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91],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92]。
【論文】
六?叁○九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中,第二會文。
【述記?卷叁十八】
會論如前[93]。
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訖。
【論文】
六?叁一○ 有義:惛沈別有自性。
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叁師說別有體。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叁師。
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叁、破第二師,四、辨差別[94]。
此初也。
別說有體。
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95],「不信」、懈怠二法爲喻。
【論文】
六?叁一一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疏翼】
第叁師說別有體中,第二會文。
【述記?卷叁十八】
此釋說「名世俗有」所以[96]。
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通第一師文[97]。
【論文】
六?叁一二 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疏翼】
第叁師說別有體中,第叁申正。
【述記?卷叁十八】
通第二師難等,準前應說[98]。
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別相」。
「瞢」,謂瞢舷,即是「惛」義;「重」,謂沈重,即是「沈」義[99]。
此體別相,非「無堪能」,「令俱生法無堪能故」。
【論文】
六?叁一叁 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不應別說障毗缽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疏翼】
第叁師說別有體中,第四破第二師。
【述記?卷叁十八】
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爲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100]。
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101]。
【論文】
六?叁一四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于境,迷暗爲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于境,瞢重爲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
【疏翼】
第叁師說別有體中,第五辨差別。
【述記?卷叁十八】
與癡何別?
下、辨差別。
謂癡于境輕而迷暗。
「暗」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于境不必舷瞢沈重;惛沈于境,舷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于境不必迷暗[102]。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二釋惛沈體業訖。
【論文】
六?叁一五 雲何不信?于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爲性;能障淨信,惰依爲業。
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叁釋不信體業。
【述記?卷叁十八】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
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不信者,謂于有體、有德、有能,心不淨信爲體;障信爲業,乃至增長不信爲業。
如經說若人不住不淨信心,終無退失所有善法,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不信者,謂愚癡分,于諸善法不忍可﹝藏文作「yidmichespa/」﹞,心不清淨﹝藏文作「madadpa/」﹞,心不希望﹝藏文作「mi”dodpa/」﹞爲體;懈怠所依爲業。
「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無有方便加行﹝藏文作「sbyorba/」﹞樂欲﹝藏文作「”dunpa/」﹞。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不信者,謂于業、果、谛、寶中,不深信可以性,即是信所對治分。
信者,謂如次第于實有、具德,及功能中,深忍、心淨,及樂欲爲性。
不信者,謂與此相違,即于實有、具德,及功能中,不深忍、不心淨及不樂欲爲性;懈怠所依爲業。
由此不信,于諸加行無希欲故,說以懈怠所依爲業。
【論文】
六?叁一六 不信叁相,翻信應知。
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爲性。
【疏翼】
第叁釋不信體業中,第二廣釋。
于中有二︰一、辨境及「心穢」,二、辨「不忍」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下廣有叁︰一、辨境,二、辨心穢,叁、釋「不忍」等差別。
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叁相等,返前信說[103]。
【論文】
六?叁一七 由不信故,于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二辨「不忍」等差別。
于中分二︰一、即不信相,二、不信因果。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下解「不忍」等差別也。
「由不信故,于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
前于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104]。
此于「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文】
六?叁一八 若于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疏翼】
第二辨「不忍」等中,第二不信因果。
【述記?卷叁十八】
若于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
若于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爲因果故。
若于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叁釋不信體業訖。
【論文】
六?叁一九 雲何懈怠?于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爲性;能障精進,增染爲業。
謂懈怠者,滋長染故。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四釋懈怠體業。
文分爲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勤怠等差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懈怠者,謂耽著睡眠、倚、臥樂故,怖畏升進、自輕蔑故,心不勉勵爲體;能障發起正勤爲業,乃至增長懈怠爲業。
《對法》卷一雲︰
懈怠者,謂愚癡分,依著睡眠、倚﹝藏文作「sbespa/」﹞、臥﹝藏文作「”phrespa/」﹞爲樂,心不策勵﹝藏文作「misproba/」﹞爲體;障修方便善品﹝藏文作「善品方便」﹞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懈怠者,謂于善等不勇悍﹝藏文作「mvonparmisproba/」﹞爲性。
即是精進所對治分,由癡一分,依著睡眠、倚、臥諸樂,于身、語、意善業,心不勇悍。
此以障善品加行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末雲︰
謂習惡加行,故名懈怠。
餘同《唯識叁十論》。
【論文】
六?叁二○ 于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疏翼】
第四釋懈怠體業中,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
文又分二︰一、勤于染亦是怠,二、勤于無記是欲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惡策勵,亦是怠也。
【論文】
六?叁二一 于無記事而策勤者,于諸善法,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
【疏翼】
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中,第二勤于無記是欲解。
于中分二︰一、因成無體,二、複以喻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于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105]。
【論文】
六?叁二二 如于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疏翼】
第二勤于無記是欲勝解中,第二複以喻成。
【述記?卷叁十八】
此、以喻成。
「于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
但是欲、勝解故。
此[106]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
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
此上二[107]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108]。
《對法》[109]等[110]言,應作分別︰前因[111]已會《論》[112]言癡分等[113]。
《五蘊》[114]同此。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四釋懈怠體業訖。
【論文】
六?叁二叁 雲何放逸?于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爲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爲業。
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五釋放逸體業。
于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縱」,謂縱恣;「蕩」,謂蕩逸。
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疏翼】
如本卷初雲︰
不放逸者,精進、叁根于所斷、修,防、修爲性。
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爲業。
謂即四法于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
非別有體,無異相故。
于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叁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此應複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遍策;根,但爲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雲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
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令不散亂,即是等持。
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
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顯揚》卷一雲︰
放逸者,謂總貪、瞋、癡、懈怠﹝藏文作「lelodavbcaspas/」﹞爲體;由依此故,心不製止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爲業,乃至增長放逸爲業。
如經說:夫放逸者,是生死迹,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放逸者,依止懈怠及貪、瞋、癡,不修善法,于有漏法,心不防護爲體;增惡損﹝藏文作「”gribpa/」﹞善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放逸者,謂依止貪、瞋、癡、懈怠,于貪、瞋、癡等心不防獲,及不修能對治彼所有善法爲性。
即依貪、瞋、癡、懈怠,假立放逸。
此以增惡損善所依爲業。
【論文】
六?叁二四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叁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疏翼】
第五釋放逸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述記?卷叁十八】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叁善根」及「遍策法」。
「遍策法」者,即是精進。
翻善[115],應說此唯是假。
論有成文[116],不勞疑故。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五釋放逸體業訖。
【論文】
六?叁二五 雲何失念?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爲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爲業。
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六釋失念﹝亦作「邪念」或「忘念」﹞體業。
于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由「失念」故,生起「散亂」。
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爲「失念」。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失念者,謂于久所作、所說、所思,若法、若義,染汙不記爲體;障不忘念爲業,乃至增長失念爲業。
如經說:謂失念者,無所能爲,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忘念﹝藏文作「brjedvas/」﹞者,謂煩惱相應念爲體;散亂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失念者,謂染汙念爲性。
言「染汙」者,謂與煩惱相應。
此以散亂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末解五蘊論文雲︰
言「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爲性」者,謂煩惱相應念與煩惱所緣境界非別異故,令心于善不能明記。
【論文】
六?叁二六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疏翼】
第六釋失念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于中有叁師不同義︰一、念一分攝,二、癡一分攝,叁、俱一分攝。
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八】
此初師雲︰此是念一分。
《對法》[117]說:是煩惱相應念[118]故。
《瑜伽論》說:是癡分[119]者,是等流故。
【論文】
六?叁二七 有義:失念,癡一分攝。
《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癡一分攝。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二師說是癡分。
《大論》五十五、五十八[120],皆說此是癡一分故。
《對法》[121]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
因會解名。
【論文】
六?叁二八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
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複說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叁俱一分攝。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叁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122]。
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六釋失念體業訖。
【論文】
六?叁二九 雲何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
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七釋散亂體業。
于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餘文可知。
「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心亂者,謂于所修善心,不喜樂爲依止故,馳散外緣爲體;能障等持爲業,乃至增心亂爲業。
如經說若于五欲,其心散亂,流轉不息,乃至廣說。
《對法》︰
散亂﹝藏文作「g·yevba/」﹞者,謂貪、瞋、癡分,心流散﹝藏文作「rnampar”phroba/」﹞爲體。
此複六種︰謂自性散亂﹝藏文作「ravgivobo”ig·yevba/」﹞、外散亂﹝藏文作「phyiroldug·yevba/」﹞、內散亂﹝藏文作「navgig·yevba/」﹞、相散亂、粗重散亂、作意散亂。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
由彼自性于內靜定無功能故﹝《雜集論述記》卷八雲「五識,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亂;非染亂體。
……未至佛果,五識不能入等引位。
于內寂定都無功能,名爲散亂,非性唯染。
佛果便能入等引故」。
《辨中邊論述記》卷下雲「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日。
故由五識,即出于定」﹞。
「外散亂」者,正修善時,于妙五欲,其心馳散。
謂方便聞修等善法,舍彼所緣,心外馳散,處妙欲中﹝《顯揚》卷十八雲「二、外心散亂:謂于外妙五欲、愦鬧相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散」。
《雜集論述記》雲「此通六識相應染亂,或即亂體」﹞。
「內散亂」者,謂正修善時,沈、掉、味著;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顯揚》雲「叁、內心散亂:謂或由惛沈、睡眠下劣,或由味著諸定,或由種種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
《雜集論述記》雲「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沈遂起;爲修舉相,掉舉複生,將住舍時,複生貪著;靜定便失,障內定心,名內散亂。
此以沈、掉,及貪爲體」﹞。
「相散亂」者,爲他歸信,矯示修善。
謂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現此相。
由此因緣,所修善法漸更退失﹝《顯揚》雲「四、相心散亂:謂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
《雜集論述記》解《顯揚》雲「彼後以外相方比內相,名相散亂,非矯示相。
意顯相亂通緣外相及矯示(相)也」﹞。
「粗重散亂」者,依我、我所執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時,于己生起所有諸受,起我、我所及與我慢執受,間雜取相。
謂由我執等粗重力故,于己生起樂等受中,或執爲我,或執我所,或起我慢。
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淨。
「執受」﹝藏文作「”dzinpa/」﹞者,謂初執受。
「間雜」者,從此以後,由此間雜諸心相續。
「取相」者,謂即于此受數執異相﹝藏文作「yavdavyavdubkrabar”dzinpa/」。
《雜集論述記》雲「我、我所執,我慢粗重(品)」者,即我見、我慢種子。
由彼種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時,與彼俱受見有領納,起我、我所、慢,執受間雜取相」。
《顯揚》雲「五、粗重心散亂:謂內作意爲緣,生起諸受,由粗重身故,計我、我所」。
《雜集論述記》解《顯揚》雲「《顯揚》唯說我、我所者,此爲首故,略無我慢。
或體即是散亂自性。
見、慢因故」﹞。
「作意散亂」者,謂于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藏文作「rnampar”phroba/」﹞。
謂依餘乘,或入餘定,舍先所習,發起散亂﹝《顯揚》雲「一、作意心散亂。
謂諸菩薩棄舍大乘相應作意。
退習聲聞、獨覺,相應下劣作意」﹞。
當知能障離欲爲業。
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非六散亂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散亂者,謂屬貪、瞋、癡一分,心流蕩爲性。
由此能令心種種散亂故,名爲散亂,即于此叁,隨其所應,假立散亂。
此以能障離貪爲業。
【論文】
六?叁叁○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疏翼】
第七別釋散亂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于中有叁師異說,故分叁︰一、癡一分攝,二、貪、瞋、癡攝,叁、別有自體。
此即初師說。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一師說是癡分。
五十五說:是癡分故[123],體是假有[124]。
【論文】
六?叁叁一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
《集論》等說是叁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貪、瞋、癡攝。
文又分二︰一、標宗並會違,二、解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師說是叁法分。
《對法》「等說」,等取《五蘊》[125],《五蘊》同說是叁分故。
《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126]故。
彼二法[127]分不遍染故。
【論文】
六?叁叁二 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爲散亂。
【疏翼】
第二貪、瞋、癡攝中,第二解所以。
【述記?卷叁十八】
何以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