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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六位心所──不定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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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前不然。

    「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二」等[140]言故,非解前染法。

     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尋、伺二。

     何以知者? 梵言「特縛炎」[141]、「特縛曳」[142]別。

    其「特縛炎」,但名爲「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143],泛言二也,即是「一種二」。

    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144]。

     今[145]「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啭[146]別故。

    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

    「此二二[147]」者,如文可知。

     何以爲「二二」者? 以此二種類各別故。

     雲何各別? 一、系界種類各別,二、依慧種類別,叁、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148],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149],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語[150]行別,九、通定散門別[151],十、通漏[152]無漏類別[153]。

     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

     【疏翼】 以上第叁釋「二各二」中,第一解頌中初一「二」字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言「二各二」﹝或「二種二」﹞者,謂二二種中各有二。

    如是彼等即惡作及睡眠二種,與尋、伺二種,此﹝二二種﹞四法,又分爲二︰一者,染汙,二者、非染汙。

     此中,由未作不善、已作諸善故,如是不善追悔心是名染汙惡作。

    若由未作諸善、已作不善故,心生惡作,是爲非染汙。

     若睡眠由染汙心所引,或與染汙心相應,即是染汙;若由非染汙心所引,或與非染汙心相應,即是非染汙。

     貪、恚、害等尋求,是染汙性;出離等尋求,是非染汙性。

    如是伺察損害他人方便,是染汙性;伺察他人方便,是非染汙性。

     此中若諸染汙惡作、睡眠、尋、伺,即是﹝隨﹞煩惱。

    此外,則非是。

     以下安慧總分別「叁能變識與幾心所相應門」,及與「叁受俱不俱門」雲︰ 此中如緣色聲等六種識,隨其所應,與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一切心所有法相應;如是于樂、苦、非苦非樂叁種受中,亦遍與叁受相應。

    謂由喜、憂、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又與善、不善、無記一切相應。

     阿賴耶識唯與五遍行相應,非餘。

    此中唯是舍受相應,唯無覆無記性。

    染汙意與五遍行,及我癡等四煩惱,恒時相應。

    此中亦唯舍受相應,謂有覆無記。

     本論卷四第二「能變意與幾心所相應門」中,有五師不同說,此即初師義。

     【論文】 七?叁一 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

    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爲隨煩惱故。

     【疏翼】 第叁釋「二各二」中,第二解頌中第二「二」字。

     【述記?卷叁十九】 第二「二」者,謂此[154]各有二︰一、染,二、不染。

    謂此四法[155]各染、不染。

    其二無記[156],隨應配故。

     何以置此[157]言者? 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善染故。

     又解︰此言[158],唯爲簡染一性[159],以《瑜伽》五十五[160]等說四[161]爲隨煩惱,恐同前唯染[162],故置通「二」言。

     【論文】 七?叁二 爲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爲有用。

     【疏翼】 第叁釋「二各二」中,第叁又顯性不定。

     【述記?卷叁十九】 第叁、又解[163]。

     爲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

    故此「二」[164]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爲有用,能別前故。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一文段正釋頌訖。

     【論文】 七?叁叁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疏翼】 第二長行釋中,第二文段諸義門辨。

    于中有二︰一、分別十二門,二、餘門準前說。

    初中有十二義門︰一、假實分別門,二、自類相應門,叁、諸識相應門,四、五受俱不俱門,五、別境相應門,六、與善俱起門,七、煩惱相應門,八、隨惑俱轉門,九、叁性分別門,十、界系分別門,十一、叁學分別門,十二、叁斷分別門。

    第一義門又分爲二︰一、尋伺定假,二、悔眠兩種異說。

    此即初門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

    初、有十二門分別[165],後、準例指分別。

     第一、假實:尋、伺二假。

    五十五[166]等,定言假故。

     【論文】 七?叁四 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爲世俗有故。

     【疏翼】 第一假實分別門中,第二悔、眠兩種異說。

    此即第一類師說。

     【述記?卷叁十九】 前四說中[167],初叁師義。

     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168]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 所對別故。

     【疏翼】 如理《義演》雲︰ 若尋、伺,依思、慧立,論說是假。

    若悔、眠,雖言「世俗有」,世俗有中,有假有實也。

    喚不信等爲世俗有,即實;如悔、眠等,爲世俗有,即假有也。

    是故此前四俱假有。

     【論文】 七?叁五 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

    「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

     【疏翼】 第二兩種異說中,第二類師說。

    中分爲二︰一、立宗出因,二、以同喻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下[169]、第二師。

    此二[170]定是實有[171]。

     何以知者? 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說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故[172]言「世俗有」? 「隨他相說」,以說爲「癡分」故。

    非言「世俗」便顯是假[173],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174]。

     【論文】 七?叁六 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疏翼】 第二類師說中,第二以同喻成。

     【述記?卷叁十九】 下、以喻成。

     五十二說:內法種子[175],簡麥豆等,其體實有,但所對別[176],非言世俗,一切定假。

    不爾,內種即假有失[177]!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爲世俗,體仍非假。

    世親《攝論》亦有此說[178],假非因故。

     【疏翼】 以上第一分別十二門中,第一假實分別門訖。

     【論文】 七?叁七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粗、細異故。

     【疏翼】 第一分別十二門中,第二自類相應門。

    于中分二︰一、尋伺互不俱,二、悔眠與前二容俱,亦互俱。

    初中又二︰一、正解不俱,二、解建立叁地難。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自下第二、自相應門。

     尋、伺二法,定自不俱。

    「體」俱思、慧,「類」俱推度[179]。

    不可同體、同用、粗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

    粗細異故,如上、下地[180]受等。

     【論文】 七?叁八 依于尋、伺,有染、離染,立叁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

     【疏翼】 第一尋伺互不俱中,第二解建立叁地難。

     【述記?卷叁十九】 問︰若[181]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叁地──有尋有[182]伺地等[183]?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

    汝之叁地,應皆不成。

    二不俱起,無此地故。

     爲答此問,故次論雲[184]。

     此同《瑜伽》第四卷說[185]。

    其五十六亦有此文[186],依有尋、伺二法有染[187],故名有尋、伺地等。

    約染以辨,立叁地別,不依現起。

     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

    依染有、無,說叁地別,故此叁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方[188]入中間,定[189]有伺無尋。

    不爾,即與欲界無別。

    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190]。

    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未退,此亦如是。

    初定、中間,雖同一系,要伏尋染,方得有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于尋染。

    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

    少製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于此地,及已離染。

    彼叁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191]。

    不爾,即成攝法不盡。

     更有異釋,如《樞要》說[192]。

     【疏翼】 如《樞要》卷下中引最勝子《瑜伽師地論釋》建立叁地有叁師說,並對所引第叁師「如實義」而評之,如雲: 最勝子﹝梵文作「jinaputra」﹞雲︰如實義者,此叁但就界地建立。

    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于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

    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于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

    第二靜慮以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于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叁地。

    故《瑜伽》第四﹝此四字原作「後論」二字﹞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

    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

    ……第二靜慮以上﹝「以上」二字,原作「餘」﹞色界、﹝原有「及」字﹞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

    ……﹝中略「離尋伺欲」等重要文句﹞﹝若﹞無漏﹝界﹞有爲﹝所攝﹞初靜慮定﹝原無﹞,亦名有尋有伺地。

    依﹝藏文有「似」字﹞尋伺處法緣真如爲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

    餘如前說。

    若就﹝初師「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及就﹝第二師「此叁」﹞就﹝二﹞離欲,建立叁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

    雖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

    此就一門粗相辨地﹝原作「粗辨地相」﹞。

     于此門中,唯說第二靜慮以上,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位。

    後﹝卷四初至卷十末﹞有四門複異建立﹝除「界施設建立」,相施設建立、如理作意施設建立、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雜染等起施設建立﹞,如後當說。

     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說彼第二靜慮以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原作「地欲」﹞,不言已離尋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說名無尋無伺。

    若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應說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故此叁,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難此意,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但釋無尋無伺地。

    即此論文,便非正理,雲何可言依有染、無染立叁地別?身在下界,成叁地染,應名叁地!已隨所離,應非彼地故。

     今應問此第叁師﹝最勝子﹞解︰界地何由得成差別?由有地法粗細異故,彼粗細異,如何得成?必依有染系法別故。

    無漏離染,由依此地法亦殊;已斷,即是此有染種類,故彼地攝。

     言「有染」者,有現行染。

    故身在下,雖成叁界種子有染,不名叁地。

    言「離染」者,據生上義,即非下地。

    不言已離此染,即非此地故。

    《唯識》文正,不同《瑜伽》。

    《瑜伽》但依第二禅以上爲論,如前第叁師會。

     又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

    「離染」者,即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名「離染」。

    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異,皆隨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

    不說「有染」是彼地,「離染」即非。

    故文無妨。

    不同《瑜伽》。

    《瑜伽》﹝卷四﹞但說第叁地故﹝如雲「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

    此中但由離尋伺欲道理故,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

    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故,于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

    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由此,真智亦屬叁地。

    「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爲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

    」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地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叁地有漏法,而非叁地!故文正義。

    不爾,便爲不正義也。

     【論文】 七?叁九 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疏翼】 第二自類相應門中,第二悔眠與前二容俱亦互俱。

     【述記?卷叁十九】 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

    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

    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疏翼】 以上第一分別十二門中,第二自類相應門訖。

     【論文】 七?四○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疏翼】 第一分別十二門中,第叁諸識相應門。

    于中分二︰一、唯與六俱非七八,二、與五俱不俱二說。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第叁、識相應門。

     七、八如前說[193]。

     「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

    所以者何? 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

    《大論》第一說夢,是[194]意不共業故[195],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文】 七?四一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疏翼】 第叁諸識相應門中,第二與五俱不俱。

    有二師說不同︰第一師說五俱中,又分二︰一、引五十六證,二、引卷五及《對法》證。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九】 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诤,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

    《大[196]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五十六[197]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雲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雲何于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198],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文】 七?四二 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複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疏翼】 第一師說五俱中,第二引《瑜伽》卷五及《對法》證。

     【述記?卷叁十九】 《大論》第五末又[199]說:尋、伺即七分別[200],謂有相、無相[201]、任運、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202]。

    彼以「有相」爲首等故[203]。

    《雜集論》第二末,複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此師分別[204],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分別。

    前以文[205]證,此以理征。

     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

    然《攝論》[206]第一[207],破上座「胸中色物」爲意根。

    許五識無隨念、顯示[208]分別,有自性分別[209]。

    雖無「自性」是尋、伺文[210],《對法》說爲任運分別[211],故知五識亦有尋、伺。

    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212]于是。

     【疏翼】 以上第叁諸識相應門中,第二與五俱不俱第一師說俱訖。

     《樞要》卷下合出「叁分別」及「七分別」義門之名,而未加解雲︰ 叁、七分別,合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行相,叁、釋名,四、廢立,五、八識所攝,六、有漏無漏,七、叁世所攝,八、與﹝《攝論》﹞「十散動」、「十分別」﹝及《顯揚》「八分別」﹞相攝,九、斷位,十、問答分別。

     《雜集論述記》卷十一,以十門解「叁分別」雲︰ 一、釋名:一名「自性」,依主釋,自性境故。

    「計度」,持業,亦依主。

    瓶及五根、塵,俱緣現在,皆此所攝。

    有漏他心智亦爾。

    「隨念分別」,彼﹝《對法》﹞雲:以念爲體,亦持業。

    今雲亦有其慧。

    以此﹝《對法》下文﹞中,是有相分別﹝「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故。

    《瑜伽》第五﹝末﹞雲︰「尋、伺差別﹝者﹞,謂﹝原作「有」﹞七﹝種﹞差別。

    」故或是思,或是慧。

    設從假說是尋、伺者,今名「隨念」,如四念住相應得名,即鄰近釋。

     二、體者,彼﹝師子覺﹞如小乘。

    今解︰自性有二種︰一、五識意識第八爲體,二、尋伺及諸意爲體。

    《攝論》﹝無性《釋》卷一﹞破上座部師﹝《瑜伽師地論倫記》卷二謂正量部﹞色﹝「胸中色物」﹞爲意根。

    即言五識無顯示﹝原作「思擇」﹞、隨念,不言自性。

    明五識身有自性分別﹝《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

    此﹝《對法》下文﹞中複說自性、﹝隨念,﹞即是有相所攝。

    《瑜伽》﹝卷五末﹞說﹝七種差別﹞是尋、伺自性故。

    以五識同時意識相應尋、伺爲體。

    隨念、計度皆以尋、伺爲體,即有相故。

     若爾,二定以上應無後二,故知上界者,並以慧爲體。

    推度分別,故非思。

    下界者,通以尋、伺及思、慧爲體,非必亦俱故,第八亦自性故。

    第六有不與慧俱,隨念、計度應非意識! 以上依攝法盡名,總不攝盡,並以尋、伺爲體,即七分別故。

    下地心廣,意識亦爾。

    不取五識,緣他心故。

    一、地不盡,二、識不盡,叁、行相不盡。

    上下相望,地不盡;自地相望,識不盡;自識相望,行不盡。

     叁、約識分別:自性、五識,二說如前。

    隨念、計度皆唯第六。

    然第七識,彼﹝師子覺﹞說無叁﹝如雲「問︰于六識中,幾有分別」?該句《述記》則解雲「叁分別,且問六識。

    據通說者,實八識爲問」﹞,今言有「計度」。

    「染汙分別」既通第七,「計度」攝彼,故通第七。

    八識無叁,或許有「自性」,無失。

    如五識身。

    具叁者,唯第六。

    非遮五識等有一。

    叁界心、心所有分別故。

    然有說五識無叁,以此﹝《對法》﹞中說「自性」是「有相」,「任運」是五識故。

    《攝論》﹝卷二﹞又言唯一意識有﹝計度﹞分別故﹝原文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別故」﹞。

    《攝論》﹝無性《釋》卷一﹞從他﹝《大毗婆沙論》等﹞爲論,非我大乘許五識中有「自性分別」。

    第八亦無,如五識故。

     四、叁界:皆通叁界。

    意、第八識,「自性分別故」。

     五、與五受俱。

     六、別境俱。

     七、通叁性。

     八、善﹝心所﹞俱,染不定四俱。

     九、定散分別:彼﹝《對法》﹞雲:初、二,通定、散,「計度」唯散。

    今解︰並通。

    定心緣現在,是「自性」;餘理通定、散。

     十、漏無漏者,《瑜伽》第五雲「七種唯分別」﹝原文爲「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故唯有漏,即七分別故」﹞。

     《雜集論述記》卷十一,又以七門等解「七分別」雲︰ 一、名體:「名」,思可知;「體」者,「任運分別」,以五識及尋伺爲體。

    此﹝《對法》﹞雲五識,《瑜伽》第五是尋、伺故﹝如雲「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

    第八既「任運」故,﹝五、六、七、八﹞四法爲體。

    後六,準《瑜伽》皆尋、伺,今義通七。

    叁界皆有﹝隻以離尋伺欲而分地﹞,六、七並有故。

    即染汙心叁種爲體,通有六、七﹝及尋或伺﹞。

    餘五﹝除任運、染汙﹞,意﹝識﹞、尋、伺叁法爲體。

    餘六,皆尋、伺。

    如《瑜伽》﹝卷五﹞。

    彼﹝師子覺﹞雲︰「無相」以貪爲體﹝「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

    「希求」,欲貪相故﹝但「希求」與「欲貪」理應有別,藏文此處作「以其爲未來境界而轉起之分別」﹞。

    下﹝該論卷六﹞雲「于未得境﹝界﹞,起﹝彼彼﹞希樂愛」故。

    此皆不然,即唯立染,違《瑜伽》故﹝此判不妥﹞。

    此體準前﹝叁分別章﹞,亦有盡不盡。

    不盡有叁︰一、地:通二定以上。

    二、識:通第七、八識故。

    叁、行相:非一切識皆有尋、伺故。

     二、識分別:「任運」通七識,餘六唯第六。

    《瑜伽》第一雲「意不共業」﹝勝友《瑜伽師地論釋》雲「『勝作業』者,謂前意識業,由與五識身不共故」﹞,謂七分別﹝原文爲「分別所緣、審慮所緣」﹞。

    此《﹝雜集﹞論》說「任運」是五識故。

    第八,準義成立,餘爲第六,可知。

    第七,唯「染汙」,第八等皆不相應。

    若例同,可有「任運」,互無之理,可知。

     叁、定散門:「有相」通定,﹝自性、隨念﹞二分別爲體故。

    餘,皆散。

    或「無相」亦定,非唯染故,定亦得緣未來生故。

    今解︰唯除「染汙分別」不通定,餘皆通定、散。

    《瑜伽》﹝卷一﹞任運緣現境﹝原文爲「謂于現前境界,隨境勢力,任運而轉所有分別」﹞,意﹝識﹞不共﹝業﹞故。

     四、明叁七寬狹:彼﹝師子覺﹞雲七寬,以「任運」是五識故。

    今解︰叁、七無寬狹。

    《瑜伽》第一說第六識亦有「任運」故。

    《攝論》﹝《無性釋》卷一﹞說自性,五﹝清淨色根﹞識亦有故。

    即知「任運」及「自性」各通六識。

    《瑜伽》﹝卷一﹞、《攝論》﹝《無性釋》卷一﹞、《對法》﹝卷二﹞叁文合故。

    又解︰五識無「自性」,即七寬、叁狹。

    若五識非「任運」,即叁寬、七狹。

    「自性」,五有故。

     五、漏無漏者,唯有漏,無漏心非分別故。

     六、叁性者,「染汙」唯通二性,除善。

    「不染汙」,除二性,唯善。

    餘通叁性。

    彼﹝師子賢﹞雲「無相」,亦通叁性,如何前說體唯欲貪?﹝應答雲:非是貪。

    ﹞ 七、諸受等:唯叁﹝應作「五」。

    本論卷七下文雲「有義:此四(悔、眠、尋、伺)亦苦受俱。

    純苦趣中,意苦俱故」﹞應知。

     《樞要》卷下第二行相義門,應取《雜集論述記》卷十一所說「散義」雲︰ 七分別,依《對法》﹝卷二﹞,依前六識論。

    五識唯緣現在,名「任運」。

    意識中,緣叁世有,故分二︰過、現有境,名「有相」;未來有境,名「無相」;于叁世無境,分四,皆計度故,依已受、未受顯別,故二。

    無境體無,不可依境以分,但隨行相粗、細、染、不染位四,故不增減。

    若依《瑜伽》﹝卷一﹞,唯依意識分七。

    于叁世曾有境,分有相、無相。

    根熟、善言;未熟、不善言,以分此二。

    唯于現境勢﹝力﹞,「任運」一種。

    叁世粗、細行相,以分二;染、不染,以分二。

    不說後四皆是「計度」。

    「染汙」等言,仍言過去顧戀行、未來希求行、現在執著行。

     《樞要》卷下第四廢立義門,應取《雜集論述記》卷十一所說「廢立」雲︰ 叁、七分別廢立中,何故唯說叁、七,非增減耶? 答︰據實而言,諸無漏心,不名分別。

    非虛妄故。

    皆印證法故。

    諸有漏心,皆悉虛妄。

    設有定心印證于境,猶未分明;相從總說,並名「分別」。

    唯談自性,唯應立一。

    俱名「虛妄分別」故。

    《中邊》﹝卷上〈辨相品〉﹞雲︰「叁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

    」《瑜伽》﹝卷七十二、《顯揚》卷六﹞解五法中,亦立一分別。

    此以一切有漏心、心所爲體﹝《瑜伽》卷七十叁雲「由分別故,或分別相,或分別名,或俱分別。

    由此叁法,顯雜染品次第圓滿。

    從此乃容修清淨品,謂即觀彼所有雜染諸法真如」。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言『叁界』者,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叁界。

    此唯識(即《十地經》說叁界唯心)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叁界橫計所緣」﹞。

     依一切法有體、有義故,有此﹝遍計所執﹞差別,能緣分二。

    《攝論》﹝卷二、兩釋﹞第四雲︰緣體者,自性分別;緣義者,差別分別。

    或依境,境中有總、有別。

    七十叁雲︰「﹝雲何遍計名自性?謂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爲色,此名爲受,此名爲想,此名爲行,此名爲識,如是等類,無量無數差別法中,各各別名﹞。

    」此皆依境。

     或依境中體用差別,開體合用,分之爲叁︰謂我、法、用。

    體用相隨,應彼開合。

    用依彼體,合用開體。

    或依叁世已受、未受二境別故,分之爲叁。

    去、現二世,皆有二境,未來唯有未受之境。

    其未受境,叁世無差。

    已受境中,去、現二別,故依此義,立叁分別。

    謂「自性」等,隨義配之。

    此依叁世已受、未受,差別、無差別,以分叁相。

     或應立四︰境有體義,分自性及差別;計有暗明,分有覺、無覺﹝如雲「『有覺』者,謂善名言;『無覺』者,謂不善名言」﹞,如《攝論》﹝卷二及兩釋﹞第四說。

    或依境行,分體、義,分二取,以開四種︰計自性、差別,計能、所取。

    七十叁說﹝遍﹞計自性、差別,﹝遍﹞計能、所取。

    二取中,皆有體義,體義中皆有﹝能﹞所取。

     或分五種︰依能诠、所诠交對、各對,開合爲五。

    謂依名計名、依義計義,「各對」也;依名計義、依義計名,「交對」也;此四爲開。

    合說依二計二。

    如《攝論》﹝卷二及兩釋卷四﹞說﹝如雲「如是遍計,複有五種;一、依名遍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

    二、依義遍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

    叁、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義名。

    四、依義遍計義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義。

    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義,如是如是體性」﹞。

     《雜集論述記》卷十一雲︰ 八分別等,皆應廢立。

     又雲︰ 分別有八分別,《顯揚》十六說八。

     《瑜伽》卷叁十六同。

     《顯揚聖教論》雲︰ 八種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于色等想事,分別色等所有自性。

    二、差別分別:謂即于色等想事,起諸分別︰此有色,此無色;此有見,此無見;此有對,此無對;如是等無量差別。

    于自性分別所依處事,分別種種差別之義﹝此依所緣境事中,有假想施設,有境想施設。

    境想施設中,有自性、差別,分別爲二﹞。

    叁、總執分別:謂即于色等想事,所立我及有情、命者、生者等假想施設,所引分別。

    由于積聚多法總執爲因,分別轉故﹝此即二種施設中,第二假想施設﹞,又于舍、軍、林等,及于飲、食、衣、乘等想事,所立舍等假想施設,所引尋思。

    四、我分別:謂若事有漏、有取、長時數習我執所聚,由數習邪執自見處事爲緣,所起虛妄分別﹝藏文作「logba”irnamparrtogpa/」﹞。

    五、我所分別:謂若事有漏、有取、長時數習我所執所聚,由數習邪執自見處事爲緣,所起虛妄分別﹝《瑜伽》合並作解。

    此二分別能生餘見及慢見﹞。

    六、愛分別:謂緣淨妙可意﹝藏文作「mdzespayila”ovba/」﹞事境分別。

    七、不愛分別:謂緣不淨妙、不可意事境分別。

    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謂緣淨、不淨,可意、不可意,俱離事境分別﹝此叁分別「如其所應,生貪、瞋、癡」﹞。

     《瑜伽》卷叁十六雲︰ 又諸愚夫,由于如是﹝離言自性﹞所顯真如,不了知故,從是因緣,八分別轉。

     即皆虛妄分別。

    又雲︰ 此中所說,略有二種︰一者、分別自性,二者、分別所依分別所緣事。

    如是二種,無始以來,應知展轉更互爲因,謂過去世分別爲因,能生現在分別所依及所緣事;現在分別所依、緣事既得生已,複能爲因生現世。

    由彼依緣所起分別,于今分別不了知﹝離言自性,或二無我所顯真如﹞故,複生當來所依緣事。

    彼當生故,決定當生依彼緣彼所起分別。

     即虛妄分別生起虛妄分別所依緣事,由其所依緣事,又生虛妄分別,如是無始以來生死流轉不斷,即是叁能變識更互爲因果事。

     《樞要》卷下,叁七分別十義門中,第八與十散動﹝《攝論》卷二及兩釋作「散動」,藏文爲「rnamparg·yevba/」。

    《大乘莊嚴經論》卷五,及《對法》卷十四均作「分別」。

    但《對法》及《攝論》均于初十種分別中第十「散動分別」,更開爲十分別或十散動,即菩薩十種「散動分別」﹞。

    十分別相攝門,《雜集論述記》卷十一未另分別此一義門。

    今錄《對法》本文,兩種十分別,略作解釋。

     《對法》卷十四雲︰ 虛妄分別﹝藏文作「yavdagpamayinparrnamparrtogpa/」﹞者,略有十種︰…… 「根本分別」者,謂阿賴耶識,是一切分別種子故﹝《攝論》卷二、兩釋謂有名言種子、我見種子、有支種子。

    可爲「自性」、「任運」所攝。

    《攝論》卷二所說,十一識中,「世識者,謂生死相續不斷性」﹞。

     「相分別」﹝《攝論》譯爲「緣相」,藏文作「mtshanma/」﹞者,謂身﹝即《攝論》卷二所說十一識中身識,即眼等五界﹞所居處﹝即《攝論》十一識中「處識」,即器世間﹞、所受用識﹝即《攝論》十一識中「彼所受識」,「謂色等六外界」。

    亦即《攝論》(卷二)十分別中「二、緣相分別,謂色等識」﹞,是所取相故﹝叁能變識所顯現相分﹞。

    彼複如其次第,以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爲相﹝根本識變現爲本質境。

    可與「七分別」中「有相」(藏文作「mtshanmadavbcaspa/」)﹞。

    「無相」﹝藏文作「mtshanmedpa/」﹞,隨應相攝。

     「相顯現﹝藏文作「mtshanmarsnavba/」﹞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

    如前所說所取相,而顯現故﹝即《攝論》十一識中「彼能識者,謂六識界。

    」及「世識」者,謂生死相續不斷性。

    與「七分別」中「任運」、「有相」、「無相」、「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隨應相攝﹞。

     「相變異﹝藏文作「mtshanmargyurpa/」﹞分別」者,謂如前所說身等相,變異生起﹝藏文作「g&#378anduskyedpa/」。

    《攝論》卷二「謂老等、樂受等。

    貪等、逼害(藏文作「gnodpa/」)、時節代謝等、捺落迦等諸趣、欲界等諸界六變異」﹞。

     「相顯現變異﹝藏文作「mtshanmarsnavbar”gyurba/」﹞分別」者,謂如前所說眼識等相顯現,于苦樂等差別生起﹝即《攝論》十一識中「『自他差別識』者,謂依止差別,此用前說我見熏習差別爲因。

    『善趣惡趣死生識』者,謂生死趣種種差別,此由前說有支熏習差別種子」。

    相顯現及變異(《攝論》卷二即說由前六變異而此變異),均由名言種子,及業異熟種子轉起,叁七分別一分所攝﹞。

     「他引﹝藏文作「g&#378angyisbstanpa/」﹞分別」者,謂教法﹝藏文作「bstanp/a」﹞所攝名句文身相。

    此複二種︰一、惡說法律﹝藏文作「besparbwadpa”ichoskyitshul/」﹞爲體。

    二、善說法律爲體。

     由此增上力,如其次第引,二作意所攝︰謂「不如理分別、如理分別」﹝《攝論》卷二雲「六、他引分別:謂聞非正法類,及聞正法類(「類」、藏文作「rjessu”groba/」)。

    七、不如理分別:謂諸外道聞非正法類分別。

    八、如理分別:謂正法中,聞正法類分別。

    此則與「有相」、「無相」、「尋求」、「伺察」、「染汙」,或「不染汙分別」隨應相攝」﹞。

     「執著﹝藏文作「mvonpar&#378enpa/」﹞分別」者,謂不如理分別所起六十二見﹝十八計前際說我論者,四遍常見論、四一分常見論、二無因論、四有邊無邊想論、四不死矯亂論。

    四十四計後際說我論者,十六有見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見論、五現法涅槃論。

    如《瑜伽》卷八十七等,及《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卷二百等說﹞所有分別。

     「散亂分別」﹝藏文作「rnamparg·yevba”irnamrtog/」﹞者,謂﹝從﹞如理作意所起無性等執爲相﹝藏文作「dvospomedpalasogspar”dzinpa”imtshanbid/」﹞所有分別。

     此下「十分別」,《攝論》卷二「謂諸菩薩十種分別」,特簡名之爲「散動」,與《對法》卷十四、《莊嚴經論》卷五末同,于「散動分別」開出十種,均依《大般若經》卷叁百九十二文義,隨應作解,如雲︰ 爾時,舍利子白佛言︰世尊!諸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雲何不名有所得者? 謂諸有情實無所有,而令安住布施、淨戒、安忍、精進、靜慮、般若波羅蜜多,複爲宣說能出生死殊勝聖法,或令得預流果,或令得不還、一來、阿羅漢果、獨覺菩提,或令入菩薩摩诃薩位,或令得無上正等菩提。

     佛告舍利子︰諸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不見有情少實可得,唯有世俗假說有情。

    舍利子!是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安住二谛,爲諸有情宣說正法。

    何謂二谛?謂世俗谛及勝義谛。

    舍利子!雖二谛中,有情不可得,有情施設亦不可得;而諸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方便善巧,爲諸有情宣說法要。

    諸有情類聞是法已,于現法中,尚不得我,何況當得所求果證!如是舍利子!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方便善巧,雖爲有情宣說正法,令修正行,得所證果;而心于彼,都無所得。

     具壽舍利子白佛言︰世尊!此諸菩薩摩诃薩是真菩薩摩诃薩。

    雖于諸法不得一性、不得異性、不得總性、不得別性,而擐如是大功德铠。

    由擐如是大功德铠,不現欲界,不現色界,不現無色界,不現有爲界,不現無爲界;雖化有情,令脫叁界,而于有情,都無所得,亦複不得有情施設。

    有情施設,不可得故,無縛、無解。

    無縛解故,無染、無淨。

    無染淨故,諸趣差別不可了知。

    諸趣差別不可了知故,無業、無煩惱。

    無業無煩惱故,亦無異熟果。

    既無異熟果,如何得有我及有情流轉諸趣,現于叁界種種差別? 佛告舍利子︰如是如是,如汝所說。

    舍利子!若有情類先有、後無。

    菩薩如來應有過失!若諸趣生死先有,後無,則菩薩如來亦有過失!先無、後有,理亦應然!是故舍利子!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相常住,終無改轉。

    以一切法法性、法界、法住、法定、真如、實際、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八圓成實性異名﹞,猶如虛空。

    此中尚無我、無有情、無命者、無生者、無養者、無士夫、無補特伽羅、無意生、無儒童、無作者、無使作者、無起者、無使起者、無受者、無使受者、無知者、無使知者、無見者、無使見者,況當有色、有受、想、行、識﹝五蘊﹞,有眼處,有耳、鼻、舌、身、意處,有色處、有聲、香、味、法處﹝十二處﹞;有眼界,有耳、鼻、舌、身、意界,有色界,有聲、香、味、觸、法界;有眼識界,有耳、鼻、舌、身、意識界﹝十八界﹞;有眼觸、有耳、鼻、舌、身、意觸;有眼觸爲緣所生諸受,有耳、鼻、舌、身、意觸爲緣所生諸受;有地界、有水、火、風、空、識界;有諸緣起、有緣生法、有緣起支?既無所說如是諸法,雲何當有諸趣生死?諸趣生死既不可得,雲何當有成熟有情,令其解脫?唯依世俗,假說爲有﹝即依地起性﹞。

     舍利子!以如是諸法自性皆空。

    諸菩薩摩诃薩從過去佛如實聞已,爲脫有情顛倒執著,發趣無上正等菩提,于發趣時不作是念︰我于此法已得,當得,會彼有情已度,當度所執著處生死衆苦。

     《對法》卷十四,依以上所引《大般若經》初分文義差別,爲「十分別」或「十散動」雲︰ 此﹝散動分別﹞複十種︰謂無性﹝藏文作「dvospomedpa/」,《攝論》作「無相」。

    與七分別中「無相」義不同,彼非以無爲相﹞分別﹝藏文作「dvospomedpa”imtshanma”irnamparg·yevba/」,即無性散動﹞、有性﹝藏文作「dvospo/」,七分別中「有相」爲「具有相」義,非以有爲性。

    ﹞分別﹝《攝論》藏文作「dvospo”imtshanma”irnamparg·yevba/」,即有性散動﹞、增益分別、損減分別、一性分別﹝藏文作「gcigpabiddurnamparg·yevba/」,即一性散動﹞、異性分別、自性分別、差別分別、隨名義分別﹝藏文作「mivjiltabab&#378indudondurnamparg·yevba/」,即隨名義散動﹞、隨義名分別。

     如是十種分別,依般若波羅蜜多初分﹝〈成熟有情品〉第七十一之叁﹞宣說﹝而作﹞。

    如經言︰「舍利子!是菩薩實有菩薩」,正不隨觀﹝藏文作「yavdagparrjessumimth,ovvo/」,藏文《攝論?無性釋》同;漢譯作「不見」﹞菩薩,正不隨觀菩薩名,正不隨觀般若波羅蜜多,正不隨觀菩提,正不隨觀行,正不隨觀不行﹝藏文《攝論?無性釋》共有七「正不隨觀」,漢譯該釋隻有「不見有菩薩」,餘六爲漢釋所無;且比之《對法》,《對法》此處除六「正不隨觀」,更有「正不隨觀色,正不隨觀受、想、行、識」﹞。

    所以者何?名自性空﹝漢釋《攝論?無性釋》無此句,藏文則有﹞,非﹝由﹞空性﹝藏文作「非由空性」﹞;色自性空,非﹝由﹞空性;乃至識自性空,非空由﹝漢譯作「非」,今依藏文改﹞空性﹝藏文《攝論?無性釋》卷四即作「色自性空,不由空性(漢譯缺「性」字,以下均缺,應補)故」﹞。

    何以故?此色空性,非即色;亦不離色,別有空性。

    色即是空性,空性即是色,乃至識亦爾。

    何以故?此唯有名︰所謂此是菩薩名,此是菩薩,此是般若波羅蜜多,此是菩提,此是色,乃至此是識。

    由彼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菩薩行般若波羅蜜多時,正不隨觀生,乃至正不隨觀淨。

    何以故?于所計度彼彼諸法,假立客名﹝藏文爲「mibcosmala/」,「mi」應作「miv」﹞。

    由隨客名,而起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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