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四四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複如何攝十因、二因?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
【述記?卷四十五】
第叁、以四緣依十五處立[64]及攝十因二因。
卷初標雲︰「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爲十因。
」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
十因、二因相攝。
未明[65]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
于中,初、問,次、答。
【論文】
八?四五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疏翼】
第叁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中,第二答。
【述記?卷四十五】
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
此引《瑜伽》第五[66]、《顯揚》十八皆同[67]。
此中亦有二師別解[68]。
【論文】
八?四六 此中,種子即是叁、四、十一、十二、十叁、十五。
六依處中,因緣種攝。
【疏翼】
第一答緣依處中,第二正解。
于中有二師解不同,又各分二。
【述記?卷四十五】
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
于中各有二師。
初解雲[69]︰「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叁」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
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上解本文[70]。
【論文】
八?四七 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
【疏翼】
初師解因緣依處中,第二釋不盡︰文又分二︰一、多間斷故略,二、現行亦立種名。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下、釋不盡。
但言種子,不說現故。
唯除第叁、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71]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文】
八?四八 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疏翼】
第二釋不盡中,第二現行亦立種名。
【述記?卷四十五】
又解[72]︰除牽引、生起,餘[73]四中現行能爲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
親辦自果故,喻如前解[74]。
此釋彼文,將爲盡理。
【疏翼】
以上第二正解中,第一師解訖。
【論文】
八?四九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
親、疏、隱、顯,取舍如前。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師解。
解因緣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第二師解。
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依處」。
以有「種子言」故。
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依[75]」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舍如前」攝二因等[76]。
此師意解[77]︰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
以牽引等遠「疏」等別,故略而不說。
即以此文爲不盡理。
上解因緣。
【疏翼】
以上二師解因緣依處訖。
【論文】
八?五○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
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二師解中二緣依處。
于中分二︰一、初師解,二、次師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下、解中二。
此即是前第一師義。
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依[78]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
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叁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
觀待[79]、待境[80],心方[81]得生。
餘二合前以爲體故。
即以無間叁緣依,境界通四[82]。
即以此文而爲盡理[83]。
【論文】
八?五一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疏翼】
第二二師解中二緣依處中,第二次師解。
【述記?卷四十五】
此即是前第二師說。
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叁依處[84]。
餘叁雖有此二[85]緣依處,以相隱而複少,故不說之。
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86],隱餘少者略不說也。
即以此文爲不盡理。
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87]。
隨前所應,盡理不盡理[88]。
除叁[89]之餘,皆增上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二問中,第一先答緣依處差別訖。
【論文】
八?五二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
【疏翼】
第二答二問中,第二答四緣與十因二因相攝。
【述記?卷四十五】
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
此中,合作十因、二因相攝也。
于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
此〈菩薩地〉[90]叁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91]。
增上緣者,即方便因[92]。
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93]。
此中別疏[94]攝受因攝[95]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準可成[96],故論不說。
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
非「方便」內,不攝二緣[97]。
觀待、同事、不相違[98],方便攝故[99]。
又已辦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叁緣、能生攝因緣義。
亦兼顯十因中,六[100]少分是「因緣」攝。
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
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
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文】
八?五叁 雖方便內具後叁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
【疏翼】
第二答四緣與十因二因相攝中,第二正解。
于中有二︰一、方便增上多,二、攝受中二緣顯,叁、能生進退例前。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今釋彼文爲不盡理︰若準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
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