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
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爲「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34]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
此護法解[35]第四句,兼釋外難訖。
安慧隨應解假實等。
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36]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37]及安慧二師義。
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38]。
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
上文,安慧說餘,非佛[39]。
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40]。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第四句雲︰
由此且破增益邊已,欲破損減邊故,說言「故一切唯識」。
「故」者,是由此義,如是轉變體性,唯是「分別」;都無所分別;由如是故,無有外境,「一切唯識」。
「一切」者,謂叁界及無爲。
「唯」聲者,簡別除此所餘外境義﹝此處爲補足音節數,梵本加「ka」;藏文加「pa」。
﹞。
【論文】
七?二一叁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
【疏翼】
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
文亦分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叁、解第叁句,四、解第四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二】
下、難陀等[41]第二解。
初「是諸識」言,同前師[42]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叁能變內見分識[43],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現。
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
外境通有能取、所取。
此依《攝論》[44]等說唯二[45]義,不說自證分[46]師義,前師別也[47]。
即能遍計及所遍法[48],其能取、所取皆是心[49]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
設執見分爲我、爲法,亦于心所變[50]上執故,無非所緣故[51]。
以「是諸識」[52]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爲「轉變」。
即解第一句訖。
【論文】
七?二一四 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爲自性故──謂即叁界心及心所。
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記?卷四十二】
「虛妄分別」,過失之名。
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爲自性故」。
此即「叁界心及心所」。
以頌初句[53]「轉變」之言,即第二句[54]「分別」之體。
心外人、法,名「所分別」。
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55]性成。
即解第二句。
【論文】
七?二一五 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
前引教、理,已廣破故。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叁解第叁句。
【述記?卷四十二】
由能分別[56]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
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性[57]」決定皆無。
即由「分別」心變作依他起相分──假我、法相,其「所分別」,實我、法無[58]。
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
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
有何所以?
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訖。
由能變心似變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
解第叁句訖。
【論文】
七?二一六 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
「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四十二】
有爲、無爲,假、實等法,皆唯有識。
以能轉變「虛妄分別」[59]。
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60]。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爲有無?
「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
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
即解第四句訖。
此意,既有能分別[61]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能[62]「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63]。
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
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訖。
【論文】
七?二一七 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疏翼】
第一釋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