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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作「是假建立」。
即「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瞋等外,無別性故」。
[2]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等四。
[3]「此等」,謂「無慚」等。
[4]即前叁師。
[5]即第叁師。
[6]即第十二「斷門」,中有二師義。
[7]謂俱生與分別二惑。
[8]第七根本相應門中。
[9]如《瑜伽》卷五十五,除中二遍、大六遍以外,並雲︰
所餘,當知互不相應。
[10]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忿、恨、覆、惱、嫉、悭、诳、谄、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
[11]如《對法》卷六雲︰
無慚、無愧于一切不善品中恒共相應,若離不顧自他,不善現行,無是處故。
[12]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
[13]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
[14]謂別相如前「無慚、無愧」時說,如雲︰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
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15]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藏文作「logpar”dunpa/」﹞、邪勝解﹝本論于「不信」中雲「由不信故,于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若于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即等流),非此自性」﹞、邪念﹝藏文作「logpardranpa/」,餘處多作「失念」(藏文作「brjedvaspa/」),又作「忘念」﹞、散亂、不正知。
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叁界所系。
[16]本論卷四末說「第七識與幾心所相應」中,有四師說:第一師說十
五心所相應︰前九法加五隨,並別境慧。
第二師說十九心所相應︰前九、六隨、念、定、慧及惛沈。
第叁師說二十四心所相應︰前九、十隨、別境五。
第四師說十八心所相應︰前九、八隨、別境慧。
[17]本論卷四末雲︰
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六中但約無明爲體」﹞故。
[18]即護法。
[19]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即「不正知」﹞,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20]如理《義演》雲︰
意說尋、伺,各定,不互增也,故雲「不互然」。
[21]《對法》卷六謂此五法:
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22]「等」,取不正知。
[23]即忘念、不正知等。
[24]見本論卷叁初簡別別境等,如雲: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汙等,亦不相應。
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25]「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本論卷四末,護法雲︰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
無餘心所及論叁文﹝前叁師義﹞,準前應釋。
[26]如本論卷四雲︰
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瞢重令心﹞無堪任性。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躁擾,令心﹞流蕩、非染汙心。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故;由前說故﹝如雲「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27]謂觸、想、思、作意。
[28]如理《義演》雲︰
意地法故,無苦樂俱,不在五識,于欲界中,複不通苦樂。
地獄之中,縱有苦受,﹝此師﹞不在意識,故不苦俱。
……忿等與喜俱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29]謂忿等七。
[30]見本論卷五,如雲︰
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那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又雲︰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31]如本論卷五雲︰
貪、瞋、癡叁,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
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32]「亦緣」二字,《續藏》注所引一本有,餘無。
[33]如理《義演》雲︰
意說俱生隨與俱生根本俱,分別亦爾,故分別不與俱生並。
俱生,亦爾。
[34]「行」,謂行相。
[35]「叁」字,原本論《述記》作「二」,今改。
[36]如本論卷六雲︰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
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
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定不相應。
執爲勝道,不憎彼故。
此與叁見或得相應,于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瞋故,說不相應。
于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37]「今」字,明曆本、天海本作「令」。
[38]如理《義演》雲︰
意雲︰瞋是忿自體,忿不與瞋俱。
不共無明是忘念,不正知之自體,如瞋、忿等,亦不俱故。
雲「不遍此心」者,即不遍無明心所也。
釋忘念等是癡分,不與無明俱所由。
有雲︰「由此證知至癡分故」者,此意雲︰瞋、忿決不與貪俱,故知是主不共無明上所立忘念等,亦不與此忿等心俱。
由彼主﹝相應﹞無明,不與忿等﹝應作「忘念等」﹞俱故。
﹝不共無明、相應無明﹞各別起故。
雖有此解,前解爲勝。
實則後解爲正。
[39]謂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忘念、不正知俱。
[40]本論《述記》卷二十八雲︰
問︰如起邪慧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
說有慧分時,不說無明分。
無慧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
餘數﹝忘念﹞亦爾。
或總依﹝《述記》原作「于」,今據《了義燈》引文改﹞慧、無明,立一不正知。
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
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41]此爲難問。
[42]即無明相應聚中。
[43]此謂不共無明。
[44]「逸」字,疑爲「劣」。
[45]謂覆、诳、谄。
[46]如《樞要》卷下雲︰
隨煩惱中,诳、谄、覆等,癡分位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說。
據實,亦有俱。
如瞋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應然。
相細隱故,論略不說。
餘解如《疏》。
[47]謂谄、诳、憍。
[48]即除谄、诳、憍叁,餘七小隨煩惱。
[49]「在」字,明曆本無。
[50]謂大八,及憍、诳、谄。
[51]如理《義演》雲︰
矯現有德,于欲界有情起诳;爲網帽故,于他下有情起谄曲;得彼定方起此等。
又雲︰如已得上定者,起上界诳、谄;诳、谄欲界有情等,诳他令從己,谄他我得勝法等。
[52]謂無覆無記。
[53]謂中二、大八。
[54]如本論卷六雲︰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
《瑜伽》﹝卷五十八﹞等說:欲界系貪,求上地生,味上地故。
《瑜伽》卷五十八雲︰
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謂十煩惱,皆與自地一切煩惱展轉相續,亦緣自地諸有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