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此前說「果能變」雲︰
異熟習氣爲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
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
有間斷故。
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
果異因故。
[63]見《攝論》卷二,世親、無性兩《釋》卷四。
[64]如《攝論》卷二雲︰
又于此中,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名身語業。
[65]「九」字,原《述記》作「十」,今改。
[66]十卷《楞伽》卷九頌文作:
非一亦非異,如水中洪波;如是七識種,共于心和合。
如大海轉變,是故波種種;阿梨耶亦爾,名識亦如是。
心、意及意識,分別處相義;八無差別相,非能見、可見。
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諸識于心中,轉變不可得。
又該經卷七〈佛性品〉第十雲︰
阿梨耶識者,名如來藏,而與無明七識共俱,如大海波常不斷絕。
與身俱故。
離無常過,離于我過,自性清淨﹝藏文作「winturavb&#378ingyisyovssudagpa”juggo/」﹞。
本論卷叁中雲︰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
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
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
[67]「前」字,《義演》無,《續藏》、金陵作「簡」。
[68]「等」,取《瑜伽》卷七十六、《解深密經》。
[69]《金藏》作「面」,餘作「而」。
[70]「非」字,《金藏》有,餘無。
[71]本論卷八雲︰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
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又雲︰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
不如實知衆緣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現,猶如幻事、陽焰、夢境、影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72]即世間勝義、道理勝義、證得勝義、勝義勝義。
見本論卷九初。
[73]即世間世俗、道理世俗、證得世俗、勝義世俗。
見《瑜伽》卷六
十四初及《顯揚》卷六。
[74]即依世俗則非一,依勝義則非異。
本論《述記》卷叁雲︰
世俗谛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谛」者,理也。
[75]「無異」二字,《金藏》有,餘無。
[76]《瑜伽》卷六十四雲︰
道理世俗者,所謂安立蘊、界、處等。
本論《述記》卷叁雲︰
二、隨事差別谛: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
本論卷八末雲︰
世俗有叁︰一、假世俗,二、行世俗,叁、顯了世俗,如次應知即此叁性。
又此前雲︰
雲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
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77]即一、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
七卷《楞伽》卷叁初雲︰
凡夫無智,不知心量,妄習爲因執著外物,分別一、異,俱、不俱,有無、非有無,常無常等一切自性。
[78]第二:謂道理世俗。
[79]第叁:證得世俗。
[80]第四:勝義世俗。
[81]本論《述記》雲︰
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
心所爲果,心王爲因。
法爾因果,非即非離。
又約第叁勝義,依诠顯旨︰若約能诠,二依他別,二非定即。
若同二無我,二非定離。
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隻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二別。
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
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
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
[82]第二俗乃真。
[83]即《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八〈二谛章〉第八。
[84]如〈二谛章〉雲︰
《中邊論》﹝卷中〈辨真實品〉第叁﹞、《顯揚》﹝卷六﹞、《唯識》第八說此二谛各有叁種。
俗谛叁者,一、假世俗﹝梵爲「prajbapti-sajvrti」;藏文爲「btagspa”ikunrdzob/」﹞,二、行世俗﹝梵爲「pratipattisajvrti」;藏文爲「wespa”ikunrdzob/」﹞,叁、顯了世俗﹝梵爲「udbhavanasajvrti」;藏文爲「brjodpayavdagpa”ikunrdzob/」﹞。
如次應知,即叁自性。
真谛叁者,一、義勝義:謂真如﹝《辯中邊》雲「勝智之境名勝義故」﹞。
二、得勝義:謂涅槃。
叁、行勝義﹝藏文作「sgrubpadondam/」﹞:謂聖道﹝《辯中邊》雲「以勝法爲義故」﹞。
此「假世俗」,第一俗攝。
唯有假名,都無體故。
此「行世俗」,第二、第叁世俗所攝,有爲事故;心上變似四谛相理,理不離事,故依他攝;第二、第叁世俗攝也。
「顯了世俗」,第四俗攝,依二空門所顯了故。
準義,應入四勝義中,易可知也。
其「義勝義」,第四真攝。
此「得勝義」,第叁真攝。
因證顯故。
約得辨故。
此「行勝義」,第二真攝。
無漏真智,理稍勝故。
若隨其事,第一真攝。
隨其所應,入四世俗﹝除第一俗﹞,易可知也。
若說四谛苦、集、滅、道爲得勝義﹝《瑜伽》卷六十四雲「證得世俗者︰所謂安立預流果等,及彼所依處」。
本論卷九初雲「二、道理勝義,謂苦等四谛」﹞,即第叁俗,第二真攝。
論自說故。
[85]亦見于七卷《楞伽經》。
[86]「二」字,原《述記》作「十」,今改。
[87]十卷《楞伽經?集一切佛法品》作:
心、意及意識,爲諸相故說。
諸識﹝七卷《楞伽》作「八識」﹞無別相,非見、所見相﹝七卷《楞伽》作「無能相所相」﹞。
[88]謂道理俗谛。
[89]「能相」,梵文爲「laksana」;藏文爲「mtshanbid/」。
[90]「所相」,梵文爲「laksya」;藏文爲「mtshang&#378i/」。
[91]「第」字,《金藏》有,餘無。
[92]「雲」字,《金藏》誤作「相」。
[93]謂于所引頌。
[94]原作「爲諸相故說」。
[95]原作「諸識無」。
[96] 此頌原爲「心意及意識,爲諸相故說;諸識無別相,非能見可見」。
[97]即有差別相、無差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