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40]。
至下當知。
《對法》等論同。
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雲︰彼[41]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42]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爲正。
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43]文爲正。
前惱[44]中亦然,由彼[45]論言「起恚惱心」也。
【疏翼】
《對法》卷一︰
害﹝藏文作「rnampas”tsheba/」﹞者,瞋之一分,無哀﹝藏文作「sbingbrtsemedpa/」﹞、無悲﹝藏文作「sbingrjemedpa/」﹞、無愍﹝藏文作「brtsebamedpa/」﹞爲體;損惱有情﹝藏文無「有情」二字﹞爲業。
《顯揚》卷一雲︰
害者,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恻爲體;能障不害爲業,乃至增長害爲業。
如經說諸有害者,必損惱他。
《五蘊論》雲︰
雲何爲害?謂于諸有情,損惱爲性。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次第同《對法》等,均在「憍」後﹞雲︰
害者,謂于有情,損惱﹝藏文作「tho”tshampa/」﹞爲性,即以殺、縛、捶打、威嚇等種種損惱事,損惱有情。
由此損害心,以殺縛等損惱有情,令生苦憂故,名爲「損惱有情」。
此屬瞋一分,謂于有情,無有悲愍,令心暴戾﹝藏文作「semsrtsubpa/」﹞,而能損惱有情爲業者,是名爲害。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此屬瞋一分,謂無哀、無悲、無愍爲體;當知如次隨其所應,應說自作殺等、使他作,及見聞他作自生隨喜。
【論文】
六?二八五 瞋、害別相,準善應說。
【疏翼】
第九別釋害體業中,第二別辨。
【述記?卷叁十八】
瞋障無瞋,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準善」說。
瞋能斷命,害但[46]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47]。
【疏翼】
以上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九別釋害體業訖。
【論文】
六?二八六 雲何爲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爲性;能障不憍,染依爲業。
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
此亦貪愛一分爲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十別釋憍體業。
【述記?卷叁十八】
憍中「于自盛事」者,《顯揚》雲︰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48]。
《對法》雲:隨一榮之事,謂長壽相等[49]。
即是此興盛事也。
問︰然己聞、思,或己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答︰聖者不緣己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于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
後解爲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
《顯揚》雖複引經[50],及《對法》[51]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
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傲」逸爲性,而恃之也。
「醉」者,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對法》雲:一切煩惱等所依故。
「不憍」者,即無貪也。
然《對法》中言「一分[52]」者,必彼體也,攬彼成故。
「分」者,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
如放逸[53]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爲依,亦瞋等爲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
【疏翼】
以上第二束爲叁位門中,第一辨十小隨煩惱位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害」前﹞雲︰
憍者,謂于自榮盛事,深生染著、醉傲﹝藏文作「rabtudga”ba/」;《廣五蘊論》譯爲「悅豫」﹞,心恃〔藏文作「semsyovssu”dzinpa/」﹞爲性。
謂種姓、無病、年少、力、色、自在﹝藏文作「phyugpa/」;即權勢﹞、慧敏﹝藏文作「blo/」﹞、聰睿﹝藏文作「yidg&#378uvspa/」﹞等最勝,名「自榮盛事」。
「醉傲」者,謂殊勝喜悅。
即由此增上喜悅,令心無自在轉故,此等爲彼之增上力用,當爲所恃,是故說名「心恃」。
此以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此中若略說,即以殊勝喜悅相應貪愛爲行相,名之爲憍。
【論文】
六?二八七 雲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爲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爲業。
謂于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疏翼】
第二束爲叁位門中,第二辨中隨煩惱位。
文分爲二中,第一別解,于中依次又二︰一、別解無慚體業,二、別解無愧體業。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下、辨中隨惑。
有二︰初、別解,後、總釋。
別釋爲二,皆有略、廣。
此返慚相,應準前說[54]。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無慚者,謂于自及法二種增上,不恥過惡爲體;能障慚爲業,乃至﹝中間略去「能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損害自他爲業、能趣惡道爲業」﹞增長無慚爲業。
如經說不慚所慚──無慚──生起惡不善法,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無慚者,貪、瞋、癡分,于諸過惡﹝藏文作「khanamathoba/」﹞,不自恥爲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無慚者,謂于所作罪不自羞恥爲性。
即雖正知彼業非是己分,然于作罪,不生羞恥,是名無慚,即是慚所治分。
【論文】
六?二八八 雲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爲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爲業。
謂于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別解無愧體業。
【述記?卷叁十八】
準返善中,愧爲其相[55]。
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56]。
《對法》[57]、《五蘊》雲:自不恥爲無慚。
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58],不相違也。
【疏翼】
以上第二辨中隨煩惱位中,第一別解訖。
《對法》雲︰
無愧者,貪、瞋、癡分,于諸過惡不羞他爲體;業如無慚說。
《五蘊論》同。
前《述記》卷叁十四解雲︰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指不同于慚。
因與慚于善中合解,故緻「別」言﹞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
惡法名他故﹝對慚以自及法增上而言﹞。
《對法》﹝卷一﹞但言「羞他爲體」;《顯揚》﹝卷一﹞即言「依﹝《述記》原作「于」,今改﹞世增上」,即是緣也。
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
于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
或總「輕拒」,或總「暴惡」。
此,皆是愧別相。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無愧者,謂于所作罪,不羞恥他爲性。
即雖如是了知今己若作,與世間及論典相違,然猶造惡,不生羞恥,是名無愧。
即是愧所治分。
此二﹝無慚、無愧﹞,以能作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爲業。
謂于以貪、瞋、癡爲其行相所有惡行,隨其所應,假立爲因。
由貪、瞋二不俱起故,此二無自相續﹝以貪、瞋、癡爲體故﹞。
【論文】
六?二八九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爲體。
【疏翼】
第二辯中隨煩惱中,第二總解。
【述記?卷叁十八】
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叁、明行相,四、釋違文。
此通教也。
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雲︰「不恥」,是此二種「通相」。
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爲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文】
六?二九○ 若執不恥爲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
【述記?卷叁十八】
下、難古。
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叁、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
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59]!
此義不爾。
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60],不同「不恥」,行相無別。
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文】
六?二九一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二不俱生難。
【述記?卷叁十八】
此、不俱生難。
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許有此二並生故[61]。
【論文】
六?二九二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叁非實有難。
【述記?卷叁十八】
次、非實有難。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暖亦然。
【論文】
六?二九叁 若許此二實而別起,複違論說俱遍惡心。
【疏翼】
第二難古師中,第四非遍惡難。
【述記?卷叁十八】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
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複違《瑜伽》五十五[62]等[63]說:
俱遍惡心。
有起不起,非「遍惡」故。
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訖。
【論文】
六?二九四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
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叁明行相。
【述記?卷叁十八】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此、解行相。
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文】
六?二九五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
或即此中拒善崇惡,于己損益,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四釋違文。
于中分二︰一、會釋自他,二、會釋貪等分。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下、釋違文。
于中二解,會諸經違也。
「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64],不益己故。
【論文】
六?二九六 而論說爲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疏翼】
第四釋違文中,第二會釋貪等分。
【述記?卷叁十八】
會相違也。
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爲「癡等流[65]」,以遍依故。
《對法》說爲貪等叁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說爲實有,不言他分[66]。
此文爲正。
【疏翼】
以上第二束爲叁位中,第二釋中隨煩惱位訖。
【論文】
六?二九七 雲何掉舉?令心于境不寂靜爲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爲業。
【疏翼】
第二束爲叁位中,第叁釋大隨煩惱位。
于中依次分八。
此即第一、釋掉舉體業。
文又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
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
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
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于舍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于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
《對法》、《顯揚》皆言違于止品[67],唯此論中,違于舍善。
《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68]。
舍于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爲「障」也。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惛沈」後﹞雲︰
掉舉者,謂心不寂靜爲性。
「寂靜」者,即是止;與此相違,名不寂靜。
此即隨順貪欲,追憶往昔嬉笑、歡樂、戲縱等故,以此爲因,心不寂靜,謂障奢摩他﹝梵文爲「samatha」﹞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此複以隨順貪欲,追憶往昔嬉笑、戲縱等事,屬貪一分,爲心不寂靜因。
【論文】
六?二九八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
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疏翼】
第一釋掉舉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有叁師辨︰一、初師唯貪分說﹝即安慧、德光、地親等說﹞,二、次說依一切染立,叁、第叁師說別有體。
此即初師說。
【述記?卷叁十八】
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
五十五[69]、五十八[70]、《顯揚》[71]、《對法》[72],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
下、以理成。
此複「由憶昔樂事生故」。
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瑩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
又五十五雲:此非遍染故[73]。
言遍染者[74],有別義故,如第四[75]卷會。
【論文】
六?二九九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師說。
文有其叁︰一、破前,二、申正,叁、會違。
今初文也。
此「非唯貪」。
《對法》第六[76]、《瑜伽》五十八[77]說「遍染心」故。
若唯貪分,即不遍故。
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78]已會。
此舉教成。
【論文】
六?叁○○ 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
掉舉離此,無別相故。
【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第二申正。
【述記?卷叁十八】
申正也。
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
《五蘊》[79]、《對法》[80]此說皆同。
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81],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論文】
六?叁○一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爲貪分。
【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第叁會違。
【述記?卷叁十八】
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會違也。
貪愛境界唯掉舉增。
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爲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有。
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師依一切染立訖。
【論文】
六?叁○二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
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叁第叁師說別有體。
【述記?卷叁十八】
第叁師說。
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叁、顯正,四、破第二師。
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
由此故得「遍諸染心」。
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
「如不信」、懈怠,《對法》[82]說爲「癡分」。
《大論》言:是實有[83]。
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他貪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是一分證。
「如不信等」是實有故。
此因不定,亦不遍故[84],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文】
六?叁○叁 而論說爲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疏翼】
第叁第叁師說中,第二會文。
【述記?卷叁十八】
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85],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
彼亦「隨他相說」故。
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
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義:不以爲實。
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合[86]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爲喻[87]。
【論文】
六?叁○四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疏翼】
第叁第叁師說中,第叁申正。
【述記?卷叁十八】
若爾,別相雲何?不靜是共相故。
前來難,通第一師義。
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此申正也。
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文】
六?叁○五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疏翼】
第叁第叁師說中,第四破第二師。
【述記?卷叁十八】
破第二師也。
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于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
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
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一釋掉舉體業訖。
【論文】
六?叁○六 雲何惛沈?令心于境無堪任爲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爲業。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二釋惛沈體業。
文分爲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此乃別障善中輕安[88],通障觀品。
顯過失增,說有二障[89]。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惛沈者,謂依身粗重,甘執不進以爲樂故,令心沈沒爲體;能障毗缽舍那﹝梵文作「vipawyana」﹞爲業,乃至增長惛沈爲業。
如經說:此人生起身、意惛沈。
《對法》卷一雲︰
惛沈者,謂愚癡分,心無堪任﹝藏文作「lassumiruvba/」﹞爲體;障毗缽舍那爲業﹝藏文作「一切煩惱、隨煩惱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掉舉」前﹞雲︰
惛沈者,謂心無堪能、蒙昧﹝藏文作「blovba/」﹞爲性。
即蒙昧事,說之爲蒙昧性。
若與此相應,令心愚鈍,成蒙昧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有「猶如無靈之物」﹞,無有力能了達所緣。
此亦以能作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爲業。
由依癡一分假立故,即屬癡一分,無別有體。
【論文】
六?叁○七 有義:惛沈癡一分攝。
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
【疏翼】
第二釋惛沈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于中有叁師辨︰一、初師唯癡分說,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叁、第叁師說別有體。
此即初師說﹝即安慧、德光、地親等說﹞。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爲證,諸論同故。
以理[90],與癡無別相故。
【論文】
六?叁○八 有義:惛沈非但癡攝。
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沈相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二師。
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
此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