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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解識所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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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爲「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34]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

    此護法解[35]第四句,兼釋外難訖。

     安慧隨應解假實等。

    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36]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37]及安慧二師義。

     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38]。

     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

     上文,安慧說餘,非佛[39]。

    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40]。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第四句雲︰ 由此且破增益邊已,欲破損減邊故,說言「故一切唯識」。

    「故」者,是由此義,如是轉變體性,唯是「分別」;都無所分別;由如是故,無有外境,「一切唯識」。

    「一切」者,謂叁界及無爲。

    「唯」聲者,簡別除此所餘外境義﹝此處爲補足音節數,梵本加「ka」;藏文加「pa」。

    ﹞。

     【論文】 七?二一叁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

     【疏翼】 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

    文亦分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叁、解第叁句,四、解第四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二】 下、難陀等[41]第二解。

     初「是諸識」言,同前師[42]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叁能變內見分識[43],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現。

    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

    外境通有能取、所取。

     此依《攝論》[44]等說唯二[45]義,不說自證分[46]師義,前師別也[47]。

    即能遍計及所遍法[48],其能取、所取皆是心[49]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

    設執見分爲我、爲法,亦于心所變[50]上執故,無非所緣故[51]。

    以「是諸識」[52]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爲「轉變」。

    即解第一句訖。

     【論文】 七?二一四 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爲自性故──謂即叁界心及心所。

    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記?卷四十二】 「虛妄分別」,過失之名。

    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爲自性故」。

    此即「叁界心及心所」。

    以頌初句[53]「轉變」之言,即第二句[54]「分別」之體。

    心外人、法,名「所分別」。

    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55]性成。

    即解第二句。

     【論文】 七?二一五 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

    前引教、理,已廣破故。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叁解第叁句。

     【述記?卷四十二】 由能分別[56]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

    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性[57]」決定皆無。

    即由「分別」心變作依他起相分──假我、法相,其「所分別」,實我、法無[58]。

    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

    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

     有何所以? 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訖。

    由能變心似變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

    解第叁句訖。

     【論文】 七?二一六 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

    「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四十二】 有爲、無爲,假、實等法,皆唯有識。

    以能轉變「虛妄分別」[59]。

    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60]。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爲有無? 「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

    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

    即解第四句訖。

     此意,既有能分別[61]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能[62]「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63]。

    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

     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訖。

     【論文】 七?二一七 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疏翼】 第一釋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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