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執種子爲增上緣;令自、他別故。
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24]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
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下地[25]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叁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叁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叁性;「有支[26]」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
第叁、「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27]有漏「表義名」說[28]。
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
「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
「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
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
或類相從,亦「有支」攝。
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我[29]、內異生亦無故[30]。
「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31]。
此即別解叁習氣已,下配屬頌。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別解叁種習氣訖。
【論文】
八?一叁八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配屬頌文。
于中分二︰一、配屬「業習氣」,二、配屬「二取習氣」。
【述記?卷四十七】
以叁熏習,即頌習氣[32]。
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叁中「有支習氣」也。
【論文】
八?一叁九 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
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
【疏翼】
第二配屬頌文中,第二配屬二取習氣。
【述記?卷四十七】
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爲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二種習氣」[33]皆名爲「取」。
取此二故,名之爲「取」。
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爲取也[34]。
此即解頌[35]上二句中叁習氣也。
【疏翼】
以上第二「複次」解頌答問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八?一四○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疏翼】
第二「複次」解頌答問中,第叁指例。
【述記?卷四十七】
下、指例[36]。
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37]。
此中同者,不別出之。
若有異者,皆別解也[38]。
下準此知。
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39]。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答生死不續難中,第二「複次」釋訖。
--------------------------------------------------------------------------------
[1]于中分四︰一、解名言習氣,二、解我執習氣,叁、解有支習氣,
四、別簡後二種非因緣。
初中又叁︰一、總解名言種,二、別解二種名言,叁、隨二爲因相分等中熏成親種。
此即初中初文。
[2]「文」字,《金藏》有,餘無。
[3]「一」字,《金藏》有,餘無。
[4]即「五事」。
[5]「于」字,《金藏》有,餘無。
[6]「上」字,《金藏》有,餘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