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覆按《集量》皆易知也。
四、《正理微釋疏》Rigs-pahithigs-pabirgya-aher-hgrel-pa(聖彼得堡版)此為法上釋法稱着書之作法稱依《集量》廢立因明作《正理微》;叙次燦然法上之釋,則更逐字研尋,傾無餘蘊者也。
自來因明術語無的解者,此釋一一詳之。
(别有梵本一種可寫校。
)
五、《翻譯名義大集》(京都版)此為校譯Bya-bra-turogs-byachen-po之作。
西藏新譯諸家,銳意改訂前後譯籍,集梵藏對翻辭書一種以為準式,即此本也。
藏傳因明術語原文如何,檢此書一九九、二〇〇諸章,大半可得。
(以上五種皆内院樹因研究室所藏。
)
取前諸籍審察名相,辨析言辭,而後《入論》義解大體刊定,略無遁形,舊疏得失亦可得而言焉。
試舉其要,如宗等多言說名為立,(藏譯原本)sgrob-pa本不作能所解則古今異同之辨可删。
(大疏卷一第二十二頁)又如宗者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别以為差别,(藏本rab-du-grags-pahikhyad-bar-gyiskhyad-bar-dubyas-pa.《集量》釋意同此。
)有法能别本非相互,則不相離性之解應廢。
(《大疏》卷二第十頁)又如因初後相謂是宗法性異品定無性,(自《集量》以至《正理微》皆如是說。
藏本作gyogs-kyischos,mi-mthun-pahigyogs-lamcd-barncsba.)舊譯雲遍,應如增益。
(因第三相雲定無者,此相猶豫亦複成過,必緻定言以料簡也。
)又如同品謂由所立法共義均等,(自《集量》以至《正理微》皆如是說藏本作rtags-lasdonmnon-pahorlags-niul-gumshanbbrod-pa.)舊解衆相觀義,視因相(ptags)三相(tshul)為一,則嫌含渾。
凡是種種,皆與義學有關,不勘不明者也。
至於解三十三過,本為一輪精華,立破軌範,餘籍所談從無如此條然有序者。
而唐賢研究亦極耗心力,剖解入微。
流風東被,傳習因明乃由三十三過作法而入。
即以此故,内外作家解說繁蕪,刊定尤不可緩。
茲篇取材講稿,(依特科同學王冠勳君筆記)出十四因過之大略,願學者更詳焉。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
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似因三類,此文列名。
謂不成似因、不定似因、相違似因。
成者、成就。
定者、決定。
違者、違反。
藏譯hgal-ba與前宗相違譯名同而實義異。
似因三類,依三相分。
《理門論》雲,此中宗法(第一相)唯取立論及敵論決定同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二、三相)亦複如是。
其意謂三相皆須決定,皆須同許,不爾即成過。
如初相不許或猶豫,皆為不成。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此四過皆缺因初相遍是宗法性。
遍是宗法雲者,謂因於宗有法上有,即是於彼成就也。
如聲無常宗,所作性因,所作性於有法聲上成就也。
設若無有,即不成就,而為似因。
不成就有二類。
不共許而不成,謂初二過。
猶豫而不成,謂後二過。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兩俱不成,謂立敵俱不許於宗有法上成就也。
如立聲是無常,而舉因雲眼所見性故。
兩家俱不許聲是眼見,則此因於有法聲上不成就,故成此過。
此雲無常等,藏本雲無常性,無此等字。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随一不成。
随一不成謂兩家中随應一家不許成就也。
此過可分自他,今但舉他。
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敵者明論,謂聲是緣顯不由因作,即不許此因於聲上成就,以成此過。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因初相猶豫而不成,分二。
一因自體猶豫,即此猶豫不成,謂由猶豫而不成也。
二因所依猶豫,即下所依不成。
如因有煙,乃成有火。
今見遠處依依直上,而不能決其體是霧是煙,遽有所說,彼處有火。
迨問其因果是煙否,又不能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