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記?卷六十】
《大般若經》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執[58]「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有爲」,「皆蘊」,「說一切法」皆是「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59]。
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60]攝。
此、遮第一師計[61]:如來根境非「界、處攝」。
「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疏翼】
以上第二會違並破前中,第一會前師所引聖教訖。
【論文】
一○?一叁四 又處處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界處亦然,甯說如來非蘊、處、界?故言非者,是密意說。
【疏翼】
第二會違並破前中,第二遮破前師。
于中亦分二︰一、破第一師,二、破第二師。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十】
又《涅槃經》[62]、《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63]。
《勝鬘經》等說「如來妙色身」[64]故。
彼[65]經[66]說爲「非」色等「者」[67],「是密意說」。
「密意說」者,顯非粗淺智境界故。
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文】
一○?一叁五 又說:五識性散亂者,說餘成者,非佛所成。
【疏翼】
第二遮破前師中,第二破第二師。
【述記?卷六十】
文意可知[68]。
破前第二師。
【疏翼】
以上第叁師別答中,第二會違並破前訖。
【論文】
一○?一叁六 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疏翼】
第叁師別答中,第叁結正。
【述記?卷六十】
叁、結宗義。
叁師說中,此義爲正。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四句頌文中,第一解第一句頌文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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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明」,《金藏》作「外人」。
[2]如《異部宗輪論》雲︰
此中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本宗同義者。
謂四部同說︰諸佛世尊皆是出世,一切如來無有漏法。
[3]「九」字,《述記》原作六,今改。
[4]如《瑜伽》卷六十九雲︰
十力等一切不共佛法智,皆世俗智攝,皆是無漏。
在阿羅漢及如來相續中,如其所應盡當知。
又雲︰
十力智在如來相續中,是未曾得﹝藏文作「ma”drispadav/」﹞,唯是無漏,世間智攝。
何以故?由此一切種智皆帶戲論而現行故﹝藏文作「”diltarwespadedagthamscadnisprospadavbcasparrgyubayinpa”iphyirro/」﹞。
[5]卷本論叁中雲︰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贊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6]「示」字,《金藏》作「所」。
[7]「執教」二字,《金藏》有,餘無。
[8]《對法》同爲第叁。
[9]「色」字,原作「處」。
[10]見《集論》卷二、《對法》卷叁,原文作:
五取蘊、十五界、十處全,及叁界、二處少分唯是有漏。
《對法》卷叁複雲︰
謂除最後叁界、二處少分。
聖道眷屬,及諸無爲,非有漏故。
[11]《金藏》作「是」,餘作「並」。
[12]靈泰《抄》牒釋作「處」,餘同。
《金藏》獨作「界」。
[13]《金藏》作「雲」,餘作「言」。
[14]即《集論》。
[15]如《心經》等可證。
[16]《金藏》作「難」,餘作「問」。
[17]見《佛地經論》卷一中。
如雲:
如是淨土爲與叁界同一處所?爲各別耶?
有義:各別。
有處說在淨居天上,有處說在西方等故。
有義:同處。
淨土周圓無有邊際,遍法界故。
如實義者,實受用土周遍法界無處不有,不可說言離叁界處,亦不可說即叁界處。
若隨菩薩所宜現者,或在色界淨居天上,或西方等,處所不定。
作者按:非「無評」,隻因無漏界與有漏界不可說定不同處耳。
[18]「兩」字,《金藏》有,餘無。
[19]一爲「第六相應起化用故」,一爲「或與第七淨識相應」。
[20]即釋難。
[21]《金藏》作「窮」,餘作「外」。
「窮問」即答問意。
[22]以上即初文申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