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餘。
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
若以所謂無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時所取,此複雲何?雖有其義,亦由所量相合。
合說,無餘量。
謂先未設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别無常,如是由意結合無常色等,故非餘量。
多識,亦非異。
諸過類少分。
即如是等由此過難非理,所餘增益損減。
等諸相似亦然。
((一五一)一五四)又即此等,但以方便少分異故,差别無邊。
((一五二)一二一)此中我侪複說彼為似缺、似不成等,於能诠中施設所诠故。
或複說為似缺過難、似不成過難等。
如是本論中說相似名亦複不定。
((一五三)一一五)有處相似以女聲說,與過類(女聲字)相屬而立名故。
((一五四)一〇七)有處又以不男聲說,與難破(不男聲字)相屬而立名故。
((一五五)一〇六)如是以相似聲總攝一切,謂此是諸過類中「應成相似」等。
此中且以似缺過等說彼過類。
《成難論》中說,颠倒不真實 相違三過類,皆不見差别。
《成質難論》中以颠倒不實及相違說諸過類,實無此等差别相。
《正理略》複說 諸餘過類相,依《廣分》應知。
餘皆是彼分。
《正理略分》中複說,依同或異立難是為過類。
彼《廣分》中,分别成多。
然即因至不至及不生等,皆無彼過類相,非由同異而難故。
((一五六)一五三)如是諸所未說過難,應知皆由《正理廣分》展轉流漫,諸餘說者所作,亦唯此等一分。
如是餘處說諸能立能破及彼相似等過,亦然。
是等流漫及所量義應遮止者,於《勝理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兩者當知。
((一五七)一五六)其諸外道所量諸義,惟是思拟遍計,非現量境,不堪審辨。
複次說雲,
外道思拟力,相不可顯示,與自方便違,不成所樂義。
附錄 集量所破義
集量之制也,備二大門,一則顯自說之特殊,一則遮異宗之偏失。
蓋所立諸義無不深植源淵,映帶時論,簡持去取,以緻於圓滿之域,故二門相成未可缺也。
上出略抄,但節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說猶有待列舉對照焉。
複次,印土各宗典籍存佚各半,頗不足供學史之研究。
晚近學者涉獵佛書,得隻字片語以為參證,未嘗不色然喜也,顧獨不知勘《集量論》。
論中所見各家異義之多且要,而又關系學史,随有取擇皆成新資,表而出之不容緩也。
錄所破義。
《集量論》所破異義得類舉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質難論》、二正理論者、三勝論者、四數論者、五彌曼薩論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質論之說
《理門論》中料簡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論舊因明師。
《集量》不見是語,惟随處先破《成質難論》。
rtsod-pa-bsgrub-pa蓋此論者,即古因明說之集成,破論則破古說也。
《集量》第一品釋現量正義訖,舉頌雲:「成難非師作,無用相推許,一分餘說故,以是我當辨。
」釋雲,《成質難論》者非規範師世親之作,亦無用推為師作。
何以故?論義一分餘處已說故。
以是所釋量等,我侪當略緻辨(奈旦版原本mdoce頁一六上.九九下)。
此在當時,殆深信《成質難論》為世親着作而承用其說,故陳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據也。
以次引文,約十四則。
(現量品)
(一)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
(奈旦版原本頁一六九上.九九下)
(二)五識所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
(本.一七上.一〇〇下)
(為自比量品)
(三)觀不相離境義相知,是為比量。
(本.三四下.一一六下)為他比量品
(四)說所立言為宗。
此同正理。
(本.四五下.一二七下)
(五)說宗亦取意許品類。
(本同前)
(六)因與宗違,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是相違似因。
(本.四六下.一二九上)
(七)顯示不相離法,是為因。
(本.五五下.一三八上)
(八)不成、不定、及相違義,是為似因。
如說眼所見故聲無常,是不成。
無礙故常,是不定,勝論者說根所轉故無常,是與所立義相違。
數論者說能生故因中有果,是與能立邊相違。
(本.六二下.一四六上)
(觀喻似喻品)
(九)顯示宗因相随,是為喻。
譬如說瓶。
(本.七〇下.一五四上)
(觀過類品)
(一〇)諸有過難分三類說,颠倒、不實、及相違。
(本.九四上.一七七上)
(一一)颠倒難者,同法、異法、分别、無異、無因、至不至、可得、猶豫、無說、果相似等。
(本.九四上.一七七上下)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於決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難,故成颠倒。
(本.九四上.一七七下)
(十三)不實義難者,應成、義準相似等。
(本.九五上.一七八下)
(十四)相違難者,無生、常住相似等。
(本.九五下