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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解識所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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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識應不起! 是故依彼前滅同一類識,此識生起。

    以彼雖無,此亦生故,非依外境。

    若依一義非異,而竟見有諸能分別識更互相違智體生,然一與多體更互相違,不應道理。

    由是當知以增益爲自性故,非有分別所緣境界。

     安慧《辯中邊論釋》﹝德格,mi,198A.4﹞雲︰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所有境界。

    言「似境、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顛倒﹝玄奘譯作「非真」﹞顯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境義之因。

    其餘二種,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境義之因。

     「行相」者,謂若于所緣中,能取其無常等自性爲其行相,即此于彼等中無有。

    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

    複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爲行相。

    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

    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

    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爲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

     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聲稱之色等及眼等,有何諸識爲其自性差別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爲其自性諸識總攝。

    以離此外,餘義不可有故。

    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

    如是餓鬼見河水爲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木棍在兩岸把守。

    而人等卻知爲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窺基《辯中邊論述記》卷上雲︰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

    此中論雲「非實有」故。

    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爲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

     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mi,186B.6﹞雲︰ 此中現似所依器界﹝藏文作「gnas/」﹞、境義﹝藏文作「don/」﹞,及根身﹝藏文作「lus/」﹞者,謂所取相。

    現似﹝染汙﹞意、能取﹝五境﹞及分別﹝意識﹞者,謂能取相。

    如是虛妄分別所取及能取者,謂阿賴耶識及其伴侶說爲依他起相。

     又﹝mi,184B.5﹞雲︰ 「唯現似」,即雖顯現似彼,而非實有彼法自性。

     【論文】 七?二一○ 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記?卷四十二】 護法雲︰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爲「分別」,是依他性。

    能取于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

    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

     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

    是前能分別見之所取相故。

    非謂我識自體能緣[25],名爲「分別」。

    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26]。

    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慧雲︰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

    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27]。

     解第二句訖。

     【論文】 七?二一一 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

    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叁解第叁句。

     【述記?卷四十二】 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

     護法雲︰故彼所計心外[28]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29],皆定非有。

    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

    其外我、法離識皆無。

    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

    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

    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

     安慧雲︰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30]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

    即依總無,立別無也。

    識所變者,俱計所執。

    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

     解[31]第叁句訖。

     【論文】 七?二一二 是故一切有爲、無爲,若實、若假,皆不離識。

    「唯」言,爲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四十二】 釋頌第四句。

     「有爲、無爲」,「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32]、不相應假法、瓶等[33]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

    「有爲」,識所變;「無爲」,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

     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爲「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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