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七?一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雲何?
【疏翼】
第一以六頌﹝第十頌至第十五頌﹞別辨心所中,第五﹝第十四下半頌﹞釋第六位不定心所。
【述記?卷叁十九】
自[1]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正[2]答。
此即初也。
【頌文】
七?二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疏翼】
第五﹝第十四下半頌﹞釋第六位不定心所中,第二舉頌答。
于中分二︰一、舉頌文,二、長行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3],列別名字,下叁字,顯不定義。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中,則作第十四頌下叁句,如雲︰
悔、眠,亦如是,尋求及伺察,隨惑二二種。
【論文】
七?叁 論曰: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
【疏翼】
第二舉頌答中,第二長行釋。
【述記?卷叁十九】
于長行中,文段有二︰初、正釋頌,後、義門[4]辨。
釋于[5]中有叁︰初、解「不定」得名[6],次、解別體業[7],後、釋「二各二」言。
今此所標,即第一也。
「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于[8]界、性、識等,皆不定故[9]。
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叁性;性不定故。
彼類非一,故說「等」言[10]。
【論文】
七?四 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疏翼】
第一解不定得名中,第二別簡。
于中分二︰一、別簡遍行,二、別簡別境。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若爾,應遍行攝!
于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11]。
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12]已說。
【論文】
七?五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疏翼】
第二別簡中,第二別簡別境。
【述記?卷叁十九】
既不定染善,不定[13]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此界系局,亦非遍無漏[14]。
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疏翼】
以上第一正解頌中,第一解「不定」得名訖。
【論文】
七?六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爲性。
【疏翼】
第一正釋頌中,第二別解體業。
于中有二。
第一解悔眠分爲二:初、別,後、總。
初中又分爲二︰一、別解悔,二、別解眠。
初中分四︰一、解悔體,二、解悔業,叁、解立名,四、解亦緣無。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自下第二、別解[15],爲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于中各二︰初、別,後、總。
別即爲二。
「悔謂惡作」者,以體[16]即因,即諸論[17]說「惡作」者是。
「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何爲性?
「惡」者,嫌[18]也,即嫌惡所作業。
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
若所作是惡,名爲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
若嫌惡所作業[19],體甯非悔?
言是悔因。
若先惡所作,方生于悔,惡作非悔,其惡作體是[20]何也?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
若爾,厭應通叁性,何故唯善?
此大乘[21]宗[22]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23],若同于彼,有如前妨。
有雲︰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
大乘厭通叁性,于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
前第六卷雲:善中厭是[24]慧俱[25],無貪一分[26]。
準彼,染厭體即是瞋分[27],由憎恚彼,方厭善故。
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瞋分[28]。
若爾,無記之厭是何?依何[29]建立?
即無記欲,于所作事雖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爲厭也。
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
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
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
然說惡作通叁性者,從果爲言,悔通叁性故。
或有解雲︰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
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惡即是悔因。
因者,境界依[30]因,依之生悔故。
以「惡作」言,通說心[31]、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
其實,惡者,即是悔也[32]。
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
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
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叁性俱體是慧,簡擇推度[33]所作事故。
言先惡所[34]作,後方追悔者,[35]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
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疏翼】
德慧《緣起經論廣釋》﹝影印北京版經釋,chi,106A.5﹞解慧境界雲︰
此顯似彼生起時,唯如所作具有能作顯現。
此處所顯現與能顯現,可以例知,或有疏所緣,或無。
《顯揚》卷一雲︰
惡作者,謂于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怅怏追戀﹝《雜集論述記》及本論《述記》引文均作「戀」,《金藏》亦然。
原論作「變」。
《瑜伽》卷十一作「憂戀」等。
或當梵文爲「vilekhya」;藏文爲「yilagcagspa/」,意爲後悔﹞爲體;能障奢摩他爲業,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損害自他爲業、能趣惡道爲業、增長惡作爲業。
如經說:若懷追悔,則不安隱,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惡作﹝藏文作「”gyodpa/」﹞者,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藏文作「mvonparbsamspadavmvonparmabsamspa”ibyabadavbyabamayinpalabrtennas/」﹞,是愚癡分,心追悔﹝藏文作「rnampar”phroba/」﹞爲體。
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藏文作「rigspa/」﹞、或不應爾,能障心住﹝藏文作「semsgnaspa/」﹞爲業。
「樂作」者,樂欲﹝藏文作「mvgonpa”dodpa/」﹞爲先,造善、惡行。
「不樂作」者,謂由他勢力,或諸煩惱之所驅逼,令有所作,如其所應。
「愚癡分」者,隨煩惱所攝。
「時」者,乃至未出離﹝藏文作「未斷」﹞。
「非時」者,謂出離已後。
「應爾」者,于是處﹝藏文作「gnaspala/」﹞。
「不應爾」者,于非處。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惡作﹝藏文作「”gyodpa/」﹞者,謂心變悔﹝藏文作「yilagcagspa/」﹞爲性。
由作斥責故,心生追悔。
即于此事,說名惡作。
此以所作惡爲境,心不喜悅。
以是說心所分際﹝藏文作「skabs/」﹞故,說名「惡作」。
此以能障心住爲業。
安慧此說,與《述記》「或有解說」義同。
【論文】
七?七 障止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悔中,第二解悔業。
【述記?卷叁十九】
非是五蓋之中所障[36]止相。
止相通定、慧故,止下心故[37]。
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疏翼】
《對法》卷六說「八種纏﹝藏文作「kunnasdkrispa/」,即四不定加嫉、悭、無慚、無愧﹞」時雲︰
修善品者,謂隨修習止﹝藏文作「&#378ignas/」﹞、舉﹝藏文作「rabtu”dzinpa/」﹞、舍﹝藏文作「btavsboms/」﹞,及彼所依﹝藏文作「de”ig&#378i/」﹞梵行等所攝淨屍羅時﹝藏文作「如時」﹞。
此複雲何?……謂修舉時,掉舉、惡作爲障于外,引散亂故。
該論《述記》卷十七雲︰
修慧學時,簡擇法故,掉舉、惡作數行爲障。
【論文】
七?八 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
【疏翼】
第一別解悔中,第叁解立名。
【述記?卷叁十九】
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爲名。
「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文】
七?九 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疏翼】
第一別解悔中,第四解亦緣無。
【述記?卷叁十九】
今顯緣無,亦生惡作。
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爲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38]也。
「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
俗雲「措」、「作」,一體異名。
《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39]。
《顯揚》第一雲︰于已作、未作,追戀爲體[40];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疏翼】
以上第一解悔眠中,第二別解悔訖。
【論文】
七?一○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爲性。
【疏翼】
第一解悔眠中,第二別解眠。
于中分叁︰一、解眠體,二、解眠業,叁、隨逐難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以此單名,即諸教[41]複稱[42]。
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43]他搖[44]動,亦不覺等故。
此令心極「暗」昧、輕「略」爲性,不明利、沈重[45]故。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睡眠者,謂略攝于心,不自在轉爲體;能障毗缽舍那爲業,乃至增長睡眠爲業。
如經說:貪著睡眠味,如大魚所吞。
《對法》卷一「眠」在「悔」前雲︰
睡眠者,依睡因緣﹝藏文作「rgyu/」﹞,是愚癡分。
心略﹝藏文作「sdudpa/」﹞爲體。
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藏文作「rigspa/」﹞、或不應爾,越失﹝藏文作「worba”byuba/」﹞所作依止爲業。
睡因緣者,謂羸瘦﹝藏文作「bamchuvba/」﹞、疲倦﹝藏文作「valba/」﹞、身分沈重、思惟暗相﹝藏文作「munpa”imtshanmayilabyedpa/」﹞、舍諸所作﹝藏文作「brtsonpathamscad/」﹞,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藏文作「g&#378andagsvagskyistogs/」。
《雜集論述記》卷八分爲「咒術所引」及「神力所引」二種。
藏文《瑜伽》卷一則別有「mthu/」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藏文作「lusmbeba/」,即按摩身體﹞等﹝《瑜伽》卷一中說,夢(即昏睡)因緣同此,未舉按摩身體,藏文則有。
但有藥物﹞。
「愚癡分」言,爲別于定。
又善等言,爲顯此睡非定癡分。
「時」者,謂夜中分。
「非時」者,謂所餘分。
「應爾」者,謂所許時。
設複非時,或因病患,或爲調適﹝藏文作「lassuruvbarbyaba/」﹞;「不應爾」者,謂所餘分。
「越失所作依止爲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雜集論述記》卷八雲︰
此依隨惑染睡說,非善等睡。
由聞思等所引睡眠,不越失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睡眠者,謂不自在轉,心昧略爲性。
「轉」者,謂于所緣境轉。
又即由此能令心不自在,是爲睡眠。
複次,即此由能令生起無力持身心,不自在轉,是爲睡眠。
「心極昧略」者,謂不依眼等根爲門而轉故。
此依癡一分假立故,即是癡一分。
能爲徒失應作所依爲業﹝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叁初雲「又此有善、不善、無記叁種」。
此處隻明其中之一﹞。
勝友《瑜伽師地論釋》則非一門轉,如雲︰
睡眠者,謂能令五識身昧略。
【論文】
七?一一 障觀爲業。
【疏翼】
第二別解眠中,第二解眠業。
【述記?卷叁十九】
即毗缽舍那[46]。
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于舉[47]。
舉[48]通定慧,令心高[49]也[50]。
《顯揚》同此。
【論文】
七?一二 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一門轉故。
【疏翼】
第二別解眠中,第叁逐難釋。
于中分叁︰一、釋「不自在」,二、釋「昧略」及「令言」,叁、釋假立名。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釋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製不自專。
心不自在,「心極暗劣」。
「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
「暗劣」轉故,無明了時。
爲別餘心亦有五識;雖無五識[51],有暗劣、昧,無明了時故[52]。
【論文】
七?一叁 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
【疏翼】
第叁逐難釋中,第二釋「昧略」及「令」。
【述記?卷叁十九】
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
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
餘散心雖有暗,而不輕略,亦沈重[53]故。
「略別寤時」,寤時廣故。
《瑜伽》第十一亦雲:昧略爲性[54]。
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是睡故。
或複有義:亦恐經部師于總、別聚上假立[55],故置「令」言。
「令」[56]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文】
七?一四 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叁釋假立名。
【述記?卷叁十九】
世間、聖教有于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
如《論》[57]說言:無心睡眠,此則[58]是也。
由實[59]眠所引,似[60]起眠時,故亦名眠。
甯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如餘蓋故。
「餘蓋」必是心所法[61]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62],一、貪欲蓋,二、瞋恚蓋,叁、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
覆蔽于心,令善不轉,是蓋義[63]。
由貪境界,障樂出家[64];由瞋谏犯,障覺正行[65];惛、眠[66]障止,引沈沒[67]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舍位[68]故。
此總五蓋,能障叁位︰初、障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
修止、舉、舍,如次爲障。
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爲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
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悭、無慚、無愧。
數數增盛,纏繞于心,于修善品能爲障故[69]。
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悭障舍。
于自他利,嫈妒[70]門中,數動心故。
蓋中障舍,與此不同。
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71]依二利平等名舍。
悭、嫉能障,故不相違。
無慚、無愧障修屍羅。
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
故此蓋、纏[72],不增不減。
【疏翼】
以上第一解悔眠中,第一別解訖。
【論文】
七?一五 有義:此二唯癡爲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疏翼】
第一解悔眠中,第二總解悔眠。
于中有四師不同說。
此即初師義﹝如賢師子安慧地親等﹞。
【述記?卷叁十九】
下、總解二[73]。
總有四說。
此初師意[74]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並癡分故[75],《對法》亦然[76]。
言通叁性者,隨彼彼[77]聚多少心、心所爲體。
癡,唯染中[78]。
【論文】
七?一六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
應說此二,染、癡爲體。
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疏翼】
第二總解悔眠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叁十九】
第二師[79]:「亦通善故」。
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爲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爲體。
善,即是無癡,相翻立[80]故。
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
《對法》[81]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
如《顯揚》第一解「惡作」雲︰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82]爲體[83],不言無記。
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爲體。
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文】
七?一七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
【疏翼】
第二總解悔眠中,第叁師說。
于中分四︰一、非前師,二、惡作別以思慧爲體,叁、睡眠別以思想爲體,四、引教證並會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此下、第叁,文有[84]其四。
初、破前[85]。
「有義不然」。
《對法》[86]及五十五、五十八[87],皆言通叁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聚[88]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文】
七?一八 應說惡作,思、慧爲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
【疏翼】
第叁師說中,第二惡作別以思、慧爲體。
【述記?卷叁十九】
惡作,合用[89]思、慧二法爲體。
何以慧、思爲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慧爲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爲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文】
七?一九 睡眠,合用思、想爲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
【疏翼】
第叁師說中,第叁睡眠別以思想爲體。
【述記?卷叁十九】
睡眠,合用[90]思、想二法爲體。
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
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論文】
七?二○ 論俱說爲世俗有故。
彼染汙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爲癡分。
【疏翼】
第叁師說中,第四引教證並會違。
【述記?卷叁十九】
何以知[91]此二[92]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一、以理,如前說故。
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瑜伽》五十五說此二[93]爲世俗有,故知[94]假有自性。
彼染汙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
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
即會《論》[95]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
《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爲體[96]。
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97]。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悔眠中,第叁師說訖。
【論文】
七?二一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
【疏翼】
第二總解悔眠中,第四師說。
于中分叁︰一、非前,二、顯正,叁、會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此下、第四,文段[98]有叁。
上義「不然」。
「非思、慧、想纏彼性故」,此合爲因,有二分破︰
初、破欲界染思、慧一分爲悔;染、思、想一分爲眠。
非爲纏性,是思、慧、想故。
如餘思、慧、想,即是二界全,即欲界一分淨無記者。
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
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
此即破染分爲纏。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慧爲彼惡作,一分思、想爲彼眠體。
總難雲︰爲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慧、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
是思慧想故。
如餘上界思慧想等。
此量準文,有、宗具足[99]。
取宗中有法「思、慧[100]、想」,及「性故」,爲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慧、想。
是纏性故,如無慚等。
淨無記悔眠,亦非[101]思、慧、想。
是彼悔、眠性故。
如染悔、眠。
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爲同喻,因明許故。
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慧、想」及因[102],具足如文。
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爲量[103]。
【論文】
七?二二 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
【疏翼】
第四師說中,第二顯正。
【述記?卷叁十九】
此、顯正義。
「各別有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
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
【論文】
七?二叁 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疏翼】
第四師說中,第叁會違。
【述記?卷叁十九】
《瑜伽論》[104]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如惛沈等名,癡分行相別[105]者,義如前說[106]。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體業中,第一解悔眠訖。
【論文】
七?二四 尋,謂尋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轉爲性。
伺,謂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細轉爲性。
【疏翼】
第二別解體業中,第二解尋伺。
于中分四︰一、解尋伺體,二、解尋伺業,叁、辨尋伺同異,四、辨所依。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107]等。
以單相[108]即複名[109]也,下準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
此有叁解︰
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110]故,與言說「言」相似[111]。
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爲意之所取性,從言爲名,但名「意言」[112]。
叁、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113],意所取境,名「意言境[114]」。
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遍說。
今此「境」者,通一切法。
《大論》第五雲︰緣名身[115]等境[116],亦尋言說名等義爲所緣。
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盡,名不目及,如涅槃等[117]。
伺中可知。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尋者,謂或時由思于法造作,或時由慧于法推求,散行外境,令心粗轉爲體;障心內淨爲業,乃至增長尋爲業。
伺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于所尋法,略行外境,令心細轉爲體。
餘如尋說,乃至增長伺爲業。
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
如薄伽梵說︰若于此伺察,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伺察;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
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
複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
證有此二阿笈摩者,如薄伽梵說︰由依尋、伺故,發起語言,非無尋伺。
諸心所中略不說者,如其所應廣說應知。
如識與心法不可思議,是諸心法展轉相望,應知亦爾。
《對法》卷一雲︰
尋﹝梵文爲「vitarka」;藏文作「rtogpa/」,或「rnamparrtogpa/」﹞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藏文作「kundutsholba”iyikyis(或作「la」)brjodpa/」﹞,令心粗爲體。
依思、依慧者,于推度﹝藏文作「mvonparstogpa/」﹞、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藏文「不推度」在前,即指「思」﹞,追求行相意言分別﹝藏文作「kundu”tsholba”irnamparyikyisbrjodpas/」﹞。
伺﹝梵文爲「vicara」;藏文作「dpyodpa/」,或「rnampardpyodpa/」﹞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藏文作「sosorrtogpa”iyikyisbrjodpa/」﹞,令心細爲體﹝藏文作「sems&#378iba/」﹞。
依思、依慧者,于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藏文「不推度」在前,即指「思」﹞,伺察行相意言分別﹝藏文作「sosorrtogpa”iyikyisbrjodpa/」﹞。
如是二種,安不安住﹝藏文「安住」作「regbargnaspa/」﹞所依爲業。
尋、伺二種行相相類﹝藏文作「dav”brelba/」﹞,故以粗細﹝藏文有「分位」二字﹞建立差別。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尋者,謂尋求之意言,思、慧差別爲性。
「尋求」者,即分別謂此者爲何,如是行相轉﹝《大乘廣五蘊論》雲「謂是尋求瓶、衣、車乘等之粗相」﹞。
「意言」者,謂意中言說﹝《大乘五蘊論廣釋》作「以意爲自性之言說」﹞。
即與言說相似。
言說者,謂能诠顯于義。
言思、慧差別中,「思」者,謂能令心轉動爲性;「慧」者,謂能分別功德過失爲行相。
由彼增上力令心轉起故,或時依此心及思,假立爲尋,或時依慧及心,假立如次,即是不推度﹝藏文作「mvonparmirtogpa/」﹞位,及推度位。
複次,唯依思及慧二假立爲尋,以由彼增上力,令心如是轉故,此尋即是心粗。
言粗者,即是粗略,以唯尋求諸事爲行相故。
此理,于伺,當知亦爾。
伺者,亦以思、慧差別爲性,即伺察之意言﹝藏文「sosorrtogpa”iyigyisbrjodpa/」﹞。
于先前已了事中,伺察謂此即是此故,說爲心細﹝《大乘廣五蘊論》雲「謂于瓶衣等,分別細相成不成等」﹞。
此二俱以安立觸、不安住觸所依爲業。
此二由建立粗相及細相故,而有差別。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尋,謂于境令心粗爲相,亦名分別思惟﹝藏文作「gbissurtogpa/」﹞,想風所系,粗動而轉。
﹝《廣釋》(德格《對法》,bu,254B.4)解雲「由想劃分境相已,尋有力能,使心于境粗轉」﹞。
此法,即是五識﹝身﹞轉因﹝《廣釋》下文雲「由彼等亦粗,而五識身亦是故,即爲粗五識身,謂爲彼等之因」﹞。
伺,謂于境令心細爲相。
此法,即是隨順意識于境轉因﹝《廣釋》下文解雲「此中『細性』者,謂不明顯,不粗強。
『隨順意識于境轉起』者,謂隨順于意識轉起。
『隨順』者,謂不違及,即非能礙義」﹞。
又《入阿毗達磨論》卷上解「想」雲︰
想句義者,謂能假合相、名、義、解﹝《廣釋》(德格《對法》,bu,250A.7)解雲︰「『相、名、義之假合解』者,謂能相、推求(藏文作「mvonbrtags/」)及所相。
屬于異名。
『名』者,謂想。
『義』者,謂十二處。
『假合』者,謂總合爲一之所依。
『解(藏文作「kunduwespa/」)』者,即想」﹞。
即于青、黃、長、短等色,螺鼓等聲,沈麝等香﹝藏文作「蓮、豆蔻花、青蓮花香」﹞,鹹苦等味,堅軟等觸,男女等法﹝藏文作「相」﹞,相名義中,假合而解,爲尋伺因﹝廣釋下文解爲「能作因」﹞,故名爲想。
此隨識別有六,如受﹝《廣釋》雲「一切識中,皆有想。
彼之境界,即共相。
若爾,雲何《阿毗達磨》中說:由與眼識相應故,雖知爲青,而不謂之爲青;由與意識相合故,既知爲青,又謂之爲青耶?五識者,由無二分別(藏文作「rnamparrtogpagbismedpa/」)不顯了故,說如是言」﹞。
小、大、無量差別有叁︰謂緣少境、故名小想﹝《廣釋》雲「謂緣極微等」﹞;緣妙高等諸大法境,故名大想﹝《廣釋》雲「言等者︰謂顯大海等」﹞;隨空無邊處等名無量想﹝《廣釋》雲「言『等』者,謂顯識無邊處等」﹞;或隨叁界立此叁名。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
問︰何故作此論?
答︰爲止他宗、顯正義故。
謂或有執尋伺即心,如譬喻者,爲遮彼執,顯尋與伺是心所有法。
或複有執︰尋伺是假,爲遮彼執,顯此二種是實有法,故作斯論。
雲何尋?
答︰諸心尋求、辯了、顯示、推度、構畫分別性、分別類、是謂尋。
諸尋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爲顯了伺自性故。
雲何伺?
答︰諸心伺察隨行、隨轉、隨流、隨屬,是謂伺。
諸心伺察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爲顯了尋自性故。
尋、伺何差別?
答︰心粗性,名尋;心細性,名伺;是謂差別。
問︰何故複作此論?
答︰欲令疑者得決定故。
謂此二法展轉相似,見多尋者,世人共言此是「多伺」;見多伺者,世人共言此是「多尋」。
或有生疑此二體一,欲令彼疑得決定故,顯此二種自體各別,故作斯論。
問︰此中所說心粗細性,顯何義耶?
有作是說︰此則顯心粗性、細性。
若作是說,尋伺應以心爲自性,亦不相應。
一物粗細不俱有故。
有餘師說︰此顯心粗時有尋性,心細時有伺性,若作是說,尋伺應顯尋伺非一心俱。
心粗細時,剎那別故。
評曰︰應作是說︰此中顯示即一心中粗性名尋,細性名伺。
若作是說,顯一心中有尋有伺。
尋令心粗,伺令心細。
問︰雲何一心粗、細,二法互不相違?
答︰所作異故,尋性猛利,伺性遲鈍,共助一心,故雖粗細而不相違。
問︰尋伺粗、細,其相雲何?
答︰如針、鳥翮,和束捔身,生受利鈍,尋、伺亦爾。
又如酢水等分相,和置于口中,生識利鈍,尋伺亦爾。
又如鹽糗等分相,和置于口中,生識利鈍,尋伺亦爾。
《施設論》說︰如叩鍾、鈴、銅鐵器等,其聲發韻前粗、後細,尋、伺亦爾。
《法蘊論》說;如天震雷,人吹具等,初大、後微,尋伺亦爾。
又作是說︰如鳥飛空鼓翼翔翥,前粗、後細,尋伺亦爾。
彼說皆顯尋、伺不俱,作用增時有前後故。
有作是說︰如以熟酥置冷水上,日光照觸,由水日故,非釋非凝。
如是一心,有尋有伺二力任持,非粗非細,是故尋、伺,互得相應。
《俱舍論》卷二雲︰
傳說分別略有叁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叁、隨念分別。
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
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爲無足。
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辨釋。
卷四又雲︰
雲何此二,一心相應?有﹝毗婆沙師﹞作是釋︰如冷水上浮以熟酥,上烈日光之所照觸,酥因水日,非釋非凝。
如是一心,有尋、有伺,心由尋伺,不遍細粗,故于一心俱有作用。
若爾,尋、伺是粗細因,非粗細體。
如水日光,是凝釋因,體非凝釋。
又粗細性,相待而立,界地品別,上下相形,乃至有頂應有尋、伺。
又粗細性無別體類,不可依之以別尋、伺。
複有釋言︰尋、伺二法,是語言行。
故契經言︰要有尋、伺,方有語言,非無尋、伺。
此語言行粗者,名尋;細者,名伺。
于一心內,別法是粗,別法是細,于理何違?
若有別體類,理實無違;然無別體類,故成違理。
一體類中,無容上下俱時起故。
若言體類亦有差別,應說體類別相雲何?
此二體類別相難說,但由上下顯其別相。
非由上下能顯別相,一一類中有上下故。
由是應知尋、伺二,法定不可執一心相應。
若爾,雲何契經中說,于初靜慮具足五支?
具五支言,就一地說,非一剎那,故無有過。
【論文】
七?二五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解尋伺中,第二解尋伺業。
【述記?卷叁十九】
身心若安,徐緩爲業,身心不安,匆遽爲業,俱通思、慧。
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慧名「不安」,急而粗故,簡擇性故[118]。
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119]。
【論文】
七?二六 並用思、慧一分爲體,于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
【疏翼】
第二解尋伺中,第叁辨尋伺同異。
【述記?卷叁十九】
「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
《顯揚》[120]、《五蘊》[121]等[122]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123]境。
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慧者,此有二義︰
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爲細推度也。
翻慧爲義故,《對法論》[124]言[125]:不推度[126]故。
二雲︰思雖不如慧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
前第四[127]卷證第七[128]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129]故。
《對法》卷一言「不推度」,即[130]不深推故。
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131],即[132]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文】
七?二七 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疏翼】
第二解尋伺中,第四辨所依。
【述記?卷叁十九】
尋伺離思及慧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
即如《大論》第五[133]、五十五[134]、《顯揚》[135]、《對法》[136]、
《五蘊》皆同。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中,第二解別體業訖。
《樞要》卷下雲︰
《瑜伽》第五,「尋、伺」以七門分別︰一、體性,二、所緣,叁、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
一、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爲體性。
﹝若﹞深推度﹝所緣﹞,慧爲體性。
二、所緣者,以﹝原作「謂」﹞名﹝身﹞、句﹝身﹞、文身、義爲所緣﹝《雜集論述記》卷八雲「所緣境即彼叁所诠義也」﹞。
叁、行相者,﹝謂即于此所緣﹞尋求行﹝相﹞,是尋;﹝即于此所緣﹞伺察行相,是伺﹝《雜集論述記》雲「『行』即見分」﹞。
四、等起者,謂發﹝起﹞語言﹝有漏無漏分別,見下「叁斷分別門」說﹞。
五、差別者,謂﹝原作「有」﹞七﹝種﹞分別。
六、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等﹝「等」言謂「設分別即尋伺耶」﹞。
答︰若﹝諸﹞尋、伺,皆﹝原作「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
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叁界心、心法﹝皆是分別,而非尋、伺。
勝友(viwesa-mitra)《瑜伽師地論釋》雲「由世間部分亦無分別故,叁界亦有無分別,亦無尋、伺。
第二靜慮等亦有推求及思擇等,雲何非是有尋有伺耶?由出定時有,而入定時無故」。
《雜集論述記》雲「準此,尋、伺唯是有漏。
不爾,應成四句分別」﹞。
七、流轉者,五趣之處皆爲六問。
問︰如﹝原作「若」﹞那洛迦尋、伺何等行﹝藏文作「rnampa/」﹞?何所觸?何所引﹝藏文作「ci&#378iggisnispyod/」﹞?何相應?何所求﹝藏文「ci&#378igni”dod/」﹞?何業轉﹝「轉」,藏作「byedciv”jug/」﹞?乃至初靜慮爲問,亦爾。
且地獄中﹝尋、伺﹞,唯戚行轉﹝原作「唯是戚行」。
藏文作「gcigtuvespar&#378umpa”irnam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娆心業﹝藏文作「semskunnas”khrugspa”ilas/」﹞轉。
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傍生、人趣、大力餓鬼﹝藏文作「yidwagsrdzu”phyrulcheba/」,勝友釋雲︰「亦說名爲一種傍生,由與彼相似,亦作爲一類故說」﹞。
﹝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娆心業轉。
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娆心業轉。
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勝友釋雲︰「由靜慮所生故,說名爲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俱﹝原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娆心業轉。
【論文】
七?二八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疏翼】
第一正釋頌中,第叁釋「二各二」。
于中分叁︰一、解頌中初一「二」字,二、解頌中第二「二」字,叁、又顯性不定。
初中,又有叁師不同義。
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叁十九】
自下第叁、解二各二。
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
文易可知。
【論文】
七?二九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
悔、眠亦有染、淨二故。
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複各有纏及隨眠。
【疏翼】
第一解頌中初一「二」字中,第二師說。
中有二文,今合明之。
【述記?卷叁十九】
初、破前師,次、申其義。
破他可知。
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
此爲初「二」。
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雲[137]︰或複此二,各有現行種子「纏」及[138]「隨眠」二。
【論文】
七?叁○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
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
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種二[139]。
【疏翼】
第一正釋頌中,第叁師安慧說。
【述記?卷叁十九】
第叁、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