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謂現法與愛爲緣果受。
此二雜說爲「觸緣受」。
[80]「依」字,藏文作「rten/」。
[81]「處」字,藏文作「gnas/」。
[82]藏文無「餘諸」二字。
金陵本作「諸餘」,今依引文改正。
[83]此下略引「由彼執持﹝藏文作「zinciv/」﹞所有根等,墮在相續,流
轉不絕﹝藏文作「連綿而住」﹞」。
[84]《瑜伽》卷九原文作:
受蘊雲何?謂一切領納種類﹝藏文作「thamscadkyavmyovba”irnampayintedeyavkhamsgsumcharnaspyodpayinno/」﹞。
想蘊雲何?謂一切了像﹝藏文作「wespa”i/」﹞種類。
行蘊雲何?謂一切心所造作﹝藏文作「semsmvonpar”dubyedpa/」﹞,意業種類。
識蘊雲何?謂一切了別﹝藏文作「rnamparrigpa”i/」﹞種類。
如是諸蘊,皆通叁界。
四大種雲何?謂地、水、火、風界。
此皆通二界。
四大種所造色雲何?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
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色界有八及法處所攝色,然非一切。
此亦二種︰謂識種子所攝受﹝藏文作「yovssuzinpa/」﹞種子名色﹝藏文作「sabondugyurpa/」﹞,及由﹝漢譯金陵刻本作「于」,今依藏文改﹞彼所生果名色﹝藏文作「”brasburgyurpa”o/」﹞。
[85]道邑《義蘊》雲︰
此有二解︰一雲:引下「五因」,但證雜﹝五種﹞義,通取叁性,兼結前文,不證下文通取叁性。
二雲︰準下叁性分別門「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通叁性。
《疏》雲「此論下」者,雙顯二文︰前明支雜,故說「總攝五因」;後明性雜,雲「通取叁性」。
二釋俱得,前解爲本。
[86]「叁」字,《金藏》有,餘無。
[87]「意」字,原作「等」。
[88]《金藏》作「雖」,餘作「唯」。
[89]《了義燈》卷十七雲︰
今助一解︰如名色支,色除五根,于名之除識何咎?但有想、行,亦得爲名,非假、非雜。
[90]智周《演秘》雲︰
無六處用,不名「六處」。
[91]「若約當生分位」。
[92]如《瑜伽》卷九雲︰
眼觸﹝藏文作「miggi”dusteregpa/」﹞雲何?謂叁和所生,能取境界淨妙﹝藏文作「yulsdugpa/」﹞等義,各隨別境,說相應知。
此複二種︰謂六處種子所攝受﹝藏文作「yovssuzinpa/」﹞種子觸﹝藏文作「sabondugyurpa/」﹞,及彼所生﹝藏文作「mvonparbsgrubpa/」﹞果觸﹝藏文作「”brasburgyurpa/」﹞。
[93]謂小乘諸論。
[94]《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叁中雲︰
此中但說時分緣起。
謂十二位,立十二支。
一一支中,各具五蘊。
尊者設摩達多說曰︰一剎那頃有十二支。
如起貪心害衆生命──此相應癡,是無明;此相應思,是行;此相應心,是識;起有表業必有俱時名色;諸根共相伴助,即是名色及與六處;此相應觸,是觸;此相應受,是受;貪即是愛;即此相應諸纏,是取;所起身、語二業,是有;如是諸法起,即是生;熟變是老;滅壞是死。
瞋、癡心殺,有十一支。
無愛支故。
雖有此理,而此中說時分緣起。
依十二位,立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剎那頃有十二支。
然《識身論》複作是說︰于可愛境由無知故起貪著時,此中無知是無明;有貪者是行;了別境者是識;識俱諸蘊是名色;名色所依諸根是六處;六處和合是觸;能領觸者是受;欣所受者是愛;愛增廣是取;引後有業是有;諸蘊起是生;諸蘊熟變是老;諸蘊滅壞是死;內熱是愁,哀泣是悲;五識相應不平等受是苦;意識相應不平等受是憂;心燋是惱;乃至廣說。
問︰前說、彼說有何差別?答︰前說是一心,彼說是多心;前說是剎那,彼說是相續;是謂差別。
彼論雖說多心相續十二有支,而不同此。
以彼所說十二有支多是別法,或同時起。
此論所說十二有支皆具五蘊,時分各異。
《施設論》說︰雲何無明?謂過去一切煩惱。
彼不應作是說。
若作是說,則舍自相。
應作是說︰雲何無明?謂過去煩惱位。
雲何行?謂過去業位。
雲何識?謂續生心及彼助伴。
雲何名色?謂結生已,未起眼等四種色根,六處未滿中間五位──謂羯剌藍、頞部昙、閉屍、鍵南、缽羅奢佉,是名色位。
雲何六處?謂已起四色根、六處已滿,即缽羅奢佉位。
眼等諸根未能與觸作所依止,是六處位。
雲何觸?謂眼等根雖能與觸作所依止,而未了知苦樂差別,亦未能避諸損害緣,觸火、觸刀、食毒、食糞,食、淫、具愛猶未現行,是觸位。
雲何受?謂能別苦樂,亦能避損害緣︰不觸火、觸刀,不食毒、食糞;雖已起食愛,而未起淫及具愛,是受位。
雲何愛?謂雖已起食愛、淫愛及資具愛,而未爲此四方追求,不辭勞倦,是愛位。
雲何取?謂由叁愛,四方追求,雖海多危險,而不辭勞倦;然未爲後有起善惡業;是取位。
雲何爲有?謂追求時,亦爲後有起善惡業,是有位。
雲何生?謂即現在識位,在未來時名生位。
雲何老死?謂即現在名色、六處、觸、受位,在未來時名老死位。
[95]即《瑜伽》卷十。
[96]《瑜伽》卷九十叁原文爲:
當知此識于現法中,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
[97]如《瑜伽》卷十雲︰
欲愛雲何?謂欲界諸行爲緣﹝藏文作「爲依」﹞,于欲界行染汙希求﹝藏文作「dondugberbabonmovspacan/」﹞,由此能生﹝藏文作「mvonpar”grubparbyedpa”o/」﹞欲界苦果。
上二界愛,可以例知。
[98]見《十地經論》卷八。
[99]如本論卷八雲︰
愛望于取,有望于生,有因緣義。
[100]《瑜伽》卷五十九中雲︰
問︰于彼彼界,結生相續彼彼身中,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結生﹝相續﹞耶?爲不全耶?答︰當言全,非不全。
何以故?若未離欲,于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
又未離欲者﹝藏文作「身」﹞,諸煩惱品所有粗重﹝藏文作「davmthunpa”ignasvanlenthamscad/」﹞隨縛﹝藏文作「rjessu”brelpa”iphyirte/」﹞自身,亦能爲彼異身﹝藏文作「g&#378andulusg&#378an/」﹞生因。
由是因緣﹝藏文作「rnamgravsdesna/」﹞當知一切煩惱皆結生相續。
又將受生時,于自體上貪愛現行﹝藏文作「kunnas”byuvla/」﹞,于男、于女,若愛、若恚,亦互現行。
又疑現行。
彼作是思︰此男、此女今爲與我共行事﹝藏文作「lhancig”grogspar”gyurram/」﹞不?又于內外我、我所見﹝藏文作「我、我所執」﹞及我慢等,皆亦現行。
由此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
[101]即見、修所斷。
[102]本論卷八原文爲:
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103]《瑜伽》卷十初雲:
欲取﹝藏文作「”dodpa”ilenpa/」﹞雲何?謂于諸欲所有欲、貪﹝藏文作「”dodparnamsla”dunpadav”dodchags/」﹞見取﹝藏文作「ltaba”ilenpa/」﹞雲何?謂除薩迦耶見,于所餘見所有欲、貪。
戒禁取雲何?謂于邪願所起﹝藏文作「logpar&#378ugspa/」﹞戒、禁所有欲、貪。
我語取﹝藏文作「bdagtusmraba”ilenpa/」﹞雲何?謂于薩迦耶見所有欲、貪。
初唯能生欲界苦果,餘叁通生叁界苦果。
《瑜伽》卷九十叁雲︰
如是由先﹝藏文作「svamawos/」﹞異熟果愚引後有已,複由第二﹝藏文作「cigwos/」﹞境界所生增上﹝藏文無「增上」二字﹞果,愚,緣境界受﹝藏文作「yulgyitshorbaladmigspa”i/」﹞,發生貪愛。
由此愛故,或求﹝藏文作「yovssutsholbarbyedde/」﹞諸欲,或求諸有;又取﹝藏文作「lenparbyedde/」﹞欲取,或取﹝藏文同上作「能取」﹞見、戒禁、我語取。
取諸取已﹝藏文作「bebarlenpablavspa”i/「pa”i」應爲「pas」之誤﹞,愛、取和合﹝藏文傳抄有誤,造成混亂。
「sridpa”i/」應作「sredpa/」﹞,潤先引因,轉名爲「有」。
是當生起因﹝藏文作「skyebamvonpar”grubpa”irgyus/」﹞所攝故。
[104]如《瑜伽》卷十。
[105]見《瑜伽》卷九十叁及卷九。
卷九雲︰
由先﹝藏文作「svamas/」﹞異熟果愚引後有已。
又由第二﹝藏文作「cigwoskyis/」﹞境界所生受果愚,起緣境界受﹝藏文作「yulgyitshorbaladmigsnas/」﹞愛。
由此愛故,或發欲求﹝藏文作「yovssutsholba”am/」﹞,或發有求,或執﹝藏文此「執」字隻在下文「lenpablavsnas/」表示。
而(zi,246B.7)則于「bdagtusmraba”i/」後並有「bebarlenpa/」,與漢譯合﹞欲取,或執有取﹝藏文有此句,較完善。
今列補之﹞,或取見、戒禁、我語取。
取諸取已,愛、取和合資潤,令前引因轉名爲「有」。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
[106]《略纂》卷八中解《瑜伽》卷十文雲︰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爲自體。
四取之體,如前已說﹝卷九雲「或執欲取,或執見、戒,及我語取」﹞。
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爲取中取隨順煩惱,不取餘法。
五十九雲「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相續。
然此中說緣四取貪爲取支者,與《十地經﹝論﹞》﹝卷八﹞同。
彼﹝論﹞雲「愛增上﹝故﹞名取」。
《成唯識﹝論﹞》﹝卷八﹞說︰于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
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
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故彼此文不相乖返。
愛、取二支,通現及種,俱能潤故。
愛望于取,成因緣故。
[107]見《十地經論》卷八。
[108]「等」,取《瑜伽》卷九。
[109]如本論卷八雲︰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
此能正感異熟果故。
[110]「然」字,《金藏》無。
[111]《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末雲︰
世尊!如是諸分若引,若生,爲一時起?爲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複言︰世尊!若一時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
非無引故。
[112]如本論卷八雲︰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
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
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複由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113]如《俱舍論》卷九雲︰
十二支位所有五蘊,皆分位攝。
[114]「叁、四」,原作「二、叁」,今改。
[115]又分二子門︰一、解總名,二、辨別名。
[116]《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作:
複次,雲何名緣生法?謂無主宰﹝藏文作「bdagpo/」﹞,無有作者,無有受者,無自作用﹝藏文作「bdagbidg·yoba/」﹞,不得自在﹝藏文作「ravdbavmedpa/」﹞,從因而生﹝藏文作「rgyusbskyedpa/」﹞,托衆緣轉﹝藏文作「rkyenlaraglaswiv”brelpar”jugpa/」﹞,本無而有﹝藏文作「mabyuvbalas”byuvba”ichoscan/」﹞,有已散滅﹝藏文作「byuvnas”jigpa”ichoscan/」﹞,唯法所顯﹝藏文作「chostsam&#378igrabtuphyeba/」﹞,唯法能潤﹝藏文作「chosrnamskhonasmvonparbrlanpa/」。
「pa」應作「parbyedpa/」﹞,唯法所潤﹝藏文作「mvonparbrlanbyedpa/」。
「byedpa」應作「byaba/」﹞,墮在相續,如是等相,名緣生法。
[117]《瑜伽》卷十原文作:
﹝此處藏文有「signas/」﹞由煩惱系縛﹝藏文作「davldampadag/」﹞,往﹝藏文作「生」﹞諸趣中數數﹝藏文無「數數」義﹞生起,名爲緣起。
此依字釋名﹝藏文作「yige”ivespa”itshig/」﹞。
[118]「此」字,本論《述記》原作「又」。
《義蘊》指:
「又」字誤,應雲「此解」也。
但是斷前依字釋名,非是別解。
[119]藏文指此句爲「依字釋名」,非上文。
[120]《瑜伽》卷十原文作:
依托衆緣,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緣起。
此依剎那義釋。
藏文專指「速謝滅已,續和合生」爲「依剎那義釋。
」
[121]《瑜伽》卷十原文:
衆緣過去而不舍離﹝藏文作「mabtavbalas/」﹞,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緣起。
如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
依此義故,釋名應知。
[122]本論《述記》此處略引一段:
複次數數謝滅﹝藏文作「bral&#378ivbral&#378iv/」﹞,複相續起,故名緣起。
此依數壞數滅﹝藏文作「&#378igciv&#378igciv/」﹞義釋複次。
[123]《瑜伽》卷十原文:
于過去世覺緣性已﹝藏文作「于過去世成爲緣已」,無有「覺」義。
下文始有表示﹞,等﹝藏文作「”berlbar/」﹞相續起,故名緣起﹝藏文作「rtenciv”brelbar”byuvba”i/」﹞。
如世尊﹝藏文作「bcomldan”daskyiskyav/」﹞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藏文作「thugssuchudnasyavdagpa”irkyenvasbstanparbya”o&#378esgsuvste/」﹞」。
即由此名,展轉傳說,故名緣起。
[124]《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作:
當知此中,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藏文亦同作「rtenciv”brelpar”byuvba」,疑應作「byuvba/」﹞。
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藏文作「delamarigpa”ibaglabalmaspavspayodpas/」﹞,彼無明纏有﹝藏文作「”byuvvo/」﹞,此無明纏生故,彼諸行轉。
如是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
如是所餘諸緣起支流轉理,如其所應,當知亦爾。
[125]《俱舍論》卷九雲︰
諸支因分,說名緣起。
由此爲緣,能起果故。
諸支果分,說緣已生。
由此皆從緣所生故。
如是一切二義俱成,諸支皆有因果性故。
若爾,安立應不俱成!不爾,所觀有差別故。
謂若觀此名緣已生,非即觀斯複名緣起;猶如因果、父子等名。
尊者望滿意謂諸法有是緣起,非緣已生。
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法;第二句者,謂阿羅漢最後心位、過現諸法;第叁句者,餘過現諸法;第四句者,諸無爲法。
[126]《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初原文:
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阙,相續而起,如是名爲緣起句義
[127]《義演》牒文「言無明者,乃至持業釋」。
除《金藏》外,餘無。
[128]「煞叁磨娑」,梵文爲「sat-samasasa」;藏文爲「tshigsdud/」。
[129]從「或持業釋」至「或」,共八十六字,《金藏》有,餘無。
[130]「斫刍」,梵文爲「caksur」。
[131]《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雲︰
諸法但有二義以上而爲名者,即當此﹝六合﹞釋。
唯一義名,即非此釋。
一義爲名,理目自體,不從他法而立自名。
二義爲名,理有相濫,故六合釋。
故六合釋,無一義名。
初但別釋二義差別,後乃合之。
如說「佛陀」,名爲「覺者」。
「者」是主義,通于五蘊;「覺」是察義,唯屬于智。
此別解已,有覺之者名爲「覺者」。
此即合之,故名爲「合」。
釋此「合」名,有其「六」種,名「六合釋」。
雖如「菩提」有其二字,二字但目一「覺」之義。
義既是一,理目一體,既無相濫,何用六合?六合之釋,解諸名中相濫可疑諸難者故。
此六合釋,以義釋之,亦可名爲「六離合釋」。
初各別釋,名之爲「離」,後總合解,名之爲「合」。
[132]如《勝鬘經》雲︰
生死生死者,諸受根﹝藏文作「zinpadaggidbavpo/」。
即「諸執受根」﹞沒,次第不受根起,是名生死。
……死者諸根壞;生者,新諸根起。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