見惑相違,故名「彼相違」。
[238]如理《義演》雲︰
謂見、戒取,緣煩惱而生,名「重緣惑」。
許合有事,以煩惱有境體故。
[239]此下爲第二門。
[240]《瑜伽》卷五十九原文:
諸見與慢,是無事。
于諸行中,實無有我,而分別轉故。
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
[241]如理《義演》雲︰
謂貪與我見俱時,亦合名緣無事。
以少故,不說緣無事也。
謂貪多分緣有體法起故。
[242]此下爲第叁門。
[243]《瑜伽》卷五十九下文:
叁、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四、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
[244]如理《義演》雲︰
即會五十九「諸見與慢」等文也。
[245]此下第四門。
[246]如理《義演》雲︰
不稱境知,名「無境」也,但緣名故,如上界緣相似。
問︰何故但言「無境緣」,不說有境緣耶?答︰計亦合有,以易,故不說。
[247]此下爲第五門。
[248]即無事境所緣者。
[249]即前所除所緣境界,由彼于我處起故。
藏文作「以我爲依故」。
[250]智周《演秘》雲︰
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
慢、見大同;貪、瞋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
《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
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
《對法》既雲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
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雲不相違。
若文參差,取旨以會。
初五十九,觀文有乖,已如前會。
《對法》第五,理亦有缺。
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
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瞋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大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251]此下爲第六門,即「二十九種差別中第一」。
[252]「非所緣」,藏文作「medpa”idmigspa/」。
[253]「有所緣」,藏文作「yodpa”idmigspa/」。
[254]此下第七門。
[255]《對法》卷四原作:
謂緣無事,及緣有事。
[256]「此」,謂說有質、無質。
[257]《樞要》卷下雲︰
一切有事、無事,叁門如《疏》。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五種︰
一、諸見所緣本無,是無事;餘,名有事。
此見行相本無,決定,餘不決定故。
如《對法》第七﹝同《疏》第七門﹞。
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無事;餘名有事。
諸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
餘必不定。
五十九雲:見、慢名無事;貪、瞋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
《對法》第五同﹝合《疏》第二門第五門﹞。
叁、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道名有事。
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
《瑜伽》五十八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緣﹝原作「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名﹝原無﹞有事﹝無事,彼相違故﹞。
」﹝同《疏》第一門。
﹞
四、除緣現在無爲有體之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餘,名緣有事。
《對法》第五雲︰「﹝一、﹞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餘名有事﹝原作「有所緣」。
同《疏》第六門﹞。
五、本質或無,名緣無事;影像必有,名緣有事。
五十九雲︰「﹝四、﹞無事緣:謂無事煩惱。
」「﹝叁、﹞有事緣:謂有事煩惱。
」與《唯識》同。
﹝合《疏》第叁門、第四門。
﹞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影有,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無質﹞。
影像中有叁︰一、決定執,名無事,謂五見;不執,名有事,謂愛、慢等。
雖亦有執,不決定故。
二、執者名無事;不執者名緣有事。
故見、慢、愛等,皆名無事,餘名有事。
叁、朋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
據實,有、無事,言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各分,二、影像之內,有體、無體別。
如緣過、未等影像、谷響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爲,名緣有事。
然于中義別,更分叁種︰一、決定不決定,二、執不執,叁、朋屬見道修道。
此即五重中,前叁重是。
[258]智周《演秘》雲︰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
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雲何名別?
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
無漏緣惑能、所二緣雖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259]《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即如所說,見、修所斷諸漏煩惱,當知略有五種所緣︰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二、緣見境,叁、緣戒禁境,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五、緣任運堅固﹝藏文作「yeyodpa/」﹞事境。
此中,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戒禁取是緣戒禁境;緣滅、道,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
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故。
修所斷漏,是緣自任運堅固事境。
[260]《瑜伽》卷五十九雲︰
十五、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261]《對法》卷六以相建立所緣緣雲︰
相者,謂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彼既生已,還能執著、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內證此義,是所緣相。
《雜集論述記》卷十五有異解雲︰
「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者,彼雲「義」者,是相分義。
似此,見顯現,以相分不離見分故。
即此顯現相分與見分心、心所作境界,牽生心因。
彼相分既從見分生已,此見分還能執著彼相分爲人法等。
此見分照知相分,名作顯了、內證──此相離見無別體,故名內證。
又解︰是影像義。
似此本質,性、相顯現,能與見分心、心所等作境界,牽生心因。
彼見分既生已,還能執著此相分境。
顯了、內證等,如前解。
此﹝論﹞即以顯現相分爲行相。
雖有此義,若緣無本質法,何所似也?又先未說本質,如何即名爲「此」?故以「義」爲「此」。
然前解非善。
以見分爲行相,義準可知。
今解︰「義」者,總談境界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即似本質。
二、見分:似影像故。
「心、心所」者,若依前解「似」,見、自證分等,皆名心、心所。
若依後解「似」,唯自證分等,名心、心所。
以見分入能似故,或亦有見分變異上解所緣。
心起,帶彼相故。
「生因」者,前解緣義能生心。
後解通真如,一切無本質緣。
彼現生因,謂能緣心。
「執著」者,非量;「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比量也;「內證」者,現量也。
《對法》卷七雲︰
又緣滅道谛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爲境。
由滅、道谛,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
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爲所緣。
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雜集論述記》卷十七雲︰
「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者,依無體用境,故一切唯心。
[262]《瑜伽》卷五十九初雲「一切能發」業,又說煩惱二種差別相中,
第一門差別相雲︰
謂結、縛、隨眠、隨煩惱、纏等。
如《本地分》﹝卷八﹞已說。
如理《義演》雲︰
意說此十煩惱幾有異熟、幾無異熟、幾有漏無漏等,皆任思準。
然七隨眠,與八纏、五蓋相攝者,「七隨眠」者,一、欲愛,二、瞋恚,叁、有愛,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隨眠;「八纏」者,一、無慚,二、無愧,叁、惛沈,四、睡眠,五、掉舉,六、惡作,七、悭,八、嫉;「五蓋」︰一、貪,二、瞋,叁、惛沈、睡眠,四、掉舉惡作,五、疑。
如是煩惱纏縛有情,覆衆善法,隨逐自身,令不得解脫,得纏、蓋、隨眠名。
「相攝」者,撿前十惑以相配攝。
解說根本煩惱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