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19]「六」,本論《述記》原作「十」,今改。
[20]《對法》卷四有六因之說,如雲︰
又自性故、差別故、助伴故、等行﹝藏文作「mthunparrtogspa/」﹞故、增益﹝藏文作「rgyaspa」﹞故、障礙故、攝益﹝藏文作「yovssu”dzinpas/」﹞故,是因緣相。
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
謂自性、差別兩句,建立能作因。
餘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應、同類、遍行、異熟因。
[21]《顯揚》卷十八,初十因,次有四緣,次有五果,後辨因依處。
[22]《瑜伽》卷五亦初有十因,次有四緣,次有五果。
[23]謂不別明叁種十因。
[24]「因體」,藏文語意更明顯,如「chosthamscadkyimiv/」等。
[25]《金藏》作「語」,餘作「說」。
[26]謂所诠之果。
[27]《金藏》作「言」,餘作「與」。
[28]《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雲︰
若薩婆多,聲通叁性,以是業性。
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
若依表業性,假名善、惡也。
即以此不善聲爲性。
靈泰《抄》雲︰
若約假者,語聲能表善惡,故假名善惡,故說語聲通叁性。
第二約實義者,語聲通二性。
若在佛,依語聲,即是無漏善性。
若一切異生、十地以來菩薩語聲,皆是無記性。
[29]「以」字,《金藏》無。
[30]〈十因章〉雲︰
以大乘中聲非善惡性。
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
……若雜染即隨說因者,因體通叁性,唯有漏唯有爲。
果法通一切,皆得。
若據展轉義,亦得緣真如故。
[31]此意:得例名,爲難于小乘。
[32]道邑《義蘊》雲︰
謂小乘但許叁相及得,隨所依法通叁性,不許名隨聲,故爲例也。
[33]「叁」字,《金藏》有,餘無。
[34]道邑《義蘊》雲︰
彼救雲︰相等通諸法,是共有因故,隨所依通叁性。
名但依聲,非共有故,不通叁性。
[35]道邑《義蘊》雲︰
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因。
與叁相得同,于相﹝疑「法」﹞通叁性也。
智周《演秘》雲︰
問︰因本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
若仗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答︰可通于善。
如以善心聽佛說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
因聲無記,據本質說,相分名等,隨所依聲亦通善也。
[36]「想」字,《金藏》有,餘無。
[37]「此即」,《金藏》作「即此」。
[38]「等」,取覺、知。
[39]如《瑜伽》卷九十叁雲︰
又即依止四種言說,應知一切所依叁量︰若見、若知二種言說,是依現量;若覺言說,是依比量;若聞言說,依聖教量。
又《瑜伽》卷二雲︰
依見言說者,謂依眼故,現見外色,由此因緣爲他宣說;是名依見言說。
依聞言說者,謂從他聞,由此因緣,爲他宣說;是名依聞言說。
依覺言說者,謂不見、不聞,但自思惟﹝藏文作「bsamswiv/」﹞、稱量﹝藏文作「g&#378alla/」﹞、觀察﹝藏文作「bebarbrtagsnas/」﹞,由此因緣,爲他宣說;是名依覺言說。
依知言說者,謂各別于內所受﹝藏文作「navsosorravgisrigpa/」﹞、所證﹝藏文作「rtogspa/」﹞、所觸、所得﹝藏文「mvonsumdubyasnas/」﹞,由此因緣爲他宣說;是名依知言說。
[40]如《對法》卷一雲︰
見、聞、覺、知義者,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構應如是如是,是覺義;自內所受﹝藏文作「sosoravgismyovba”o/」﹞,是知義。
[41]「樞要」,應作「《對法抄》卷叁」。
[42]如《對法抄》卷叁雲︰
九十叁說︰見、知二種現量所攝;覺,謂比量;聞,聖言量;準此,即說眼根名見﹝指根識﹞。
意,因耳生,緣教名聞。
通緣一切名、句、文叁。
屈曲生故。
陳那說︰彼聖言量者,比量所攝﹝親光等本教法從真如等流而出,應別論自共相﹞。
故聞是意,因耳聞聲,故耳稱聞。
耳實不能緣名等故,非比量故。
緣非聖言,亦此聞攝,論多依彼聖言說故。
覺者,即是不依見等,獨生意識及第七識。
《瑜伽》但說爲比量者,依意識說。
末那亦能起構畫故,亦不曾瞋,不曾嘗、觸,不曾知證,但起思惟、籌量、觀察,亦是覺收。
論中但舉不曾見聞,舉勝說故。
隨五識後所起意識比非量者,亦此覺收。
但取獨頭,彰勝用故。
不爾,便缺此之意識。
知者,即是﹝眼﹞、耳、鼻、舌、身、五俱意識,第八心品及諸定心。
《瑜伽》﹝卷二及《對法》﹞別說自內所受、所證等故,﹝九十叁﹞又說此知現量攝故。
即顯見、知通有漏、無漏,聞、覺唯有漏。
諸無漏心緣教生者,知所攝故,非比量故﹝合二量故﹞。
或說︰此四攝識不盡。
緣非教聲有非、比量,聞不攝故。
末那構畫,非量所攝,覺不攝故。
或四,但據六識作論。
七識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說故。
又《顯揚論》第十八說︰「在﹝原作「謂」﹞欲界中具四﹝種﹞言說。
色界無覺,不﹝原作「無」﹞推度故。
無色﹝界中,一切﹞全﹝原作「皆」﹞無。
」故知此四攝法不盡。
此義不然,聖、非聖言,通依四故;依﹝第﹞七起言,無處攝故;色界意識染心等後所起言說,無處攝故。
然彼地心多無構畫而起言說,非彼全無覺言說也。
說無色界無四言說,豈彼界中知亦非有?外道邪見,覺亦無耶?由此,色界具四,無色有覺、知,而無言說。
故知如前所說爲善。
此爲〈四言說章〉二種義門中,第一出體訖。
此下第二義門廢立中
主立知與覺二者即可。
[43]見《瑜伽》卷五、卷叁十八、《顯揚》卷十八。
[44]〈十因章〉雲︰
若「隨」是所隨,是見聞等,「說」是能說,即是隨之說名「隨說因」者,依主釋。
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隨亦說,名「隨說」者,持業釋也。
[45]「言」字,《金藏》有,餘無。
[46]即《瑜伽》與《集論》二論相違。
[47]能作因二十種差別中,第「十一、隨說能作:謂名、想、見」。
《雜
集論》卷四解雲「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
[48]「彼」,謂《對法》。
[49]「興」字,《金藏》作「與」。
[50]「言」字,《金藏》有,餘無。
[51]《金藏》衍「即依兩家論不同者,立法不過叁件︰初法,名想;次,
語;後,所說義。
若依《大論》,取後二件能說因果。
若依《對法》,取前二件生起因果。
此說其果也」。
此五十叁字,絕非《疏》文,諒爲後人雜入。
[52]「因」字,《金藏》有,餘無。
[53]「有」字,《金藏》無。
[54]「所」字,《金藏》無。
[55]「者」,《金藏》有,餘無。
[56]「『觀』者,對也;『待』者,藉也」,藏文總作「ltospa/」。
[57]「之」字,《金藏》無。
[58]「雲」字,《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59]「即」字,《金藏》有,餘無。
[60]「生」字,藏文作「skyeba/」。
[61]「住」字,藏文作「gnaspa/」。
[62]「成」字,藏文作「grubpar”gyurba/」。
[63]「得」字,藏文作「”thobpa/」。
[64]即《瑜伽》卷叁十八、卷五。
[65]《瑜伽》卷叁十八原作:
觀待此故,此爲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藏文作「”dodpadavlenpargyurpa/」﹞。
卷五雲︰
依領受因依處﹝藏文作「rgyu”ignasmyovba/」﹞,施設觀待因﹝藏文作「ltospa”irgyu/」﹞。
所以者何?由諸有情﹝藏文無此叁字﹞諸有欲求﹝藏文作「”dodpa/」﹞,欲系樂者彼觀待此,于諸欲具﹝藏文作「”dodparnams/」﹞或爲求得﹝藏文作「rbedpa”am/」﹞,或爲積集﹝藏文作「kunsogspa”am/」﹞,或爲受用﹝藏文作「sosorbstanpayovssutsholba/」﹞。
諸有欲求色、無色系樂者,彼觀待此,于彼諸緣﹝藏文作「de”irkyen/」﹞或爲求得,或爲受用。
諸有欲求不系樂者,彼觀待此,于彼諸緣或爲求得,或爲受用。
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于彼生﹝藏文作「de”irkyenrnamssam/」﹞緣,于彼斷緣﹝藏文作「despovba”irkyen/」﹞,或爲遠離﹝藏文作「spovba”am/」﹞,或爲求得,或爲受用。
是故依領受依處施設觀待因。
[66]「故」字下,《金藏》衍「有往來以」四字。
[67]此處略引原文:
觀待節故,節爲因故,有屈伸業。
觀待饑渴故,饑渴爲因故,于諸飲食若求、若取。
隨如是等無量道理﹝藏文作「yuldavldanpa/」﹞,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68]〈十因章〉叁性觀待因依能、所受分別,各有四句,應詳。
[69]「受」字,《金藏》有,餘無。
[70]「別境等法,不常偏諸心。
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原《疏翼》
無,依《大正藏》增。
[71]「自」字,《金藏》有,餘無。
[72]「者」字,《金藏》有,餘無。
[73]「待」字,《金藏》、金陵本作「視」。
[74]「所」字,《金藏》作「所能」。
[75]「與」字,應作「及」。
[76]〈十因章〉雲︰
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寬,果性狹。
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寬也。
此前亦有四句分別。
[77]靈泰《抄》舉實例,明叁性觀待因。
[78]見《瑜伽》卷五雲:
因等相者,謂若由此爲先﹝藏文作「svanayodpa/」﹞;此爲建立﹝藏文作「gavlabrtennas/」﹞;此和合故﹝藏文作「gavdavphradna/」﹞;彼法生,或得,或成﹝藏文作「”grubpar”gyurba”am/」﹞,或辦﹝藏文作「grubpa”am/」。
藏文作「gnaspa”am」,「或住」﹞,或用﹝藏文作「byedpar”gyurba/」﹞,說此爲彼因。
卷五又雲:
問︰以誰爲先?誰爲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
答︰自種子爲先;除種子依,所餘﹝藏文作「delasg&#378anpa”ignas/」﹞若有色,若無色依及業爲建立;助伴、所緣爲和合故;隨其所應欲系、色系、無色系,及不系諸法生。
問︰以誰爲先?誰爲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
答︰聲聞、獨覺、如來種姓爲先;內分力﹝藏文作「navgiyanlaggistobsla/」﹞爲建立;外分﹝藏文作「phyirolgyi/」﹞力爲和合故;煩惱離系,證得涅槃。
內分力者,謂如理作意,少欲知足﹝藏文作「”dodpachuvba/」﹞等內分善法,及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事業障﹝藏文作「laskyimtha”malogpa/」﹞,于其善處﹝藏文作「gnasla/」﹞深生淨信,如是等法,名內分力。
外分力者,謂諸佛興世、宣說妙法、教法﹝藏文作「chosbstanparnams/」﹞猶存、住正法者隨順而轉、具悲信者以爲施主﹝藏文作「g&#378andagsbivbrtseba/」﹞,如是等法,名外分力。
問︰以誰爲先?誰爲建立?誰和合故?何法成耶?
答︰所知勝解﹝藏文作「wesbyalamoswiv/」﹞、愛樂﹝藏文作「”dodpa/」﹞爲先;宗、因、譬喻爲建立;不相違衆﹝藏文作「mimthunpamedpa”i”khor/」﹞、善抗論者﹝藏文作「phyirrgolba/」﹞爲和合故,所立義成。
問︰以誰爲先?誰爲建立?誰和合故?何法辦耶?
答︰工巧智﹝藏文作「bzowespa/」﹞爲先;隨彼勤劬﹝藏文作「dedavmthunpa”ibrtsonpa/」﹞爲建立;工巧業處衆具﹝藏文作「bzo”ilaskyignaslabu”ichaspyadyobyad/」﹞爲和合故;工巧業處辦﹝﹝藏文作「”g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